立法會十三題:受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影響的的住宅租戶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一年二月公布的新《市區重建策略》訂明,市區重建局(市建局)進行重建的目的是「減少居住在惡劣環境人士的數目」,而市建局進行重建時會緊守的原則包括「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租戶必須獲得妥善的安置」。自市建局於二○○一年成立以來,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每年可為市建局提供最多1 000個公屋/中轉屋單位,以安置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戶。市建局每月須向房委會繳付預留費,並在實際安置住戶時向房委會支付有關單位的成本。此外,鑑於過去有不少受重建項目影響的租戶在市建局成功收購有關物業前,被業主要求於租約期滿或終止後遷出(已遷出租戶),市建局於二○一一年推出「住宅租客體恤援助計劃」(援助計劃),讓有關租客在市建局完成收購有關物業或由政府收回有關物業後,可取回特惠金。不符合援助計劃的申請資格但有實際困難的租戶,經由該項目的市區重建社區服務隊評核後,可獲市建局酌情發放搬遷補助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二○○一至二○○二至二○一五至二○一六財政年度,每個重建項目(一)凍結人口調查時的住戶總數(並按住戶類別,即(i)自住業主、(ii)住宅租戶、(iii)天台構築物佔用人,以及(iv)其他類別的佔用人列出分項數字),以及(二)獲安置或賠償的住戶數目(並按安置/賠償安排,即(v)獲安置於房委會提供的公屋單位、(vi)獲安置於香港房屋協會提供的公屋單位、(vii)獲安置於市建局提供的單位、(viii)獲提供基本特惠金及額外現金補償、(ix)因不合基本特惠金資格,而獲提供相等於政府特惠津貼的特惠金,以及(x)於凍結人口日後遷入,獲提供相等於地政總署於收地時所提供的特惠津貼兩倍的特惠金補償列出分項數字),並按項目名稱以附表一列出該等資料;若未能提供所有重建項目的有關資料,可否提供二○一一年至上個財政年度的重建項目的有關資料。
   
(二)二○○一至二○○二至二○一五至二○一六財政年度,每年房委會提供的公屋單位的下列相關數字(按附表二列出):
(i)市建局可使用的公屋單位總數(即過去已預留但尚未用作安置,以及該年度新預留的單位總數);
(ii)房委會預留的公屋單位的累計數目;
(iii)市建局實際使用的公屋單位數目;
(iv)市建局向房委會交還的公屋單位數目;
(v)市建局向房委會繳付的預留單位費用;及
(vi)市建局安置住戶時向房委會繳付的金額。

(三)二○一○至二○一一至二○一五至二○一六財政年度,已遷出租戶的下列相關數目(按項目名稱以附表三列出):
(i)申請援助計劃的租戶數目;
(ii)獲得安置的租戶數目;
(iii)獲得特惠金補償的租戶數目;及
(iv)不符合援助計劃的申請資格,但獲發搬遷補助金的租戶數目?

答覆:

主席:

根據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提供的資料,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市建局在二○一○至二○一一至二○一五至二○一六財政年度內已完成收購及遷置工作的重建項目的資料載於附件一。至於其他重建項目,由於收購及遷置工作仍在進行中,暫未有確實資料可提供。

(二)按照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與市建局於二○○二年六月訂立及在二○一二年六月修訂的諒解備忘錄,房委會會預留公共房屋(公屋)單位予市建局的受重建項目影響的合資格住戶作安置之用,而市建局須向房委會支付相等於預留單位每月租金的預留費用及實際安置費用。

房委會每年編訂年度公屋編配計劃,估算各類編配未來一年的單位用量。房委會在過去五年核准公屋編配計劃中預留給市建局作重建項目之用的公屋數額及實際已使用作安置的公屋單位數目,以及市建局向房委會繳付的預留單位費用及安置住戶時向房委會繳付的金額載於附件二。

由於市建局重建項目的進度時有變化,市建局向房委會實際預留的公屋單位亦需不時作出相應調節,故此,市建局沒有其餘相關的統計。

(三)二○一○至二○一一至二○一五至二○一六財政年度,市建局項目已遷出租戶的相關資料載於附件三。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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