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規管公用事業機構的挖掘工程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國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現時,固網電訊商須獲地政總署發出集體牌照,方可在未批租政府土地(包括道路)設置電訊系統和相關設施,而他們在道路上展開任何挖掘工作前,須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向路政署申請並取得挖掘准許證。據報,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全資擁有的固網電訊公司TraxComm,在二○一三年及之前十多年來在未領有集體牌照的情況下,獲路政署發出逾300張挖掘准許證,在多區的道路上進行挖掘工程以鋪設光纖電訊系統。該公司出租其光纖網絡每年賺取數以億元計的收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何路政署審批上述逾300張挖掘准許證的申請時,沒有要求TraxComm出示由地政總署發出的集體牌照;

(二)路政署及地政總署有否就審批挖掘准許證申請事宜訂立溝通機制,以確保挖掘准許證只會在符合有關規定下批出;若有,為何出現上述個案;及

(三)當局會如何處理上述個案,包括會否接管或要求該公司拆除該等光纖電訊系統,以及向該公司提出檢控?

答覆:

主席:

本港的掘路工程主要是因應公用事業機構的管線設置及維修需要而進行。政府就不同範疇,根據有關的法例規管各公用事業機構在公共道路鋪設其地下管線。

地政總署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II部規管公用事業機構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包括公共道路的地下空間)以鋪設地下管線。領有營運牌照的公用事業機構(例如電訊商),可向地政總署申請集體牌照。如獲相關政策局的政策支持,地政總署會按有關政策指示及部門意見,向該公用事業機構發出集體牌照,容許該機構按集體牌照的規定,在全港各區的未批租政府土地鋪設相關的設施。

路政署則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III部設立「挖掘准許證」機制,妥善籌劃及協調在公共道路進行的挖掘工程,並透過訂定有關准許證條款,要求持准許證的機構或人仕履行責任,妥善督導及進行挖掘工程,以減低挖掘工程對道路使用者的影響。


就范議員的三項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處理TraxComm Limited申請「挖掘准許證」以進行挖掘工程時,路政署就擬議挖掘工程的目的、範圍、臨時交通改道措施等作考慮,務求相關掘路工程可安全有序進行,並盡量減低對道路使用者之不便。過往,由於《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III部並沒有列明公用事業機構須要在獲得集體牌照後才可獲發「挖掘准許證」,路政署確實在程序上沒有核實有關事宜。而事實上,公用事業機構本身除了須要獲得路政署發出「挖掘准許證」外,仍必須履行其責任,確保網絡鋪設符合牌照和法例的其他相關要求。

路政署於二○一三年得悉TraxComm Limited自二○○五年申請「挖掘准許證」以來從未獲地政總署按《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II部發出相關的集體牌照,已立即提醒TraxComm Limited有關事宜。

(二)路政署與地政總署已加強相關的資訊溝通。日後,當地政總署批出集體牌照後,會將牌照副本送交路政署及其他相關部門。路政署在處理公用事業機構在公共道路鋪設地下管線的挖掘申請時,會留意申請機構是否已就《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II部獲發集體牌照。

(三)TraxComm Limited已經按《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II部的要求就其對內固網電訊服務的相關設施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集體牌照,以涵蓋其現有及擬鋪設於未批租政府土地(包括公共街道)的電訊設施。由於TraxComm Limited領有本地固定傳送者牌照,地政總署已按既定程序,在獲得相關政策局的政策指示及徵詢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後,在日前批准了TraxComm Limited的申請。

至於是否檢控TraxComm Limited,政府各有關部門會依照相關法律及牌照條款,在諮詢法律意見後,作出所需的跟進工作。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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