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華基工業中心廠戶賠償個案

以下為今日(四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根據《鐵路條例》(第519章)的有關條文收回華基工業中心的土地。本人得悉,至今仍有多名該工廠大廈的前廠戶未與政府達成賠償協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廠戶提出的(i)索償宗數,以及當局(ii)已作出賠償及(iii)仍未作出賠償的個案宗數,並按賠償類別以表一列出分項資料;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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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類別     (i)  (ii)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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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賠償
搬遷補償
結業補償

(二)按賠償類別(即(i)物業賠償、(ii)搬遷補償及(iii)結業補償)及賠償金額所屬組別劃分的已作出賠償的個案數目(以表二列出該等資料);及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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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
(萬元)     (i)  (ii)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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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於50
50至99
100至199
200至299
300或以上

(三)鑑於有廠戶聲稱共同擁有華基工業中心內公用廁所的業權,當局會否就收回有關業權向有關的業主作出賠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政府於一九九九年根據《鐵路條例》(第519章)的有關條文收回華基工業中心。截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地政總署共處理954宗賠償個案,當中有577宗業權賠償個案及377宗商業損失賠償個案;已圓滿達成賠償協議及領取全數賠償金額的共838宗,分別為513宗業權賠償個案及325宗商業損失賠償個案。然而,尚待達成賠償協議的116宗個案中,112宗個案已領取特別暫支補償款項,而餘下4宗申索人對賠償建議仍未有回覆。

(二)就華基工業中心的賠償事宜,截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已作出的賠償金額及有關費用約為767,530,000元。

至於問題要求按不同賠償類別的金額歸納賠償個案並作統計,由於政府並非以賠償金額水平就賠償個案作出統計,且賠償個案數量眾多,以及大部分受影響人士並非一次性收取其合資格的所有政府賠償金額,乃是分多次領取,當中亦有涉及特別暫支補償款項,因此政府未能按問題要求的表格模式全面歸納所有賠償個案。

此外,就商業損失賠償個案而言,一般申索是以搬遷賠償或結業賠償作為評估的基準。已圓滿達成賠償協議之商業損失賠償個案中,大部分申索人在未有提出或確立以搬遷賠償或結業賠償作為申索基準之前,已滿意並接納政府按既定機制計算及提出的賠償金額,當中已包括特惠津貼的元素。

另外,就未能圓滿達成賠償協議之商業損失賠償個案,政府尚待申索人提出商業損失申索和提供相關資料及理據以支持有關申索。

基於上述情況,政府未能就上述個案全面區分其申索基準,故無法按問題要求的表格模式歸納有關的賠償個案。

(三)根據華基工業中心的大廈公契,公共洗手間設施是公用地方,並未被編配不分割業權份數,因此政府不能就上述的公用地方作任何獨立賠償。然而,該公用地方的共同使用價值,已一併反映在所有單位的業權賠償內。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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