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於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重建根據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興建的公務員樓宇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重建根據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興建的公務員樓宇的開場發言:

主席,我在大家討論這議程前有數點想跟大家說。公務員合作社的背景及重建合作社的程序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所以我不會在此重複。或者,在議員們提問前,我簡單講幾點初步的觀察,供議員們參考。

根據地政總署資料,截至二○一三年三月底,在已解散的117個前合作社樓宇中,這包括4 640個單位,約有46%的物業業主曾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轉讓限制。當中67%的物業業主在繳付土地補價後,已撤銷他們單位的轉讓限制。從以上繳付土地補價的個案數字來看,繳付土地補價不似是窒礙合作社單位自由轉讓的主要因素。由於不時仍有業主提出補價,我們相信私人參與重建合作社樓宇,仍然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途徑。

除私人重建外,現時合作社業主也可向市區重建局(市建局)「需求主導」先導計劃提出申請。根據二○一一年二月公布的《市區重建策略》,市建局推展重建項目,可由該局自行提出,也可通過市建局「需求主導」先導計劃進行。

合作社社員在取得相關物業的業權後,他們可考慮向市建局申請通過「需求主導」先導計劃,進行重建。市建局會以一套統一的準則,包括業主同意比率、樓宇狀況和地盤面積等,篩選合適的申請。

除以上兩種途徑外,在重建合作社的討論中,我們收到有意見認為政府應為已解散的前合作社樓宇業主提供補地價優惠,甚至是免補地價,以加快重建,釋放地段未用盡的樓面面積,達到增加房屋土地供應的目標。在這個議題上,我們亦注意到社會上的意見並非一致。我們必須指出,如撤銷或以任何形式修改前合作社樓宇業主的補地價責任,變相等於以公帑向他們作出補貼,這個做法必須有充分的公眾利益理據支持,我們才會考慮。儘管如此,從善用土地資源的角度,政府就如何協助合作社樓宇重建,一直持開放態度,並樂意繼續與各持份者和議員們溝通和探討。

自今年一月蔣麗芸議員就重建合作社樓宇在立法會提出口頭質詢後,發展局的同事,以及公務員事務局、地政總署和市建局的同事已從多角度着手研究有否可行方案可利便合作社的重建。但我希望議員明白,這個課題有其政策和技術上的複雜性,我們在考慮任何建議時,一定要仔細研究有關的理據、方案的公平性和它對其他政策的影響。

以下,我們很樂意回答議員的提問。多謝主席。


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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