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綜合發展區

以下為今日(五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有不少土地被規劃為「綜合發展區」多年,但至今仍未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07-2008至2012-2013年度,按區域(港島、九龍及新界區)及現時的批租情況(即未經批租的政府土地、已經或即將批租予半官方機構、已批租予私營機構及其他)劃分,每年度新增及累計的綜合發展區用地分別有多少幅;該等用地的總面積及合共可建的住宅樓面面積分別為何;

(二) 在第(一)項所述的用地中,已完成發展、正在發展,以及有待發展的用地數目和總面積為何;已完成發展的用地共提供的住宅樓面面積;在有待發展的用地中,有關的總綱發展藍圖已獲核准及未獲核准,以及原先規劃作其他用途的用地各有多少幅;

(三) 現時仍未發展的綜合發展區用地中,已規劃作此用途6年或以上的用地有多少幅,以及該等用地的總面積和仍未發展的原因為何;

(四) 預計在2013-2014年度,規劃作綜合發展區的用地的數目、總面積及合共可建的住宅樓面面積分別為何;及

(五) 有否定期檢討把土地規劃為綜合發展區的土地發展政策的實施情況和成效;若有,檢討的詳情和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相關檢討?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不同用地,包括「綜合發展區」的規劃和發展情況,務求能盡快落實或推動用地的發展,地盡其用,滿足香港市民的住屋和各項需要。

就提問的各部分,發展局的回覆如下:

(一) 現時全港法定圖則中劃為「住宅」、「商業」、「工業」、「綜合發展區」、「政府、機構或社區」及「其他指定用途」規劃地帶中,「綜合發展區」所佔面積約為4%。

現時市區(包括港島、九龍區及荃灣/葵青區)共有65個「綜合發展區」,涉及土地面積約160公頃,在包括住宅用途的「綜合發展區」中,可建總住宅樓面面積共約6 379 000平方米。當中19個是在過去6個年度新增(即2007-2008至2012-2013年度,而按年新增數字分別為5、1、2、7、4及0個),港島區佔5個(土地面積約15公頃),而九龍及荃灣/葵青區則佔14個(土地面積約21公頃)。該19個「綜合發展區」中(當中9個為未批租土地/部分為未批租土地),3個為市區重建局發展/重建項目,1個為港鐵物業發展,2個為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房屋協會發展/重建項目,其餘則為私人發展項目。

現時新界區共有69個「綜合發展區」,涉及土地面積約560公頃,在包括住宅用途的「綜合發展區」中,可建總住宅樓面面積共約8 440 000平方米。當中8個是在過去6個年度新增(即2007-2008至2012-2013年度,分別有3個於2010-2011年度及5個於2012-2013年度新增),涉及土地面積約33公頃,全屬私人發展項目(當中2個為未批租土地)。

(二)及(三) 在上述65個位於市區的「綜合發展區」中,35個(土地面積約102公頃)已獲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核准總綱發展藍圖,當中6個已完成發展,涉及土地面積約36公頃,總住宅樓面面積約1 487 000平方米。在30個未獲核准總綱發展藍圖的市區「綜合發展區」中,17個已劃作「綜合發展區」6年或以上,涉及土地面積約38公頃,而在當中包括住宅用途的「綜合發展區」中,可建總住宅樓面面積約1 688 000平方米。

在上述69個位於新界區的「綜合發展區」中,40個(土地面積約400公頃)已獲城規會核准總綱發展藍圖。當中8個已完成發展,涉及土地面積約66公頃,總住宅樓面面積約522 000平方米。在29個未獲核准總綱發展藍圖的新界區「綜合發展區」中,21個已劃作「綜合發展區」6年或以上,涉及土地面積約126公頃,而在當中包括住宅用途的「綜合發展區」中,可建總住宅樓面面積約1 060 000平方米。

一般而言,城規會會於「綜合發展區」完成發展後,盡快改劃有關用地作其他土地用途地帶,以反映其實際土地用途,因此部分在過去已完成發展並已改劃的「綜合發展區」,並未計算在上述統計數字內。

而現時並未獲核准總綱發展藍圖的「綜合發展區」用地,正處於不同的規劃階段,例如有關發展商可能正進行土地整合,或正進行詳細的規劃研究,以評估擬議發展對交通、環境及景觀等方面可能帶來的影響,又或正擬備總綱發展藍圖等。另一些「綜合發展區」,則位於政府正進行的不同規劃研究的範圍內,須待有關研究完成後,方可落實發展。

而因應土地發展及規劃情況的改變,在各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劃作「綜合發展區」的用地亦時有增減。當局並無統計「綜合發展區」是否原先規劃作其他用途。

(四) 我們現時並沒有2013-2014年度擬規劃作「綜合發展區」的用地資料。當有用地適合建議劃作「綜合發展區」時,我們會按既定程序提交予城規會考慮。

(五) 根據城規會規劃指引第十七號《指定「綜合發展區」地帶及監察「綜合發展區」發展計劃的進度》的規定,城規會在劃設一幅「綜合發展區」用地後,會在隨後的第三年年底進行首次對該幅用地的檢討工作,繼而往後會每年作出檢討。

一般而言,城規會會因應土地發展及規劃情況的改變,在規劃過程中建議把適合的「綜合發展區」用地,例如已完成發展,或在實施方面有重大困難,且落實機會甚微的「綜合發展區」用地,改劃作其他土地用途地帶,務求能地盡其用。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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