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

以下為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恒鑌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有不少舊樓業主接到當局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須在某限期前提升其樓宇的消防設施。然而,部分樓宇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而且業權分散,業主統籌有關工程有困難;有法團的樓宇亦由於業主之間意見分歧、業主(當中多數為清貧長者)無法負擔有關費用,以及有一小撮業主拒絕分攤費用等原因,以致無法開展工程。該等業主難以遵從指示,並可能因此遭政府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未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樓宇數目為何;當局至今向多少幢該等樓宇的業主發出指示,以及當中有多少幢是樓高七層或以下的唐樓或樓齡40年或以上的舊樓;在該等唐樓或舊樓當中,已成立及未成立法團的樓宇數目,以及已遵從指示的樓宇數目分別為何;

(二)自上述條例於二○○七年實施至今,當局對違例人士提出檢控的數目為何;當中涉及唐樓或舊樓的個案數目為何;是否知悉有關人士未有遵從指示的原因,以及當中有否包括未有法團統籌有關工程,以及有一小撮業主拒絕分攤費用;若有包括該等原因,鑑於當局會向未有遵從指示的樓宇的全體業主提出檢控,有否研究此舉會否對願意進行改善工程的業主不公平;及

(三)針對部分業主拒絕分攤有關費用和沒有法團因而未能開展工程的個案,當局現時有何措施協助有關的業主遵從指示;政府會否考慮推出類似「樓宇更新大行動」的資助計劃,加快改善樓宇消防設施;若會,具體的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鑑於上述條例適用於不同樓齡和高度等類別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當局會否考慮修訂該條例,以便對不同類型的樓宇作出更適切的規管?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於二○○七年七月生效。《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綜合及住宅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該等舊式樓宇在落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較現代標準有明顯差距,例如當時法例並沒有規定綜合樓宇的商用部分裝設自動灑水系統等,故此有必要改善。

消防處及屋宇署分兩個階段對目標樓宇展開聯合巡查,首階段包括約9 000幢舊式綜合樓宇,次階段包括約3 000幢舊式住宅樓宇。兩個部門會就樓宇的消防裝置及消防建設項目,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樓宇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部門為屋宇署;而消防裝置或設備則屬於消防處的責任範圍。

(一)截至二○一三年二月底,在全港約9 000幢舊式綜合樓宇中,兩個部門聯合巡查了6 041幢,並向當中3 358幢的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了合共112 803張消防安全指示。在收到指示的3 358幢樓宇中,樓齡達40年或以上的有3 112幢;有業主立案法團或單一業權的有1 393幢。在已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當中,25 877張(即23%)已獲遵辦。

(二)假如業主或佔用人沒有合理辯解而未能遵從指示,可被檢控。截至二○一三年二月底,執行當局向未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的樓宇業主及/或佔用人或業主立案法團,共提出38宗檢控,涉及11幢樓宇,當中有七幢樓宇的樓齡為40年或以上。

一般來說,執行當局會給予業主/或佔用人一年時間遵從指示。如果他們需要更長時間籌辦和進行改善工程,可向執行當局申請延期。該些申請所舉出的原因,主要是需要更多時間商討改善工程及籌集資金,以及計劃將消防改善工程與有關大廈本身的大型維修工程合併進行等。

執行當局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例如合理放寬部分規定,或接受業主及/或佔用人提出的替代方案,或延長遵從指示的期限等。在約87 000張未遵辦的指示中,77%獲延期一年至五年不等,另有23%未到期限。

假若業主及/或佔用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遵辦指示,但又未能提出理據支持延期的申請,執行當局有責任按《條例》採取執法工作,以確保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至於在提出檢控前,當局會考慮每宗個案的相關證據及情況,包括個別業主及/或佔用人就指示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等。

(三)現時,執行當局會把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大廈個案轉介至該區民政事務處,由該處協助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從而令統籌和協調改善工程更加暢順。民政事務總署在二○一一年推出「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委聘物業管理公司協助有關大廈成立法團、申請各種大廈維修資助計劃和貸款、跟進維修工程及招標等。香港房屋協會亦會向業主提供有關籌組業主立案法團的意見及最高三千元的資助。

為協助私人樓宇業主保養及維修其樓宇,屋宇署、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一直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多項財政支援計劃,包括「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及「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與《條例》有關的消防安全設施工程,已列入這些計劃可獲資助或貸款的工程範圍內。申請這些計劃的程序亦已簡化,業主只須填妥「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的一套申請表格,便能作出多項申請。

至於《條例》的涵蓋範圍,我們在草擬《條例》時已考慮到目標樓宇的實際情況,而且執行當局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我們明白這些舊樓業主在遵辦指示方面的困難,但提升大廈消防安全水平對保障性命財產至為重要。因此,我希望舊樓業主和居民同心協力,盡快遵辦消防安全指示,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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