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解決滲水問題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很多市民向本人投訴,他們居住的單位的牆壁或天花滲水。有一名投訴人的單位自二○○三年起一直有滲水的問題,雖然他曾向多個政府部門和機構(包括水務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屋宇署、申訴專員公署,以及由屋宇署和食環署成立專責處理有關大廈滲水的投訴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投訴,但滲水問題至今仍未有解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聯辦處由二○○六年成立至今,共接獲多少宗投訴及查詢,以及有多少宗尚未處理,並按區議會分區及樓宇類別(住宅、工業及商業樓宇)列出分項數字;最長的等候處理時間及有關個案需長時間等候的原因為何;平均每個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為何;當局會否檢討聯辦處的工作效率,務求在某時間內把平均等候時間縮短某個百分比;並制訂有關的服務承諾;若否,原因為何;

(二)聯辦處已處理的個案中,有多少宗被界定為「未能確證滲/漏水源頭」的個案;檢測人員根據甚麼工作指引作出該等界定;對於被聯辦處界定為「未能確證滲/漏水源頭」而終止調查的個案,有關的投訴人可否要求覆核;政府有否具體方法進一步協助該等市民解決問題;若否,原因為何;

(三)在聯辦處接獲的投訴中,有多少宗涉及食水管滲漏;當局為何沒有接納申訴專員公署於二○○八年就上述三個政府部門處理滲水投訴發表的調查報告第42段提出的建議,把水務署納入聯辦處;

(四)鑑於當局只曾於二○○八年就聯辦處的運作模式作中期檢討,當局會否於二○一三年內就聯辦處的運作及管理進行詳細的研究和檢討;若否,原因為何;

(五)現時聯辦處的人手架構為何;當局會否成立一個專責部門正式掌管聯辦處,並確立其權力,以及就人手借調及辦公室管理訂出明確的統屬關係,避免出現兩署合作關係鬆散的情況;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會否就聯辦處現時採用的滲水測試方法和儀器進行檢討和研究,並考慮引入其他測試方法(例如微波濕度測試及聲學檢測等),以提升測試效率?

答覆:

主席:

樓宇業主有責任維修和管理其樓宇,包括解決有關滲水的問題。故此,私人物業內部若出現滲水情況,業主應首先自行檢驗滲水原因,並視乎情況和需要與有關的住戶及其他業主協調,進行維修工程。

若有關滲水情況構成公眾衞生滋擾、影響樓宇結構安全或浪費供水等問題的話,政府便有責任介入和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或《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所訂的相關條文處理。現時由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職員組成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以「一站式」的安排,統一處理違例的個案。

就問題的六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聯辦處由二○○六年成立以來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接獲150 354宗滲水舉報,當中正跟進的個案共有24 133宗,其餘120 000多宗個案主要屬於已完成調查的個案,及不涉及滲水而不需繼續跟進的個案。按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劃分,聯辦處由二○○六年成立以來至二○一二年底所接獲的滲水舉報和正在跟進的個案數字列載於下表。聯辦處沒有就住宅與非住宅作詳細分類,亦無備存有關滲水查詢的統計數字。

區議會分區  接獲的滲水舉報  正在跟進的個案
─────        ───────     ───────

中西區      7 078    1 294
灣仔區      6 281      995
東區      19 304    2 213
南區       6 000    1 443
離島區        795      225
油尖旺區    15 125    2 542
深水埗     11 317      396
九龍城區    17 594    1 262
黃大仙區     5 294    2 462
觀塘區     10 804    1 514
荃灣區      7 171    1 319
葵青區      8 052    2 810
屯門區     10 163      802
元朗區      3 517      428
北區       3 450      363
大埔區      4 108      505
沙田區     10 346    3 093
西貢區      3 955      467
           ───────     ──────
總數       150 354  24 133

處理每宗滲水個案所需的時間,很大程度視乎所涉個案的複雜性和事涉各方(尤其是有關業主和住戶)的合作程度。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不同,所涉及的調查程序和所需時間會有很大的差異。就一些相對簡單的個案來說,如聯辦處人員在首次視察時已能確定滲水的來源,一般可於視察後短時間內完成整個個案的處理程序,最快可以在四個星期內完成。但以一般較複雜和涉及其他住戶的個案而言,在各方充分合作下,聯辦處一般也可於約130天(90個工作天)內完成整個調查工作。

對於一些更複雜的個案,如涉及多於一個滲水的源頭、重複或間斷性的滲漏情況,調查人員需進行不同或重複的測試、或要持續進行調查及監察,以確定滲水的成因。由於測試需時,並要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充分合作,根據過往的經驗,處理這類個案一般需時約170天(120個工作天)。但如個案涉及空置單位或不合作的業主/住戶,以致聯辦處需要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則處理有關個案所需時間要更長。聯辦處並沒有就處理每宗個別個案所花的時間作分類統計。

自成立以來,聯辦處不時檢討有關的工作安排,並透過增加人手,提升工作效率及服務質素。聯辦處會根據增加人手後的服務表現對現行的工作指標進行評估,以及審慎地研究把現行的工作指標發展成為確實可行的服務承諾的可行性。

(二)截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因不涉及滲水而無需繼續跟進的個案外,經聯辦處完成滲水調查及測試後,被界定為「未能確證滲/漏水源頭」的個案共有9 151宗,而成功確證滲/漏水源頭和在調查期間停止滲水的個案分別為27 405宗及27 234宗。

聯辦處透過不同的測試,查找滲水的原因和源頭。然而,導致樓宇滲水的原因甚多,尤其在某些涉及不明顯或只間歇性出現滲水情況的個案,有可能在完成各項測試後,仍未能確立滲水的原因和源頭。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有關滲水問題違反法例的規定的情況下,有關部門便不能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或繼續跟進有關個案。然而,聯辦處會保存個案的調查資料,以供日後參考。舉報人如發現滲水情況有變,例如滲水範圍改變或再次出現滲水,可通知聯辦處要求覆檢有關個案。

(三)聯辦處調查滲水個案時,假如懷疑有浪費供水的情況出現,會把個案轉介水務署跟進。自聯辦處於二○○六年成立起,直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的六年多,聯辦處共轉介1 312宗懷疑涉及浪費供水的個案予水務署跟進。鑑於上述個案只佔聯辦處所處理個案的極小部分,故此,當局現時並無計劃把水務署納入聯辦處。然而,水務署已委派一位高級工程師專責聯絡及處理聯辦處轉介的供水滲漏個案,並就相關政策與聯辦處協商,這是更有效率和符合成本效益的做法。

(四)申訴專員於二○○八年曾就聯辦處處理滲水投訴發表調查報告,並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議。當局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逐步落實多項改善措施,包括加強監督顧問公司的工作、訂定指標以加強監察處理個案的進度、並就不同範疇為員工制訂工作指引,以提升處理個案的效率和成效。此外,當局現正檢討聯辦處的架構和運作模式,以求更有效處理樓宇滲水的問題。

(五)現時派駐聯辦處的食環署人員有219名,包括15名高級衞生督察、98名衞生督察及106名調查員。而屋宇署同時派駐64名專業及技術人員,包括2名高級專業主任、10名專業主任、50名屋宇安全主任、1名測量主任及1名技術主任。於二○一二年,當局共委聘13個合約顧問公司協助進行有關滲水個案的專業調查。

如上文所述,當局現正檢討聯辦處的架構、運作模式和人手配置,冀能提升處理樓宇滲水問題的成效。食環署及屋宇署派駐各區聯辦處的管理人員亦會定期安排會議,討論正在跟進的個案,並加強彼此協調和合作。

(六)現時市面上有一些滲水測試方法,例如紅外線測試及微波濕度測試等,可以探測滲水位置的表面/表層濕度變化。專業人士可以利用這些儀器的測試結果,加上其專業判斷,去闡釋滲水情況或源頭。

以上都是一些間接的測試方法,而這些測試亦會因現場環境的影響而出現誤差,例如樓板的不同物料及雜質等。另一方面,這些儀器的準確性或會受現場環境影響而有所差異,因此需配合其他的測試或資料,才能有效確證滲水源頭。

聯辦處所採用的電子濕度計和色水測試方法,亦是被廣泛使用的和行之有效的測試滲水源頭的方法。電子濕度計能提供準確的濕度數據以供參考,在操作上亦較為方便直接。至於用作執法舉證,色水測試是最直接舉證滲水源頭的方法。

為提升聯辦處調查滲水源頭的成效,該處現正在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的協助下,就加強調查滲水的方法進行研究。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