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豁免一個私人屋苑須提供公眾休憩空間的地契條款

以下為今日(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大角咀私人屋苑港灣豪庭的4樓平台部分地方按地契條款屬公眾休憩空間,須開放給公眾使用,而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近5年來一直爭取把它改為私人休憩空間。前發展局局長曾公開表明,該個案「值得獲特殊考慮」,並認為法團所提豁免遵守上述地契條款的要求(豁免要求)可算合理,原因是法團在管理該空間及保安方面有實際困難,而且該屋苑附近亦有足夠的公共休憩空間供區內居民使用。惟當局在作出豁免前,須獲得油尖旺區議會、油尖旺西分區委員會及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支持。然而,法團提出以豁免方式把公眾休憩空間改為私人休憩空間的要求未能獲得油尖旺西分區委員會的支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有否採取任何行動,跟進前發展局局長認為合理的豁免要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積極與油尖旺西分區委員會溝通,清楚向委員解釋該個案的特殊情況,並表達政府支持豁免要求的立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自二○○八年起,公眾對私人發展項目內公眾休憩空間這課題日益關注,當中包括將其開放予公眾使用及引伸的使用限制和管理維修責任問題等。政府因而於同年展開政策檢討,並於二○一○年一月向立法會闡述未來私人發展項目公眾休憩空間的優化安排,及就現有私人發展項目公眾休憩空間所遇到問題的處理方案。

政府經檢討後認為,相關的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大致上能夠達到讓公眾使用該等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故此讓公眾使用這類公眾休憩空間的有關規定會繼續維持,政府不會收回位於私人土地上私人發展項目的公眾休憩空間及其管理和維修保養責任。然而在個別個案中,有部分小業主在私隱安全及管理公眾休憩空間的責任問題上有所關注,故政府認為可視乎個別情況以體恤理由作出特別處理,但有關個案必須符合一定準則,以確保公眾利益不會受到不恰當的損害。

在私人發展項目內私人土地上的現有公眾休憩空間,當局可以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視乎每宗個案,從諒解的角度出發並按下述原則,考慮豁免有關向公眾提供休憩空間的土地契約規定:

(a)地政總署豁免有關規定必須在法律上是恰當的;

(b)豁免的要求必須由全體業主一同或經業主立案法團提出,並須符合地政總署定下的條款及條件,包括支付涉及這項豁免所應支付的豁免限制費用;

(c)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在有關地區內的適當地點已有或已規劃足夠的公眾休憩空間。此外,亦須考慮該等公眾休憩空間的位置、距離和分布情況;

(d)如提供公眾休憩空間的規定已包括在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內,要取消相關大綱圖內的公眾休憩空間規定,須透過必須的法定程序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批准;以及

(e)豁免申請已獲得有關區議會及分區委員會支持,尤其是他們理解到有關公眾休憩空間之後將不再開放予公眾使用。

若私人發展項目的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有意向政府申請豁免履行讓公眾使用公眾休憩空間的規定,可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相關豁免申請須符合上述的五個原則。

我就問題的兩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港灣豪庭位於九龍內地段11127號。根據該地段的地契,業權人須提供及開放不少於9 800平方米的公眾休憩空間供公眾使用,有關的公眾休憩空間位於物業的1樓、2樓及平台,每天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向公眾開放。一如上述,政府因應公眾就私人發展項目公眾休憩空間課題的關注,進行了政策檢討及公布了現有私人發展項目公眾休憩空間所遇到問題的處理方案。有意豁免開放公眾休憩空間規定的私人發展項目業權人(如港灣豪庭),可按有關方案進行處理及申請。

據了解,港灣豪庭業主立案法團曾就豁免履行讓公眾使用公眾休憩空間的規定與油尖旺西分區委員會接觸,而該分區委員會及油尖旺區議會亦曾作出討論。法團亦於去年三月,向城規會提出修改旺角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中關於在港灣豪庭提供公眾休憩空間規定的申請。城規會在去年六月的會議上同意押後就這宗申請作出決定,並要求申請人在城規會考慮申請前,諮詢區議會及油尖旺西分區委員會。據知,分區委員會於去年十一月再次討論此事,有關建議並未獲分區委員會支持。 

(二)油尖旺區議會、其轄下委員會以及油尖旺西分區委員會於過去數年間曾多次就港灣豪庭公眾休憩空間的議題進行討論,政府代表亦曾出席當中多個會議,闡述當局就此課題進行的檢討,以及考慮豁免港灣豪庭業權人開放其發展項目內公眾休憩空間的原則。政府代表最近一次出席有關討論為去年十二月的油尖旺區議會會議。此外,政府當局亦透過與港灣豪庭業主立案法團的文件來往,向港灣豪庭業主立案法團闡述上述的處理方案及考慮原則。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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