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玻璃幕牆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月收到多位市民的投訴,指多幢近年落成的樓宇的玻璃幕牆所反射的陽光,影響周邊住宅樓宇的居民的生活。例如,位於西九龍的環球貿易廣場的低層玻璃幕牆屬弧形設計,因此有凹鏡的聚焦效果,玻璃幕牆把陽光集中並反射到附近屋苑(包括維港灣、擎天半島、漾日居、凱旋門及君臨天下)的樓宇,嚴重影響居民的生活作息。該等居民在每日早上六時至七時及黃昏五時至六時需拉上窗簾或配帶太陽眼鏡,以遮擋刺眼的強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有否收到市民就建築物(包括環球貿易廣場)的玻璃幕牆反射光線造成滋擾的投訴;若有,投訴和跟進工作的詳情為何;有否成功解決問題的個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現正審批的建築物項目中,有多少幢建築物的外牆設計主要為玻璃幕牆;它們的位置在哪裡及周邊有否住宅樓宇;其中有多少幢或有多少個建築群的玻璃幕牆屬弧形設計,因而會把光線聚焦並反射到附近的建築物;當局會否要求發展商修改該等項目的建築圖則或採取補救措施,以免附近的居民日後受該等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影響; 

(三)當局有否制訂客觀的準則,用以評估建築物外牆反射光線對市民的影響;若有,準則的詳情為何;若否,會否制訂相關準則;

(四)當局有否考慮把建築物外牆可能造成反射光的光污染列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研究範圍之一;若有,詳細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因應社會急速發展,當局會否把建築物外牆反射光線的問題納入光污染立法的研究範圍;若會,諮詢和立法的進度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建築物條例》(《條例》)旨在規管位於私人土地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及建造,並為此訂定結構和消防安全及衞生等方面的建築標準。屋宇署按照《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對建築物及相關工程進行規管。根據《條例》的規定,除非屬於可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或獲豁免審批的工程外,任何人士如有意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委聘認可人士,並於有需要時,聘請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擬備及提交圖則,供屋宇署審批。此外,有關人士亦須聘請註冊承建商按照經批准的圖則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在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後,認可人士須事先取得屋宇署的書面同意,才可展開工程。

有關玻璃幕牆的用料、設計和建造受《建築物(建造)規例》(《規例》)所規管。其中《規例》規定,玻璃幕牆須安全地承受組合恆載、外加荷載及風荷載,並以不可燃物料建造,但《規例》並不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收到由環境保護署轉介,有關環球貿易廣場玻璃幕牆反射光線到附近樓宇的舉報。屋宇署及後聯同環境保護署及舉報人作實地視察。根據屋宇署人員的視察,並無發現上址的玻璃幕牆有不穩妥的情況,而該玻璃幕牆的設計及建造亦已按照《條例》的規定所進行。至於玻璃幕牆反射光線問題,正如上文所述,由於現行《條例》並沒有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因此屋宇署並不能夠根據《條例》處理有關舉報。屋宇署已致函舉報人解釋上述情況。然而,因應有關屋苑居民的關注,屋宇署已向當時負責環球貿易廣場項目的認可人士轉達居民希望其考慮採取適當的緩解措施,以減低反射光線的影響的意見。此外,環境保護署亦已向舉報人解釋,玻璃幕牆反射光線並不屬現行環保法例的監管範圍。

另外,屋宇署及環境保護署並沒有有關建築物玻璃幕牆反射光線造成滋擾的投訴的統計資料。

(二)屋宇署現正審批約70個發展項目的建築圖則,該署並沒有有關這些發展項目的外牆設計的統計資料。

屋宇署乃根據《條例》審批建築圖則。如圖則符合《條例》下有關的規定,則屋宇署必須批准圖則。由於現行《條例》並沒有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因此建築物反射光線並非署方審批圖則時的考慮因素。

(三)及(五)現行《條例》並沒有包括對建築物反射光線的規管,而另一方面,環境局現時就光污染的工作旨在回應戶外燈光裝置所帶來的能源浪費及光滋擾問題。當局會了解其他國家及地區在處理建築物反射光線問題方面的做法及經驗。

(四)環境局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旨在針對大型工程項目。該條例訂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包括填海、興建鐵路及機場等)都是具規模的發展項目,對環境有可能造成重要及長遠不良影響,必須透過法定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詳細評估這些大型工程項目造成的影響能否符合法定標準,以及緩減對環境影響所需要的措施。因此,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需要相當的時間和資源。該條例現時並不包括個別建築物。有鑑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目的,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來處理個別建築物產生的污染問題並不合適。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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