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樓宇維修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部分參與了「樓宇更新大行動」(更新行動)或類似計劃的舊樓業主表示,有關樓宇在完成維修工程不久,便分別收到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及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及命令),以及屋宇署的驗樓及驗窗的法定通知。前者要求業主安裝自動噴灑系統及消防水缸等設施,後者要求業主聘用合資格人士檢驗及修葺樓宇。該等業主指出,這兩項措施與更新行動改善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的目標如出一轍,一般而言,完成更新行動工程的樓宇,應可符合相關的法例要求。他們表示,當局將同一項工程分三次執行,以致業主需分三次承擔維修費,難以接受有關的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調查上述情況是否屬實;若調查結果是肯定,為何部分業主完成更新行動所資助的樓宇維修工程後,有關樓宇仍然未能符合法例要求;若調查結果是否定,當局會否考慮再次推行更新行動,以協助從未申請任何類似計劃或津貼的舊樓業主修葺樓宇,以免他們因無法遵從上述命令和法定通知而被當局起訴;

(二)鑑於上述受影響的業主表示,他們大部分為長者並已申領更新行動的維修津貼,他們再無能力承擔額外的維修開支,當局有否其他計劃或津貼協助他們解決上述的維修問題; 

(三)當局有何措施減少上述政府部門的安排對居民造成的不便;及

(四)當局向已完成更新行動工程的舊樓業主發出的指示及命令的數字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在二○○七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旨在提升全港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以前建成的私人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規定它們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標準。就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部門為屋宇署;而消防裝置及設備則屬於消防處的責任範圍。自《條例》生效以來,屋宇署及消防處已按序對目標樓宇展開聯合巡查,向業主及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

政府在二○○九年五月與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和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合作,推行「樓宇更新大行動」(更新行動),提供津貼及一站式技術支援,協助破舊樓宇的業主進行維修及保養工程。這項一次性的更新行動,旨在達致為建造業界在金融海嘯下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和改善舊樓的安全和保養以及市容的雙重目標。更新行動協助樓齡達30年或以上,並符合指定資格準則的樓宇。

另一方面,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全面展開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從根源處理本港樓宇失修的問題。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分別適用於樓齡達30年或以上及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所有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宇業主每隔10年須在指定期限內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伸出物及招牌,進行訂明檢驗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而根據強制驗窗計劃,樓宇業主每隔五年須在指定期限內就樓宇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為方便業主,被揀選進行強制驗樓計劃的樓宇亦會被揀選在同一周期內進行強制驗窗計劃,使業主可同時進行兩項計劃的檢驗及修葺工程。

為了讓業主能夠在進行樓宇維修時一併改善消防設施,以符合《條例》要求,及避免業主在進行樓宇維修後短時間內需再次就《條例》或強制驗樓和驗窗計劃而進行維修,屋宇署和消防處會因應不同情況,採取措施,以盡量方便業主。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三)在更新行動下,津貼必須首先用於目標樓宇的公用地方,涉及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和衞生設施有關的維修及保養工程(第一優先項目),包括維修樓宇結構、維修樓宇外牆、修茸或更換破損的窗戶、維修屋宇衞生設施,以及維修破損的消防安全建造和消防裝置及設備。津貼在支付上述的工程費用後,餘額可用於公用地方其他的維修及改善工程(第二優先項目),包括清拆違例建築物、改善消防安全建造和消防裝置及設備、改善屋宇裝備及設施、維修或改善斜坡和擋土牆,以及修葺防水層及改善滲水等工程。所有進行的維修工程必須符合法例要求。

參加更新行動的業主可按其樓宇的實際狀況及需要,以及所能負擔的工程費用水平,設定其優先處理的項目。因此,各樓宇在更新行動下所完成的項目未必相同,亦未必能附合《條例》對提升樓宇的消防安全建造和裝置及設備的要求,或在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下所須進行的各項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茸的規定。

如上述,我們已有多項措施以盡量方便業主。如有關樓宇獲批准成為更新行動的目標樓宇,屋宇署會向有關業主/法團預先發信,提醒他們及佔用人有關遵從《條例》的事宜,以便他們一併進行所須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並充分利用更新行動的資助。

至於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方面,屋宇署在揀選目標樓宇時會考慮不同因素,包括有關樓宇的維修記錄。一般而言,若樓宇的公用地方及外牆近年曾遵從屋宇署的法定修茸命令,在認可人士監督下完成維修工程,屋宇署於樓宇維修後一段時間內都不會揀選樓宇進行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此外,如樓宇現正或曾經進行更新行動,屋宇署於短期內亦不會揀選樓宇進行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事實上,屋宇署在本年六月揀選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第一季度的目標樓宇時,已根據其記錄,沒有將已完成或正在進行更新行動的樓宇包括在內。然而,若屋宇署並無有關樓宇的維修記錄,一些剛完成維修的樓宇可能仍會被揀選進行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就這些個案,業主可聯絡屋宇署以提供其樓宇近年的維修資料,屋宇署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延後向這些樓宇發出強制驗樓及驗窗的法定通知。

此外,為配合《條例》及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各項檢驗、修葺及改善工程能一併進行,屋宇署會在向被揀選為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目標樓宇發出的預先知會函件中,勸喻業主/法團同時進行其他政府部門規定的樓宇裝備的檢驗及修葺,包括《條例》下須改善消防安全建造及消防裝置或設備的規定。因此,如有關樓宇被揀選進行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而又已屆執法部門要求改善消防安全的實施階段,或因應業主的要求,屋宇署和消防處會配合在發出強制驗樓及驗窗通知的期內,向該樓宇發出消防安全指示。

適時維修和保養樓宇是業主本身應有的責任,亦是一項持續的工作。作為一項在金融海嘯下推出的「保就業」針對性措施,總額達35億元的更新行動是一次性的特別計劃,旨在為建造業界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並達致促進樓宇安全和美化市容的雙重目標。我們現時沒有打算推出新一輪的更新行動。屋宇署、房協和市建局會繼續透過其他現有的計劃,包括「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和「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等,向樓宇業主提供技術和財政支援,促進樓宇維修及保養工作。

(二)為配合強制驗樓計劃的推行,房協和市建局已推出一項「強制驗樓資助計劃」,向合資格業主提供強制驗樓計劃下首次驗樓費用的資助(設有上限),並會為業主提供技術支援。有關資助計劃的摘要載於附件一。資助計劃已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開始接受申請。

至於根據檢驗而須進行的修茸工程,政府將聯同房協和市建局繼續在多項現有計劃下提供財政支援,有關計劃包括由房協和市建局聯合管理的「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由屋宇署管理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及由房協管理的「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為貫徹提供「一站式」服務的精神,業主只須填妥「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的一套申請表格,便能作出多項申請,包括上述計劃的各類資助金/貸款申請。有關這些計劃的摘要,可參閱附件二。此外,與《條例》有關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已列入上述支援計劃的範圍內。

(四)基於上述措施,理應不會有樓宇會於更新行動剛完成後,再收到屋宇署及消防處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我們沒有相關的統計數字。


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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