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違例建築工程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麥齊光的答覆:

問題: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而新任行政長官位於港島山頂貝璐道裕熙園的兩間洋房住宅早前被發現有六項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過去一個月來所報道的涉及上述物業的違規僭建進行刑事調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現時對行政長官及問責制下主要官員(問責官員)進行品格審查時,會否審查其持有的物業有否違反與僭建有關的法例;若否,鑒於社會關注他們這方面的違法及操守問題,當局會否在行政長官及問責官員的品格審查制度中加入相關審查;及

(三)鑑於上述物業於一九九九年轉讓時,已由註冊專業人士檢查有否僭建物,但當局早前卻證實有六項僭建物(包括停車位對下有一個二百四十平方呎的地牢),而早前有註冊專業人士再檢查該物業後,公開表示相信僭建的地牢不是在二○○○年入伙後加建,應是該洋房及庭園的原設計電源控制室,當局會否就於一九九九年負責檢查上述物業的註冊專業人士有否誠實地履行其專業職責,以及僭建的地牢是否在獲批入伙紙前已違例興建而展開調查?

答覆:

主席:

正如上星期議員提出的一個類似問題,我想重申政府十分重視有關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問題,並一直以樓宇安全為先,以實事求是,按緩急輕重,分類處理。我們已制訂清晰的僭建物執法政策,而屋宇署亦一直按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條例》)及現行的執法政策處理僭建物個案,包括貝璐道4號的4號及5號屋的僭建物個案。

對於經由公眾舉報或傳媒報導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屋宇署已訂出率先處理程序,盡快安排實地視察,以早日釋除公眾疑慮。

經實地視察後,屋宇署會按照《條例》及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屋宇署在採取執法行動時,並不會因業主的身份而作任何特別安排,而是按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

在刑事調查方面,屋宇署在執行有關僭建物的工作時,一貫的政策和取態是要求業主盡快糾正違規情況,以確保安全。

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不會就是否有人違反《條例》進行刑事調查。屋宇署在處理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時,亦會按此一貫原則及取態決定所需的跟進行動,業主的身份並不是屋宇署考慮是否進行刑事調查的因素。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現時正循處理一般僭建物的程序跟進有關個案,不會對是否有人違反《條例》進行刑事調查。屋宇署會繼續留意事態發展,並繼續分析及整理所收集到的資料,以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行動。

(二)按照《基本法》和本地相關法律,行政長官通過選舉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在競選過程中,需向社會交代個人的經歷和背景。故此,個人的品格、操守、言行和理念等,都受到市民、選舉委員會委員和傳媒的嚴格審視。

政治委任制下的主要官員均接受深入審查。特區政府會向有待提名擔任主要官員的人選提供深入審查表格,其內容與公務員使用的相同,所須填報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教育背景、參與的社交活動、工作履歷和家庭成員。受審查者另須提名兩位諮詢人。

(三)有關物業在一九九九年轉讓時由註冊專業人士檢查是否有僭建物,屋宇署並沒有這方面的相關資料,故當局現階段未能決定是否需要展開調查。

至於位於貝璐道4號的5號屋停車位對下的樓面空間,屋宇署指出,該署在一九九二年向有關物業發出佔用許可證(一般稱「入伙紙」)時,已巡視並確認樓宇是按照批准圖則建造的,而屋宇署目前收集到的資料未有顯示該樓面空間在獲得入伙紙前已經建成。屋宇署會繼續留意事態發展,並分析及整理所收集到的資料,以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行動。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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