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法案二讀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法案二讀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修訂《建築物條例》,進一步加強樓宇安全監管制度。

去年二月三日,我在立法會動議二讀《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引入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這兩項有助保障本港樓宇安全的安排,當時距離馬頭圍道樓宇倒塌慘劇僅僅五天。很不幸地,上星期三花園街一場排檔大火,造成緊貼排檔的舊樓住客九死三十四人受傷的慘劇。這些慘劇提醒我們,市民要安居,樓宇必須要安全,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容妥協,社會必須上下一心,盡一切努力加強樓宇安全,避免再次因樓宇失修或違規改動而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命傷亡,令市民痛失家園。

這兩年來,我們亦以行動表明特區政府對樓宇安全的重視。行政長官在去年和今年的《施政報告》中,均提出要加強本港的樓宇安全。在去年的《施政報告》,政府建議實施多管齊下的一籃子措施,包括立法、執法、對業主的支援及宣傳和公眾教育。而今年《施政報告》亦表明政府將提交立法建議,加強對樓宇安全的管制,包括對「劏房」的管制。

發展局正竭力落實多管齊下的措施,作為執法部門,屋宇署正承受極大的工作壓力,對於署內不同專業同事盡忠職守,努力不懈,迎難而上的服務精神,我是十分感激的,但我必須指出,若果市民對樓宇安全的意識薄弱,業主為謀取更大利益而鋌而走險,違規改動建築物,置租客的生命安全不顧,我的執法同事無論如何疲於奔命,亦無法把問題根治。

立法是本議會和政府須共同合作的課題,過去幾年,保障樓宇安全的立法工作是不遺餘力、有成效的。立法會於二○○八年六月至二○○九年十二月之間通過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主體法例和多項規例,制度在去年底實施,至今取得良好進展,業界反應正面。立法會其後花超過一年時間審議《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並於本年六月通過引進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修訂條例,確立了適當保養維修樓宇是每一個業主的基本責任。立法會現正審議與計劃相關的附屬法例,我們預期最快本年年底便可展開檢驗人員的註冊工作,以便於明年正式實施這兩項具預防性作用的樓宇安全計劃。

在執法方面,屋宇署自今年四月起落實了全新的執法政策,加強清拆各類型的僭建物,並推行多項大規模行動,包括公眾非常關注的違例「劏房」。而為了更全面地確定本港僭建物的狀況,屋宇署已展開全港性的樓宇外部僭建物清點普查,截至今年十月底,已完成約一萬零六百幢樓宇的清點工作,估計佔計劃涵蓋樓宇約百分之二十六。在明年內完成所有工作後,將有助當局訂定進一步的執法政策及優先次序。

在支援業主和公眾教育方面,總額達三十五億元的「樓宇更新大行動」正進行得如火如荼,最終將有約三千幢樓宇受惠。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亦已於今年四月將多項支援計劃合併,設立「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一站式技術及財政支援。我們亦不斷推廣市民重視樓宇安全的文化,就公眾關注的樓宇安全事項加強教育,並採用度身訂造的宣傳策略,喚起所有持分者對樓宇安全的重視。

我們深信,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將有助改善本港的樓宇安全。不過,馬頭圍樓宇倒塌慘劇與其後發生的多宗嚴重事故,連同上周三的花園街排檔大火引致毗鄰舊樓居民的嚴重傷亡,都顯示樓宇安全問題的複雜性和嚴重程度。我們有需要進一步引入措施,以加強當局的應對能力。綜合立法會議員的討論,以及專業人士和公眾的意見,我們了解到社會普遍希望當局盡快提升處理僭建物方面的執法及管制能力,並加強對不遵從法例要求的業主的阻嚇力。

在上述的背景下,在立法會審議《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期間,亦即是在有關引進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的法例時,政府曾建議透過在該項條例草案中提出修正案,及早引入多項措施,進一步加強樓宇安全,但討論過程中部分議員和立法會法律顧問對這些修正案是否符合條例草案的範疇提出質疑。雖然我們對有關觀點持不同意見,但為免影響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推行,我們決定將有關修正案抽起,並承諾將盡快提交另一條條例草案,引入有關建議。

今日提交的《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正是重新提交上次在審議二○一○年草案時最終被抽起的五項修正案建議,以下我將簡略介紹這幾項建議。

(i)進入個別處所內部的手令

在上次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議員普遍支持這五項建議的原則,但其中較受議員關注甚或意見出現分歧的是屋宇署可就進入個別私人處所申請法庭手令的建議。我希望議員明白,現時屋宇署要針對樓宇內部的違例事項進行執法時,實在遇上不少困難。雖然《建築物條例》賦權予建築事務監督可進入個別處所,並可在有需要時由警員陪同破門入內,但署方充分意識到私人產權和個人私隱的重要,因此過往都非常小心使用這項權力,通常只會於有迫切危險或對環境及健康有嚴重危害的極端情況下,才會運用該項權力,強行入屋。我以下引述的數字,便可以充分反映屋宇署執法上的困難。屋宇署由本年四月起展開針對「劏房」進行的大規模執法行動,截至十月底,屋宇署共視察一百零五幢樓宇,發現六百七十七個懷疑設有「劏房」的單位,涉及「劏房」數目高達二千三百多間,但屋宇署人員只能成功進入約六成單位(三百九十六個)巡視。單就這近四百個已巡視的單位而言,屋宇署已發出超過六百五十七封勸喻信及清拆令。至於其餘的單位,由於屋宇署仍未能入內視察,因此仍未能作出所需的跟進行動。

其中,屋宇署於今年八月一日對土瓜灣道一幢樓宇採取破門行動。屋宇署在行動前兩個月不下十次到訪有關「劏房」單位,促請有關人士配合視察,但都不得要領。該署人員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於七月底向有關業主預告會運用權力,在警員陪同下破門入屋巡查。最後其中四戶自願讓屋宇署人員入內檢查,餘下兩戶則需要破門內進。整個行動的過程順利,屋宇署人員成功完成視察,並已發出清拆令,要求有關業主糾正違規事項。我們留意到公眾及輿論對屋宇署這次行動的積極性普遍表示支持,但認為經法庭發出手令下進入處所,是更合適的做法。

事實上,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處所,讓公職人員執法並非新生事物。今日香港的法律已有條款容許某些部門作此安排。食物環境衞生署、消防處以至環境保護署的運作經驗亦顯示,若先取得法庭發出進入處所的手令,業主一般會較為合作。因此我們建議讓建築事務監督可向裁判法院申請手令,以容許其進入個別處所檢查及採取執法行動。相對於目前「破門入屋」的權力,新建議的規定是嚴格的。法庭將擔當把關者的角色,確保只有在符合法例要求,並且是真正有需要改善樓宇安全的情況下,才會發出手令。

我們明白部分議員關注建議對私有產權和個人私隱帶來的影響,因此條例草案已加入嚴謹的保障條文,清楚訂明可向法庭申請手令的情況。我們認為建議已在公眾對樓宇安全和對私有產權的關注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執法人員能盡早入屋視察,對規管「劏房」這個市民極度關注的議題非常重要。我懇請對這個建議有保留的議員在重視民生,保障住客生命安全的考慮下,支持當局的建議。

(ii)及(iii)加強對不遵從法例要求的業主的阻嚇力

議員及公眾在不同場合亦曾提出當局有需要區分「負責任」及「不負責任」的業主,並協助小業主處理不願意承擔修葺樓宇責任的其他業主。在已通過的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相關法例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拒絕分擔樓宇公用地方的檢驗及修葺費用,即屬違法;而若因業主未有遵從通知,引致屋宇署需委聘承辦商代其進行有關工程,該署可徵收不多於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我們建議將這兩項安排,伸延至適用於所有由屋宇署發出的法定命令及通知,以促使業主承擔本身責任。

(iv)招牌監管制度

本港現時有約十九萬個違例招牌,這些招牌對途人以至住客本身的安全構成一定威脅。因此我們建議引入一套招牌監管制度,以務實的方法處理現存違例招牌的安全問題。加入計劃的違例招牌須合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相應小型工程項目的規格,並經證明符合安全及技術要求。除非招牌的安全狀況有變,否則可保留繼續使用,但此後須每五年重新進行一次安全檢核。我們將鼓勵業主為於強制驗樓期間找出的違例招牌參與該計劃,而屋宇署將對不參加是項計劃的違例招牌採取執法行動。條例草案內主要為監管制度提供法律框架,待本條例草案及相關的附屬法例通過後,該計劃便可全面實施。同時,草案亦引入修訂,容許日後將現存的「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擴展至其他類型的工程。

(v)要求註冊檢驗人員須在強制驗樓計劃下全面報告樓宇外部及外圍的僭建物

根據已獲立法會通過的計劃,獲委任進行強制驗樓的註冊檢驗人員,必須向屋宇署報告任何在檢驗期間於樓宇公用地方或外牆發現的僭建物。為配合今年四月一日生效的僭建物的執法政策,我們進一步建議註冊檢驗人員亦必須就任何在樓宇屋頂或平台,或樓宇毗鄰的庭院、斜坡或街道的僭建物,通知屋宇署。此舉有助屋宇署迅速採取行動,落實上述新的執法政策,以產生更強的阻嚇作用。

上述的五項建議的原則及細節,其實已在本年二月至六月的多次法案委員會會議中經過非常詳細的討論。我們希望議員可以在以往討論的基礎上,盡快完成本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使樓宇安全相關的法例盡快得以更進一步完善。

結語

最後,我必須強調,法例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最終方法,因為法例的要求只可以令樓宇符合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即使有完善的法規、充足的支援,以至嚴厲的執法,如有業主罔顧安全、走捷徑,恐怕樓宇安全問題仍會繼續存在。因此,我再次呼籲全港業主緊記,企圖逃避樓宇安全責任的業主不單要負上刑事和民事責任,更可能會危及自己和他人的寶貴生命。我在此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使有關建議能早日實施。

多謝主席。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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