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違例建築物

以下為今日(六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有評論認為,過往政府雖有明確指令拆除屋宇僭建物的法例及相關制度,但多年來執法不嚴,導致僭建泛濫,積重難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估計以屋宇署的現有資源,該署需要多少時間,才可切實妥善處理違例僭建的問題;除屋宇署現有紀錄的違例僭建個案外,有否估計現時涉嫌違例僭建的構築物的數字;

(二) 有否研究,以往申請更改建築物結構的程序及手續,即使簡單如申請改動晾衣架及冷氣機架的位置,是否也相當繁複,以及處理時間是否過於冗長,令該等程序非常擾民,以致市民因厭煩官僚程序而情願非法僭建;如果研究的結果為是,有何方法在小型工程政策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申請程序,以及縮短處理申請及上訴的時間;如否,可否立刻進行研究;及

(三) 有否考慮仿傚多年前寮屋管制組(即俗稱「寮仔部」)處理違例建築物的辦法,以某指定日期作分界,豁免拆除在該日期前已存在的僭建物,但有關樓宇業主須聘請合資格人士審定該等僭建物合乎安全標準,並向政府繳付額外地價或地租,而在指定日期後新建的僭建物則必須強制清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可否盡快考慮;以及,有否全面處理或「理順」樓宇僭建物嚴重泛濫的方案?

答覆:

主席:

我感謝謝偉俊議員今日提出的口頭質詢,讓我可以再次解釋政府為確保樓宇安全而必須採取的執法政策。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賦予的權力,負責監管位於私人土地上的建築工程。除了根據《建築物條例》或其他法例獲得豁免的建築工程或自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下指定為小型工程的建築工程外,有關人士在展開建築工程前,必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否則均屬違例建築工程或違例建築物(亦即僭建物)。至於在私人樓宇內進行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的工程,則屬於豁免審批工程。不過,這類工程如果違反了任何建築物規例,亦屬僭建物。就第一點,法例的重點是「涉及」或「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do not involve the structure of the building),是清晰明確的。至於第二點,意思是即使該工程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是豁免審批工程,但若工程令樓宇違反規例指明的建築設計,例如消防規格、荷載、天然照明及通風等,亦屬違規。至於屬豁免審批的工程是無須建築事務監督核准其豁免性質的。

樓宇安全是本會高度關注的課題,自去年一月馬頭圍道塌樓事件發生後,我先後出席三次有關樓宇安全的立法會辯論和回答共十六條口頭和書面質詢。這些政府回應中,充份說明我們對樓宇安全的重視,並列舉屋宇署多年執法的成效。根據在2001年訂立的清拆僭建物政策,屋宇署已按緩急先後有秩序地處理僭建物問題,優先取締那些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有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新建的僭建物,以及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嚴重滋擾的僭建物。

屋宇署數百前線同事按着清晰的執法政策和指引處理僭建物。針對較嚴重及屬於須優先取締的個案,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的規定發出命令,飭令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或糾正違例工程。如果業主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從命令,除了僭建物出現明顯危險須由政府承建商進行清拆外,該署一般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向業主提出檢控,藉此促使有關業主自行清拆。這做法在過往也頗有成效,但檢控程序無可避免需時頗長。

對並不屬於須優先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一般會按情況發出勸諭信或警告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假如業主在限期屆滿時仍未拆除警告通知所說明的僭建物,屋宇署便會把有關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俗稱「釘契」。若只發出勸諭信,則一般不會作進一步的跟進。

在過往十年,屋宇署對僭建物進行持續的執法行動,已成功拆除超過40萬個僭建物,以往掛在建築物外的大量鐵籠、伸建物亦大致消失,令行人走在街道上少一份威脅。因此我難以認同問題中所指,政府執法不嚴,導致僭建泛濫、積重難返的評論。

鑑於這個為期十年的清拆僭建物行動到今年三月完結,而議員和公眾對樓宇安全仍然高度關注,特別是地區議員多年來表達當局須進一步取締無迫切危險僭建物的訴求,發展局和屋宇署去年全面檢討加強樓宇安全的策略,從立法、執法、對業主的支援及協助、以及公眾教育這四個主要範疇著手,進一步提升本港樓宇安全水平。立法方面,除了在2010年年底起全面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我們亦全力配合立法會審議有關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法案。執法方面,則認為應擴大需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的範圍和力度。另一方面,亦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協助業主自行修葺樓宇及更正違例事項。此外,亦會推行大型宣傳及公眾教育運動,鼓勵公眾參與監察樓宇安全,提倡樓宇安全文化。這個四管齊下的策略自去年十月由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公布後,獲得立法會、區議會和社會廣泛支持。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雖然目前本港現存僭建物的數目,已大幅減少超過四十萬個,但考慮到僭建問題的廣泛性及複雜性,單靠屋宇署有限的資源發出清拆令,檢控業主或由署方代為清拆僭建物,是不可能在短期內解決問題的。但屋宇署這支專業團隊,定會努力不懈地按着法例和政策處理僭建問題,而發展局亦會給予所需的支持。

為更全面掌握目前僭建物的數目及整體狀況,屋宇署已委聘多間顧問公司於未來一年點算全港約41 000幢私人樓宇的外部僭建物,以建立完備的資料庫,記錄私人樓宇外部僭建物的類型和數目,以供署方對僭建物的執法先後次序及大型行動作出適當安排。整個計劃的估計開支約為2,700萬元。

上述的大型點算工作將有助我們更好掌握需處理的僭建物數量,和相應的執法策略。但我希望議員明白,保障樓宇安全的工作是需要持續進行的。因此,當局在本財政年度給予屋宇署的新增資源,包括177個常設公務員編制職位,有別於過去十年以有時限的非公務員合約人手為主的安排。

(二)問題第二部分指出了過往《建築物條例》下一個極需改善的地方,就是所有建築工程,不論其規模和複雜程度,均受同一套建築監管制度所規管。在展開工程前,由認可人士製備的建築圖則,必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而工程也須獲監督同意才可展開。這個制度並沒有將建造新樓宇的工程,與在現存建築物進行性質簡單的小型建築工程作區分。因此,很多小型工程均在不符合法例的情況下進行,因而成為僭建物。雖然如謝議員所說的「因厭煩官僚程序而情願非法僭建」並非社會應認同或鼓勵的行為,但當局同意應該作出更利民的安排。

經過多年醞釀,立法會超過三年的審議和屋宇署長達十二個月的籌備,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已於去年年底全面實施。制度簡化有關的程序,為業主提供一個合法、簡單、安全及方便的途徑進行合共118個小型工程項目。業主要進行這些小型工程無須再聘請認可人士提交圖則和獲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圖則和同意動工。透過簡化規定進行小型工程,業主可聘請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由於無需再等候建築事務監督按法定程序審批,進行工程的時間將可大幅節省多達三個月,涉及的成本亦會相應減少。

為顧及市民的日常起居需要,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亦設立了「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讓業主在進行安全檢查及核證後,保留及繼續使用在引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前,在沒有獲得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及同意下進行的三類家居小型構築物,即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和小型簷篷。除非安全狀況有變,否則屋宇署將不會對那些經檢核但仍屬於違例的家居小型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我們亦建議為現存違例招牌引進一項類似的檢核計劃。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推出至今接近半年,公眾的反應良好,截至五月底,已有7 800名小型工程承建商成功註冊,屋宇署並已接獲近7 000份各類就進行小型工程而呈交的文件。我們會密切監察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實施進度,亦會繼續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工作,鼓勵業主採用此制度進行小型工程。

(三)在處理僭建物這問題上,當局會實事求是,按照緩急輕重、分類處理。過去十年優先取締有迫切危險和對生命財產構成威脅的僭建物,到今年四月把需要取締範圍擴大至違例存在但無迫切危險的指定僭建物類別,都是本着同一套理念制定的。當局就僭建物所採取的任何政策,均恪守兩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必須以樓宇安全為先,亦不會違背《建築物條例》的立法精神。

問題第三部分建議於某指定日期前存在的僭建物,可在審定符合安全標準,並向政府繳付「額外地價或地租」後豁免拆除。事實上,社會近日亦有類似的論調。我需要再次在此重申,任何經由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進行的建築工程或所建成的構築物,均屬違法,並不可能因任何行政措施而變成合法。建築事務監督亦只能根據《建築物條例》考慮與樓宇安全有關的事宜,因此繳付地價而可獲豁免於《建築物條例》管制的建議既不可行,亦不合理。如果有財政能力的業主可以付款保留他們物業的僭建物,對沒有財政能力的業主是否公平呢?對過去十年已按政策被取締的違例建築物業主或那些收到勸諭信後自行清拆僭建物的業主又是否公平呢?

依照務實處理的方針,我們已修訂法例把一些不會對樓宇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現存小型違例構築物,即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小型簷篷和建議中的違例招牌,納入檢核計劃。由於並非每一種違例建造的僭建物都可以單靠事後檢核來確保安全,要將上述檢核制度伸延至其他更複雜、安全風險也相對較高的現存僭建物相信會有一定的難度。

事實上,即使在擴大清拆僭建物的範圍後,屋宇署亦只是取締樓宇外部的僭建物。署方亦已為按序處理這些僭建物制定內部指引。由於新增需要取締的僭建物不屬有迫切危險,亦不會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我們會給予業主足夠時間安排清拆工程,屋宇署亦會透過重組部門後的「屋宇統籌主任」為業主提供一站式支援等等。我認為採取這些配套措施比任何「特赦」、「理順」或「豁免清拆」更符合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亦能更有效處理香港僭建物的問題。

多謝主席。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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