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分間樓宇單位

以下為今日(六月一日)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自馬頭圍道發生塌樓事故後,樓宇安全便一直備受公眾關注。近期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黃大仙及觀塘區內有不少舊唐樓單位被人改裝作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出售或出租,對樓宇安全及管理構成嚴重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在去年十二月一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未有為分間樓宇單位的工程作分類統計,現時有否備存有關資料;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是否掌握全港十八區各區的合法和非法改裝的分間樓宇單位的數目;如否,當局可否盡快進行有關普查,以掌握本港樓宇「劏房」的實況;

(二)過去三年,屋宇署收到多少宗涉及分間樓宇單位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經調查後被確定為違反《建築物條例》;而就分間樓宇單位所產生的樓宇問題,屋宇署現時有否定期巡查及採取跟進行動以作打擊;如有,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當局在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本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轄下的樓宇安全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表示,當局正全面檢討本港的樓宇安全政策,並考慮是否要對分間樓宇單位作出進一步規管,現時檢討的進展為何,何時會得出檢討結果,並就立法全面規管「劏房」問題作出明確的交代?

答覆:

主席:

正如我於去年十二月一日的書面回覆中指出,「分間樓宇單位」,即俗稱「劏房」,一般是指一個住用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單位,有關的工程通常涉及拆卸原先的非結構性間隔牆、建造新的非結構性間隔牆、裝置新的廁所、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加設內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統、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等。「劏房」近來亦在商住兩用的樓宇和多層工業大廈出現,情況令人關注。

我們目前對這類「分間樓宇單位」的法律規管,並不完全明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及41(3A)條,某些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的建築工程及排水工程,無須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和經其批准便可在現有建築物進行。例如,在樓宇內建造非結構性間隔牆,便屬此類豁免審批工程。不過,有關加建的間隔牆仍須符合建築物規例所訂定的建築標準,包括不得令樓宇負荷過重及影響走火通道。

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實施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對「劏房」的規管有所改善。新制度把一項「劏房」常見的工程,即樓宇單位內部進行的排水工程,指定為小型工程。雖然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為業主提供一個無須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簡化程序,但業主必須聘用合適的專業人士根據指定程序和標準進行有關工程,以確保安全和質量,並向屋宇署提交相關工程的資料。

為了更全面規管「劏房」工程,我們已在去年十月公布的一籃子加強本港樓宇安全的措施中,建議除了已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室內排水工程外,把一般「劏房」會涉及的其他多種工程,進一步加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內,主要的項目包括豎設或改動位於建築物內的非承重牆、加設或改動建築物內的地台、開鑿通往走火通道的洞口等。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目前沒有特別為「劏房」的工程申請個案作分類統計,所以也無法提供全港各區的合法和非法改裝的「劏房」單位的資料。事實上,現時《建築物條例》並沒有就「劏房」所涉及的各種不同種類工程作特別分類或規管。不過,正如我之前解釋,隨着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實施,關於「劏房」常見的室內排水工程,已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而進行有關工程的承建商須向屋宇署遞交相關工程資料。截至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有關室內排水工程的提交個案為251宗。但並非所有室內排水工程的個案都涉及分間樓宇單位。雖然屋宇署現正安排就全港私人樓宇外部的所有僭建物進行清點行動,但這項行動難於驗證室內「劏房」的情況,因此亦未能為我們提供全面關於「劏房」的資料。

不過,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屋宇署推出了一系列多管齊下的新措施,透過不同方法加強本港的樓宇安全,當中包括特別針對「劏房」問題的執法行動。除積極處理市民就這類個案的舉報及投訴外,屋宇署會展開特別行動,每年對150幢目標樓宇進行巡查,以處理有關「劏房」工程可能涉及的違規之處。預計在每年的特別行動中,屋宇署會巡查1,300多個分間單位。在累積巡查的個案後,屋宇署將建立資料庫,以更全面掌握全港各區「劏房」問題的情況,方便署方計劃相應的巡查和執法行動。

(二)由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這三年多期間,屋宇署一共接獲約4,400宗有關「劏房」的投訴。同期,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違規的「劏房」個案共發出了73份清拆令,當中大部分個案涉及違反走火通道安全的規定,亦有少部分涉及滲水及樓宇結構荷載等問題。

正如我在第一部分的答覆中表示,隨着推行新的加強本港樓宇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屋宇署將會展開針對「劏房」的特別執法行動,每年對150幢目標樓宇進行巡查,以處理有關「劏房」工程可能涉及的違規之處及安全問題。

(三)當局在去年七月提及的樓宇安全政策檢討已大致完成,並在行政長官去年十月的施政報告中公布,發展局其後向立法會發出了參考資料摘要,並在今年一月就有關事宜諮詢發展事務委員會轄下的樓宇安全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獲得出席委員普遍的支持。我們亦於今年五月,就建議重組屋宇署以落實執行這些措施,諮詢該小組委員會,並且亦獲得出席委員支持,我們稍後將把有關首長級人員編制的建議提交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委員會考慮。在檢討中針對有關「劏房」的規管,如上文所提及,我們建議進一步把「劏房」涉及的其他工程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內,屋宇署現正就建議的詳細技術細節諮詢業界,在敲定有關細節後,我們將盡快修訂《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N)。

多謝主席。


2011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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