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談新界小型屋宇僭建問題(只有中文)

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五月十四日)就新界小型屋宇僭建問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有關新界丁屋的僭建問題,請問現在與鄉議局理順小組有沒有談過確實方法去規管丁屋?

發展局局長:僭建物在香港是一個困擾着社會很久的問題,因為數量很大。不單在新界,大家都知道市區的建築物也有很多僭建物。亦由於這原因,政府過去十多年採取不同策略處理這些僭建物。我首先強調,所有我們處理僭建物的工作,都是以公眾安全為最主要考慮。換句話說,我們在任何時候採取的執法政策都不會就公眾安全妥協。所以所有的僭建物,不論在市區或新界,如果有即時危險,屋宇署作為規管的機構,是會採取執法,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我要澄清,我們處理僭建物的政策,並沒有優待新界人的做法。但是大家都要明白,新界這一類丁屋,在法例上是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它們和在市區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建築物完全不同,是兩套制度。在市區的建築物受《建築物條例》規管,在建造前需要入圖則,在整個過程都受屋宇署的規管。但新界的小型屋宇或丁屋,其實在當年的政策是豁免了它們受《建築物條例》規管,所以是由地契規管。但如果它們超越了土地契約列明的規模,高度、尺寸等,它們便不再受土地契約規管,而是受《建築物條例》規管。所以是一個相當複雜的情況。但總的來說,都是因為它們的歷史背景和兩套的政策,並不存在說我們特別優待新界人擁有的新界小型屋宇而作出特別的處理。

第三點是執法的工作我們是一視同仁的,不會因為業主本身個人的背景而採取不同的做法。但當然,我們要一視同仁,都要按那段時間政府就某一類的建築物採取怎樣的執法政策。如果當時的執法政策是不會作即時跟進行動,我們亦暫時不會採取跟進行動。

所以回應你說現在我們處理這些新界小型屋宇和鄉議局的討論,我理解鄉議局主席曾向傳媒表示,他也覺得要執正來做。這正正是我們雙方在過去一段日子大家共同商討的基礎,大家都希望,第一,不該再鼓勵更多僭建物在新界丁屋。第二,應該全面檢視我們應該用甚麼手法來處理目前新界丁屋的僭建物。這理順計劃的名稱,其實不單是我們說,在申訴專員早年去研究新界丁屋僭建物,他也同意由於僭建物量大及由於有些輕微及小型的僭建物,可能是方便住戶的居住環境,或許應該接受它們,便提議我們在不違反和不影響公眾安全的大前提下,可以採取一個理順的做法。這做法其實在市區的建築物都有做過。大家記得我們推出小型工程的時候有一個核准計畫,小型的僭建物譬如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和小型簷篷我們都不要求拆除,把它們核准便算了。最近我們推出在香港所有廣告招牌規管時也有核准計畫,我們不會要求所有商戶將他們現在擁有的廣告招牌全面拆卸,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對於營商影響很大。所以我們亦打算在廣告招牌規管時也有核准計畫,給他們時間去找專業人士認證廣告招牌不會構成公眾安全,我們便會規管它,讓它登記,以後每五年再核准。

所以大體上對於處理新界小型屋宇僭建物,我們都採取同樣的看法,但這不等於我們過去沒有做過執法行動。其實屋宇署和地政總署不斷就一些需要執法的個案做執法行動,譬如一些建高過三層到四、五層樓,我們亦都要求清拆,亦有個案是要清拆了違規的建築物。

記者:陸續都有僭建物被揭發,是否政府默許?

發展局局長:我剛才已說過,在按當時適用的執法政策,政府肯定是一視同仁的,我們不會因為擁有人或業主的背景而採取不同的做法。

記者:會否打擊的力度不夠?有沒有研究陳鑑林議員的案件,他說和地政總署有默契,可以佔用官地一會?

發展局局長:這方面執行部門已作出了澄清,在那個個案,我知道屋宇署和地政總署都已經作出回應,表達他們在這件事的立場和採取怎樣的方法。


2011年5月1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4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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