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

以下為今日(五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公眾休憩空間的管理權屬於時代廣場發展商(即九龍倉集團有限公司(九倉集團))轄下的物業管理公司,他們擔心有關安排會妨礙公眾使用上述公眾休憩空間。就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休憩空間(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九倉集團涉嫌以上述公眾休憩空間牟利及違反契約的個案,政府現時的最新跟進情況是甚麼;

(二)過去3年,政府有沒有就管理時代廣場的公眾休憩空間向九倉集團施加特別限制(包括防止該公司違反「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契約)的新條款);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政府可否說明未有向該間涉嫌利用該公眾休憩空間牟利及違反契約條款的公司施加特別限制的原因和理據;

(三)現時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公眾休憩空間的詳情(包括該等空間的管理者及公眾人士借用安排和限制等);若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是甚麼;及

(四)因應上述個案,政府會否檢討針對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管理事宜而發出的指引現時的執行情況;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時代廣場地面公眾空間的個案,在2008年引起了公眾廣泛的關注和討論。我們曾就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的公眾休憩空間(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的提供、管理、使用等課題,分別於2008年4月和12月,以及2009年5月及2010年1月的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會議上,與委員進行詳細討論。我們亦在2008年5月及2009年2月的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聽取由委員會邀請出席會議的團體和人士的意見。此外,我在2008年3月5日立法會例會中在回應議員提出的質詢時,亦交代了時代廣場地面公眾空間的業權及管理責任等有關情況。

時代廣場地面公眾空間是位於私人土地上,業權屬時代廣場業主(即 Times Square Limited)擁有。業主須負責管理位於其擁有的土地範圍內的公眾空間,其權責受一份《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公用契約)所規範。該公用契約的要點包括:

- 業主將該空間撥出給公眾作公眾通道及靜態康樂活動用途,並須自費保持該空間清潔整齊及免受阻塞,確保該空間的有效管理;

- 業主有權在該空間搭建(或容許別人搭建)臨時構築物作陳列或展覽之用,但事前必須得到屋宇署的批准,並且不能妨礙行人通道;及

- 業主可向舉辦陳列或展覽的機構,就使用電力、水或由業主提供的設施和服務收取費用,但任何人不得在有關的空間內售賣、推銷或出租任何商品或物品。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就時代廣場業主涉嫌違反公用契約的個案,政府在2008年向時代廣場提出民事訴訟。鑑於有關的司法程序在進行當中,我們不便透露詳情。

(二)如上述,時代廣場業主就着該空間的管理權責受公用契約規範,作為公用契約的一方,業主必須遵守公用契約的規定。如業主違反有關的規定,政府可按公用契約條款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民事訴訟。事實上,政府已就業主年前涉嫌違反公用契約的個案向業主提出了民事訴訟,以跟進有關事宜。 

(三)由於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的管理是屬於相關業主的責任,政府未有收集該些空間業主所聘請的管理者資料。但為確保公眾人士可享用這些公眾休憩空間,我們致力提高這類公眾設施的透明度。政府自2008年3月起編製設有公眾休憩空間的私人發展項目資料,並透過地政總署及屋宇署網頁公布。這些公開發布的資料包括該公眾休憩空間的地址、面積、所處位置、開放時間,以及相關的位置圖等。 

(四)在公布現存公眾休憩空間資料的同時,政府就這個課題進行了詳細的政策檢討,在檢討過程中,亦如前所述,多次徵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此外,為提升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的設計質素及公眾使用這些設施的方便程度,我們在2009年展開顧問研究,為私人發展項目的公眾休憩空間訂立清晰可行的設計及管理指引,供業主、管理公司和公眾參考。經過一連串的諮詢及修訂工作,我們在本年1月公布了《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設計及管理指引》(指引),務求在業主的權利與讓公眾享用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我們亦已透過資料文件CB(1)1085/10-11(01)把指引提交予委員會省覽;指引連同顧問報告亦已上載到發展局的網頁。

根據指引,管理者應自行制定及向公眾發布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的使用、許可活動及管理事宜的規則及詳情、舉辦活動的申請程序,及管理公司聯絡方法等資訊。除了參考指引外,有關業主需遵從地契或公用契約內條文的規範。

上述的政策檢討和指引的編製涉及大量的工作和專業及公眾討論,我們認為目前應集中落實這些措施和鼓勵公眾參與監察,而非啟動另一次檢討。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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