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南生圍發展項目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於一九九六年批准南生圍發展項目,發展工程至今仍未展開。期間,市民對環境及生態保育的意識亦已提高。《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及城規會的《后海灣濕地保育區規劃指引》相繼在一九九八年及一九九九年實施及頒布,城規會並引入「不可有濕地淨損失」的原則去考慮發展建議,以保護甩洲一帶的濕地及魚塘。不過,有評論指出,由於發展商分別在二○○一、二○○四及二○○七年三次申請延長南生圍項目的發展期限並每次獲批准,在一九九四年該項目的發展藍圖獲批准後才訂定的法規均對該項目沒有追溯力,所以該項目無須通過現行法定環境評估程序,今日的保育標準明顯無法反映在該項目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發展商只擁有南生圍發展項目中不足八成的土地,需與政府換取其餘兩成多的土地,方能開展此項目,局方會否批准換地;如會,條件為何;

(二)是否知悉城規會之前三次批准南生圍項目延長發展期限的理據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五年,城規會共批出多少多於一次申請延長發展期限的項目;該數字佔申請延期的項目總數的百分比為何;城規會會否發出新指引,使發展項目的發展圖則的有效期在該等項目的發展期限獲批准延長後不可自動延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局方會否檢討新界的規劃,以集中開發已被破壞的「棕土」地帶,避免破壞濕地和農地;若會,檢討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南生圍的個案,申請人於一九九二年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交規劃申請,建議於南生圍地盤進行住宅及高爾夫球場發展,並於甩洲地盤建立自然保護區。該申請於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分別被城規會轄下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和城規會否決。及後,該申請於一九九四年獲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在有條件情況下准許,並獲樞密院於一九九六年確認。已批的規劃許可共有27項附帶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環境評估報告及生態棲息地創造/管理計劃等。申請人在過去曾三次獲批延長展開發展期限(延期申請),有關規劃許可的有效期直至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申請人於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A(2)條提出申請再延長展開有關發展的期限三年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在考慮所有相關規劃因素後,規劃小組委員會於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拒絕該延期申請。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並沒有收到有關換地的申請,因此該署沒有基礎考慮任何換地的安排。

(二)申請人在過去曾三次獲批延期申請,詳情如下:

城規會在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核第一次延期申請,將展開發展期限延期三年(而非申請人要求的五年)至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主要考慮為申請人需要用相當時間準備各項文件以回應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申請人有盡力履行規劃許可的附帶條件(包括於二○○○年三月至二○○一年十月提交總綱發展藍圖、環境評估、排水影響評估及交通影響評估等)。

城規會在二○○四年十月八日批核第二次延期申請,將展開發展期限再延長三年至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主要考慮為申請人有提交文件以履行附帶條件(包括於二○○二年十二月至二○○四年九月提交總綱發展藍圖、園境設計總圖及環境評估等和已履行三項附帶條件)。

第三次延期申請是申請人根據城市規劃(修訂)條例第16A條,申請對上述規劃許可作出B類修訂。規劃署署長在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根據城規會授權批核該項申請,將規劃許可的有效期再延長三年至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主要考慮為申請人自二○○四年延期申請獲批後,曾努力嘗試提交文件以履行附帶條件(包括於二○○五年八月至二○○七年九月提交園境設計總圖、環境評估、交通影響評估等);而申請人需要更多時間解決未完成的事項,及與有關部門就某些附帶條件的技術報告事宜尋求共識。儘管如此,在該延期申請的批核信件中,申請人已獲告知有關的規劃許可如須再次延期,將超越B類修訂的範疇,而任何再度延長規劃許可有效期的要求,須重新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提出規劃申請。

(三)城規會在批給規劃許可時訂定展開發展的期限,是為了確保核准發展計劃可在一定的期間內落實。申請人如未能在訂定的期限內展開核准發展計劃,有關的規劃許可便告失效,但申請人可向城規會提交延期申請,有關申請並非一項「自動續期」的安排。

為配合《2004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的實施,當局於二○○五年擬備了一系列的規劃指引,並在草擬階段諮詢相關的持份者。在二○○五年呈交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亦將建議詳細列出。其中有關延長展開發展的期限和對核准發展計劃作出A類及B類修訂的規劃指引清楚訂明在處理有關延長展開發展期限的申請時的考慮因素。修訂條例在二○○五年六月十日生效,城規會隨後亦頒布了相關的規劃指引。

在一般情況下,城規會批給的展開發展期限為四年,以配合香港的發展步伐。申請人可以申請延長展開發展期限,但延長期或累積的總延長期不得超過核准發展計劃原來的展開發展期限。當局認為給予申請人八年時間(即四年有效期加不超過四年的延長期)來展開核准的發展項目,已相當充裕。由於規劃考慮因素和社會人士的期望均可能出現重大改變,當局認為申請人在八年之後需要重新提交新的規劃申請,讓社會人士就申請發表意見是合理的做法。就「延長期或累積的總延長期不超過核准發展計劃原來的展開發展期限」而言,此乃屬於「B類修訂」,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A(2)條向城規會申請。若原先的延期申請許可是在《2004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生效前批給的,根據規劃署頒布的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第5/2005號「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A條決定A類及B類修訂所依據的基準」,便須以城規會或規劃署署長根據城規會所授的權力批給的最近一次許可所准許的期限,作為再延長規劃許可的最長期限。

過去五年(直至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城規會一共批准163宗有關延長展開發展期限的申請,當中52宗涉及多於一次的延期申請。所有獲批的延期申請,均符合上述B類修訂的展開發展期限。

(四)城規會已為新界大部分地區制訂法定規劃圖則,訂明各地區的土地用途及規劃意向。在制訂規劃圖則時,已依循法定程序,並因應各地區的考慮和相關的規劃因素,當中包括自然環境保育的因素。除了為適宜發展的土地訂明合適的土地用途地帶外,對於某些環境/生態敏感的地區,當局已把它們納入適當的規管,如設定為「自然保育區」或「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用途地帶等。

規劃是一項持續不斷的工作,當局會因應不同的情況,適時檢討各區的土地用途,務求在環境、發展和社會需要之間取得平衡。當局亦會因應香港的整體發展需要,物色新的發展區,透過詳細的規劃及工程研究,以期在環境、交通和基建可行的情況下,將發展有系統地集中在合適地方,避免對自然環境保育帶來負面影響,以達致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現階段新界東北新發展區的規劃及工程研究正在進行,而位於新界西北的洪水橋新發展區的規劃及工程研究預計亦會在今年展開。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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