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發展審批地區圖

以下為今日(五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劉秀成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在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規劃署只可在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的地方進行土地利用的執管工作。此外,他亦指出有發展商涉嫌違規,計劃於沙田分區計劃大綱圖中規劃為「綠化地帶」的赤坭坪村興建私營骨灰龕。然而,由於赤坭坪村不屬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的範圍,故規劃署署長不能就該違規行為執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何計劃堵塞上述的法例漏洞,以確保任何人士在發展土地時,必須符合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定下的土地用途要求;及

(二)當局有何機制確保在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範圍以外的地方興建的建築物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

答覆:

主席:

(一)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23條,規劃監督(即規劃署署長)可在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的地方(即新界鄉郊)進行土地用途的執管工作。規劃署在擬備發展審批地區圖時,會為有關圖則的涵蓋範圍制定全面的土地用途記錄,以便規劃監督日後如發現土地用途被更改至不符合條例的規定時,有足夠證據採取執管行動。

不受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的地方主要為市區及新市鎮。就該些地方的土地用途的執管工作,由屋宇署及其他簽發各類牌照的部門,視乎個別情況,透過建築圖則及各種牌照制度等來處理。地政總署如發現某項發展不符合地契條款,會採取適當執行契約條款行動;若業權人要求更改地契條款以配合發展,地政總署在考慮該申請時,會諮詢有關部門,包括規劃署等的意見。如申請獲批,則可能在地契中加入適當條款,包括土地用途限制的條款。

上述安排並非法例漏洞,《城市規劃條例》第13條清楚指明核准圖須由所有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在行使其所獲賦予的權力時使用作為指引的標準。

我們無意將規劃監督的執管權力伸展至發展審批地區圖沒有涵蓋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地區。由於市區及新市鎮的發展密度高及建築物的用途十分混雜,土地用途更見複雜。如果要把規劃監督執管違例發展的權力擴大至包括這些地區,將需要為有關地區制定全面的土地用途記錄,技術上有極大困難。這個做法亦需大量人手資源。過去在討論《2003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曾有公眾意見認為應將規劃執管權力伸展,但由於未能解決上述技術困難,有關意見最終未被接納。

(二)除受《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豁免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外,《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適用於全港(包括不受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的範圍)的私人建築物及建築工程。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有意在私人土地上進行建築工程(《建築物條例》指明的豁免審批工程除外),必須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建築圖則,並獲得批准。建築事務監督在收到申請審批的建築圖則後,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審批該等圖則。條例第16(1)(d)條規定,如申請審批的建築圖則所顯示的建築工程與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製備的任何經批准的圖則或草圖有牴觸,建築事務監督可拒絕批准有關圖則。為協調處理建築圖則的程序,相關部門已設立中央處理建築圖則的機制,建築事務監督在處理建築圖則的審批時,會就上述事宜徵詢規劃署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興建的新界豁免屋宇,業權人須向地政總署申請審批,地政總署在考慮個別申請時,一般會諮詢有關部門包括規劃署等,再作決定。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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