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私人建築工程的監管

以下為今日(三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1月29日,馬頭圍道45號J一幢55年樓齡的6層高唐樓,在地鋪進行裝修期間突然倒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屋宇署最近一次檢驗上述樓宇的日期、接受檢驗的樓宇部分,檢驗的結果、檢驗後沒有將該樓宇定為危樓的原因為何,以及負責該次檢驗行動的專業結構工程師有否在場參與檢查;及

(二)政府會否針對上述事件進一步加強監管私人樓宇裝修的程序,以防止類似的悲劇發生;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有關導致馬頭圍道45J號樓宇倒塌的原因,屋宇署正循三方面作出調查。第一方面是審閱有關樓宇的維修、加建及改建的紀錄;第二是檢查現場證據及抽取樣本化驗;第三是向目擊人士索取資料。屋宇署希望在未來數周內完成調查工作。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屋宇署在2009年11月16日接獲一宗關於肇事樓宇的外牆有混凝土剝落的報告,並按既定的安排,委派負責相關區域的屋宇測量師分別於2009年11月18日及12月30日兩度到上址調查,主要視察該樓宇外牆及公用地方。在11月18日進行的視察中,屋宇署的人員亦有進入該樓宇的地鋪視察。在兩次的視察中,一如接獲的報告所述,樓宇的外牆有混凝土剝落的情況,但樓宇沒有即時危險或違例建築工程正在進行中。

屋宇署遂於本年1月13日向該樓宇業主發出修葺令,飭令修復樓宇外牆有混凝土剝落的部分,並規定業主須於本年7月前完成工程。

(二)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除不涉及樓宇結構的豁免建築工程外,所有私人建築工程,均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並須委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或註冊岩土工程師設計、統籌和監督工程,以及委任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違反有關規定的人士,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就註冊專業人士/承建商而言)及/或被檢控。

如答案的首部所說,導致馬頭圍道45J號樓宇倒塌的原因尚在調查中,因此在現階段不能確定是否與承建商或裝修工人在進行裝修期間損毀樓宇結構有關。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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