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談景賢里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助理署長吳志華博士,今日(九月二十日)在出席「香港法定古蹟」特別郵票發行儀式後會見記者的發言內容:

發展局局長:我今日向大家交代過去數日我們做了些甚麼工作。首先自九月十五日星期六景賢里列作暫定古蹟後,在大宅內沒有再進行任何的工作和工程。這是因為我們古蹟辦的同事不斷監察,而屋宇署的同事亦都有定期在這數天巡查,可以証實這個暫定古蹟已經有效阻止了任何的工序或工作再在景賢里進行。

第二項跟進的工作是我引用了《古物及古蹟條例》下第五條二款,給予四十八小時的通知,讓我委派的人員可以進場。這四十八小時的通知在今早完結,所以我馬上要求古蹟辦的同事進入景賢里。他們進入景賢里後,在業主律師的見證下,進行了初步的巡視,稍後我會請康文署助理署長吳志華先生向大家交代初步的檢視,有甚麼的觀察。

第三項工作是正如我們訂定這個暫定古蹟時指出,最重要的是給予我們一段空間與業主商討有甚麼方法可以保存景賢里,所以這數天都是積極地去接觸景賢里的業主。我本人親自在兩日前,接觸到它原本的業主邱木城先生,亦和他會了面。邱先生在會面中讓我知道,其實景賢里這個物業的成交已經在九月六日完成。雖然大家都知道,在田土廳的註冊,應該今天才是成交期。但其實按新業主的要求,邱先生告訴我在九月六日整個交易已經完成。邱先生現在來說已不是景賢里的業主,由於當日我們都有向邱先生發信,所以他亦給我一個律師的回覆,指他不再是景賢里的業主。但邱先生亦向我提過,如果日後政府和新業主需要就景賢里進行復修或維修工作,邱先生是非常樂意協助。因為畢竟他在該處住了很多年,以及很多的傢俬和擺設仍然是邱先生擁有,但已經搬離景賢里,即是裡面現時是一間空屋。

既然原先的業主已經交易完成,我便要找新的業主。我們到目前為止只能夠接觸到新業主處理這個物業交易的律師行,未能直接找到業主。當然我們亦希望律師是會轉遞給新業主我們這個意願,希望能夠與他早日會面。

第三方面是我亦曾經與一位香港非常有經驗,做古物建築維修工作的廖宜康建築師會面。因為廖宜康先生對景賢里亦都有一定認識,亦希望從他口中能夠知道建築物的古物價值。同樣地,廖先生亦向我表示如果日後政府需要他的專業知識來協助復修景賢里,他是會提供協助的。

跟着我向大家交代下一步的工作。這十二個月的暫定古蹟期,讓我們有時間做兩件事。第一當然是讓古蹟辦的同事,因為現在已經是有權可以進入這個私人物業,更加詳細和仔細地研究景賢里的歷史意義和建築物的價值。但當然這次在做這個工作過程比較複雜,因為景賢里是經過了一些工程和工序,包括我們也要看上星期發生了的工程對景賢里的古物建築的完整性有多大的影響。當古蹟辦完成工作後,便會向我提交建議,我亦會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另一方面的工作是在這十二個月期間,讓我作為古物監督能夠和新業主接觸,希望大家能商討一個理想的保存景賢里方案。前者的工作,剛才我所說可以順利開展,因為今日之後我們能夠入場做我們的工作。後者仍然是有待我們接觸到新業主,以及新業主樂意和我們見面作商討。我們會在這方面繼續努力。

近日有些關於政府在這事件上的處理方法的評論,我想特別提出這方面的看法或澄清。我不認為我們啟動了法律程序,將其列為暫定古蹟或日後將其列為古蹟是侵犯了私人的業權。我在這兒澄清及重申並沒有這件事,我這次以古物監督的身份是依法行事。我們有一條在一九七六年訂定的《古物及古蹟條例》,讓我們有一個法定的程序,及一個法定的框架去保護具有足夠歷史意義的古物建築,所以今次完全是依着法律程序來進行。當然條例上是有上訴的機制,亦都有賠償的機制。換句話說這一個古物建築是值得保護及保存下來,而牽涉到私人業權,就可以引用法例下的上訴機制,可以不同意,或者是要求賠償,最終亦可以在法庭上獲得申訴的。所以這並不存在我們去侵佔私人業權,我們只是依法律賦予我們的功能去維護這條法例的目的和宗旨,即是當有非常具歷史意義的古物建築,我們應盡力將其保存下來,所以訂定法定古蹟是需要過一個非常高的門檻,這以前在另一件事件跟大家解說過。

我現在請吳志華博士跟大家講述今早視察,我需要再強調是一個初步的結果,稍後我可以回應大家的問題。

吳志華博士:古物古蹟辦事處同事的初步視察報告,發現景賢里大屋的琉璃瓦頂大部分已經被拆除,而屋內一些仿宮廷式的裝飾有部分也被拆走了,但大屋的結構和間格保存良好、完整。至於大屋的紅磚牆除了面向司徒拔道的紅磚牆部分受到損毀外,其他的都保存完好。而樑柱、斗拱,一些仿中式結構的構件,它的表面裝飾也有部分被鑿走了。但其基本的結構是保存完好的;至於花園內的石雕圍欄,除了扶手部分及燈飾被拆除之外,下面其餘的部分,包括一些花雕圍板是保存完好的。花園內的樹木也沒有受到破壞。以上是古物古蹟辦事處同事一個很初步的報告。」

記者:你們有甚麽條件和業主商討?如果未來一年未能聯絡業主,有甚麽長遠方法?

發展局局長:按照法定程序,當我們的工作完成,我們可以進入法定古蹟的程序,將它列為法定古蹟。屆時要再次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然後由特首,不是我個人以古物監督的權力和身份可以做,而是由行政長官決定。其實援引這法例去暫定古蹟,這是第四個事例。我們盡量希望大家能夠以互諒互讓和合作的方法來處理香港特別是屬於私人物業的古物建築。第一個問題問我們用甚麽條件和業主商討,其實現在很難說,因為要看新業主本來想在景賢里這物業做甚麽,而他會覺得在今次列為暫定古蹟,他有沒有受到損害呢?如果受到損害,他想保障自己的權益,他會有甚麽要求呢?這似乎是一個互動的過程,我不能在今日說我會提出一些條件,應該先看業主的意向。

記者:有消息指,新業主考慮司法覆核,推翻把它列為暫定古蹟的決定。你有否聽到這消息?如果消息是真,或者如你所說,有一個上訴機制,而他又提出上訴,你是否擔心會影響保育景賢里的計劃?

發展局局長:香港所有事情,或所有人對於政府的行為或决定有意見,都可以採取相應行動,香港是一個法治的地方。到目前為止,我沒有正式被知會業主或代表他的律師打算採取法律行動。我覺得最佳的方案是能夠跟業主親自講。所以大家見到剛才我的交待,過去數天大體上關於景賢里的事件,是由我親自處理。我希望新業主感受到特區政府是有誠意,希望他能夠和我們接觸,讓我們可以作初步商討。

記者:政府方面是否幾個月前已收到信,有關前業主希望為景賢里作保育,但政府沒回應。政府有沒有收到這封信?

發展局局長:多謝這位傳媒朋友提出這問題讓我作出澄清。大概在今年四月特區政府收到一封信。我必須要澄清,我們不是收到一個保存景賢里的建議或方案。我們收到一封非常簡單的信,說希望和有關部門見面,單單是見面,就着這建築物有一個會面。該信當時交給了負責保育政策的民政事務局,跟着轉交予古物古蹟辦事處。我同意處理的同事的觸覺不夠敏銳,不察覺到這是很多大眾關心的古舊建築物。所以如果有機會去商討,其實應該是主動積極回應,表示同意有一個會面,但是只止於此,是要求有一個見面。

記者:沒有回應?沒有見面?

發展局局長:我們未積極回應這個對於有一個會面的訴求。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07年9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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