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動議恢復《2007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致辭(只有中文)

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2007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首先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鄺志堅議員及其他委員,為條例草案提供了很多寶貴的意見。在草案審議期間,委員會亦邀請了多個業界相關團體發表意見,我們吸納了法案委員會及業界的意見,並會作出相關修訂,使草案內容更為完善。我將會在稍後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時詳細介紹有關細節。

《2007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引入一套進行小型工程的簡化監管制度,方便市民循較簡便的法定程序進行小型工程,從而提升本港樓宇的安全。

在現行建築監管制度下,除豁免工程外,所有建築工程,不論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均受《建築物條例》下的同一套嚴格的制度所規管。就較簡單及較小規模的小型建築工程而言,這套監管制度過於嚴格和複雜,導致很多這類工程在未獲得適當批准的情況下進行。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簡化小型工程的審批程序,配合社會的需要。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和相關的業界團體認同以上的政策目標。

本條例草案會在《建築物條例》內加入新的"小型工程"類別。小型工程會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分為三個級別。新制度的最大特點,是進行小型工程將不須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和同意;三個級別的小型工程會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管,業主可因應工程複雜程度聘用不同資歷的工程人員,從而節省工程所需的成本和時間,並增加靈活性。

法案委員會在審議草案時最關心的其中一個要點,就是業主在聘請合資格人士進行小型工程時的法律責任問題。大部分委員認為須在我們提出原來的方案之上,進一步釐清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的相關法律責任,給予業主進一步的保障,以免他們誤墮法網。我們接納委員會的意見,並會提出相關修正案。

委員會亦關注到進行小型工程的承建商註冊方面的問題。新的制度將會設立一個"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我們會向有關人士,尤其是進行第三級別小型工程的前線工人,提供協助,讓他們充分瞭解新註冊制度的安排。我們的目的,是讓現時具有足夠資格和經驗的小型工程從業員,能透過簡便的途徑註冊成為小型工程承建商。我們會為他們提供簡短的補充培訓課程,以提升其水平及確保他們對新法例的認知。

委員會曾討論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與《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的銜接問題。我們正積極諮詢業界人士,以考慮應如何修訂《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附表I,方便將來已在《建築物條例》下註冊的小型工程承建商,可在《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下註冊為熟練技工。我們會繼續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以求盡快達到共識。

為確保進行的小型工程符合法例規定,以及達到一定質素和水準,屋宇署會對小型工程進行抽樣巡查,並對違例工程進行執法。所有根據簡化規定進行的小型工程在竣工後,有關工程人員均須向屋宇署提交文件以作紀錄,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會在收到相關文件或進行巡查後的14日內,向業主發出認收信,以確認紀錄備悉。該等紀錄會公開讓公眾查閱,方便市民確認有關樓宇進行小型工程的情況。

我們亦注意到,在現行的制度下,小型工程時常會在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和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因此屬違例工程。常見的例子包括﹕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和小型窗簷等裝置。我們明白這三項裝置是市民日常家居生活的實際需要。為讓業主保留和繼續使用該等設施,新制度會設立一個"檢核計劃"。在經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檢查和核證,並在有需要時進行加固工程後,除非有關工程的安全情況有變,屋宇署便不會就這三類違例小型工程採取執法行動,而市民可以繼續使用該等裝置。參加"檢核計劃"並沒有時限性,市民可待其樓宇進行大維修時,一併檢核單位的僭建物,以減低成本。委員會滿意檢核計劃的有關安排。

委員會亦指出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是一項新的政策,當局必須讓業主和業界人士充分理解新制度的內容和要求。就此,我們會展開大規模公眾教育運動,促進各界人士對新法例的認識,便利市民遵從該監管制度。我們並會為業主、小型工程從業員、樓宇管理人員及業界經營者製備度身訂造的指引,切合他們個別的需求,重點介紹新制度的運作模式。除了宣傳外,市民若遇到關於小型工程的問題或困難,更可聯絡我們,尋求協助。屋宇署會與香港房屋協會合作,為業主、承建商及工人提供諮詢服務,協助他們解決在遵行法例時遇到的實質困難。

在新的建議下,小型工程監管的效率和靈活性將會大大提高。這個制度一方面因時制宜,簡化小型工程的審批程序,另一方面亦能提高承建商的水平和工程的安全水準,對各方面都有裨益。

在主體法例的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們會繼續有關附屬法例的草擬工作,以制訂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具體運作細則,有關規例的初稿亦已於較早前提供法案委員會參考。我們會在草擬過程中繼續聽取業界的意見,並把相關規例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視乎審議過程及準備工作的進度,我們希望可於2009年年底前實施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認同及支持條例草案,亦十分感謝議員提出的寶貴意見。我懇請議員支持我稍後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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