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修訂《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的發言全文

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修訂《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的決議案,修訂《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

首先,我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及有關部門,衷心感謝劉慧卿議員及其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就修訂規例進行了多次會議,並提出很多寶貴意見。當中,委員會亦邀請了相關持份者發表意見。我們仔細考慮了各方的意見後,提出進一步建議修訂有關修訂規例。

《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旨在改進為殘疾人士提供進出和使用建築物及其設施的有關設計規定,藉以配合實施《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所載的修訂設計規定。

政府完成了檢討《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7》以配合社會的期望和建築科技的進步,加強為殘疾人士提供的設施的設計要求。政府在檢討的過程中進行了廣泛的諮詢,參考了各方的意見,於2007年底就《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定稿。新的設計手冊提出了一系列新規定,例如:要求為殘疾人士提供通往觀眾席後台的設施;就停車位的數目、大小及標誌,引入詳細的規定;改良方向指示標誌;及就走廊、樓梯及大堂內為視覺受損人士設置的最低照明光度訂明規定等。

《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的目的,是修訂有關規例的附表3,以實施《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所載的修訂設計要求,同時亦清晰界定這些設計規定在不同類別建築物的適用範圍。

小組委員會就修訂規例提出多項意見。經考慮委員會的建議後,當局現提出以下修訂,以釐清修訂規例內的有關要求:

(一) 修訂規例內第5條中,新的附表3第2部第4(1)及4(2)條訂明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席須提供輪椅位的數目。經修訂的條文,清楚列明如觀眾席的處所的觀眾位置設有不多於800個固定座位,則在觀眾位置須設有不少於4個輪椅位。如該等處所的觀眾位置設有多於800個固定座位,則每400個固定座位,須設有不少於2個輪椅位,不足400之數作400計;

(二) 酒店、旅舍和賓館是供住宿的地方,因而視作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雖然新的附表3第7條已訂明,酒店、旅舍和賓館必須提供暢通易達的客房,但新的附表3第4部只訂明,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的公用地方,才須提供讓殘疾人士使用的通道和設施。為了更清楚訂明酒店、旅舍和賓館必須按照新的附表3第7條的規定,提供暢通易達的客房,我們建議修訂新的附表3第4部,在該部清楚說明,需要特別設計供殘疾人士進出和使用的地方,包括酒店、旅舍和賓館內的暢通易達客房;

(三) 同樣地,新的附表3第2部的第12分部旨在訂明,酒店、旅舍和賓館的暢通易達客房內有關浴室和淋浴間的相關設計規定。為了清晰地列明第12分部的適用範圍,我們建議在第12分部中加入條文,說明分部只適用於酒店、旅舍和賓館內的暢通易達客房,以配合《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的相關規定;以及

(四) 在新的附表3第86條列表部分,我們建議作出一些文字上的技術性修訂。

有關的修訂已獲得小組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這項議案。

我謹此動議通過決議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8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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