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旨在方便樓宇業主及佔用人循簡化規定,合法及安全地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小型工程展開前無須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築圖則和同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安排在土地(包括物業)上進行的小型工程的人士只是該土地的佔用人而非業權擁有人時,該名人士須否就工程展開前(i)獲得有關土地的所有業權擁有人的同意,以及(ii)諮詢附近將受工程影響的居民的意見?
 
答覆:
 
主席: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旨在為樓宇業主及佔用人提供一個合法、簡易、安全、方便的途徑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下,他們可以按簡化規定進行小型工程,而無須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

按這制度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可以是有關私人處所的業主或佔用人或上述人士委任的中介人(例如顧問公司);如有關私人處所為樓宇的公用部分,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也可以是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物業管理公司或經委任的中介人。上述人士須按擬進行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及項目委任合資格的訂明註冊承建商(註一);如涉及第I級別小型工程,更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註二),以確保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的規定。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並無規定佔用人在展開小型工程前,須獲有關業權人的許可,亦無規定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任何人士必須先諮詢附近受影響居民的意見。儘管如此,任何人安排在現存建築物進行小型工程,尤其是在公用部分進行,有責任審慎查閱相關的地契及大廈公契(公契),以確保該工程不會抵觸相關條款,並按需要諮詢該大廈的共同業主、法團及/或物業管理公司。若有疑問,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應尋求法律意見。
   
若有關的小型工程涉及樓宇的公用部分,屋宇署就諮詢安排作出了提示。首先,屋宇署在指明表格內提醒安排進行工程人士須留意公契條款,並在展開工程前諮詢該大廈的共同業主、法團及/或物業管理公司。其次,屋宇署在收到小型工程文件後所發出的認收書中明確指出,按《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61條規定,有關認收書並不賦予任何土地業權或構成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同時,認收書亦再提醒有關人士,如小型工程涉及大廈的公用部分,應先與共同業主、法團及/或物業管理公司等商討,並遵守公契,否則有可能違反公契,因而遭受民事起訴及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此外,屋宇署已透過不同渠道包括作業備考、部門網頁、流動應用程式、一般指引及技術指引,提醒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須取得樓宇業主或法團的同意才可在大廈公用部分進行小型工程。
 
註一:訂明註冊承建商指《建築物條例》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已註冊進行特定類別的專門工程的註冊專門承建商,以及已註冊進行特定級別/類型/項目的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註二: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指《建築物條例》下的認可人士或註冊檢驗人員,以及(如適用)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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