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副局長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議案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副局長廖振新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以透過《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的挖掘准許證制度,規管在未批租政府土地範圍(包括路政署負責維修的街道及路政署負責維修的街道以外範圍)內進行的挖掘工程。

根據挖掘准許證制度,申請人須就當局發出的各類挖掘准許證繳付不同的費用。此外,挖掘准許證制度亦訂明須就延長此等挖掘准許證的有效期所收取的經濟成本。

政府不時會檢討各項收費,以「用者自付」原則收回全部成本。制訂《2018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規例》目的是調整八項與挖掘准許證制度相關的現行行政收費,提高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此外,三項在路政署負責維修的街道進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許證延期所收取的經濟成本將提高約百分之八,以提供足夠誘因,促使挖掘准許證持證人盡快完成有關工程。

我在此感謝小組委員會支持《2018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規例》下相關的收費及經濟成本的調整。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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