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這個決議案的目的是將《建造業議會條例》(《議會條例》)附表5第1部指明的徵款門檻由一百萬元提高至三百萬元。
   
建造業議會於二○○七年二月根據《議會條例》成立。條例要求承建商須為總價值超過一百萬元徵款門檻的建造工程,向議會繳付相當建造工程價值0.5%的徵款,以支持議會的工作,包括就建造業相關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及為建造業工人提供培訓。至於總價值不高於一百萬元的小型建造工程,承建商無須繳交徵款,這個安排可以減輕中小型承建商的財務負擔。議會於二○○八年一月與前建造業訓練局合併時,沿用了當時定為一百萬元的徵款門檻,這個門檻在一九八五年訂定,多年未有調整。
 
為適合地減輕中小型承建商的財務負擔,議會就徵款門檻進行了檢討。參考過去多年間的通貨膨脹水平,議會提出將徵款門檻提高至三百萬元。根據議會估計,提升門檻後,約四分一現時須繳交徵款的建造工程可獲豁免,因而會令議會的徵款收入每年減少約八百萬元,佔其每年徵款總收入的百分之一。而議會目前的財務狀況穩健,應該可以妥善處理徵款收入減少的影響。議會亦已就擬議修訂與建造業持份者達成共識。
 
除《議會條例》外,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註冊條例》)和《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承建商須為總價值超過一百萬元徵款門檻的建造工程,分別向議會和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繳交徵款。為避免對承建商造成混淆和方便行政,我們認為三條條例應作出同樣的修訂以統一徵款門檻。
 
為此,我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會分別提出議案,提高《議會條例》及《肺塵病條例》下的徵款門檻。立法會早前成立了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這兩個擬議決議案。經過一次會議後,小組委員會順利完成審議工作,對兩項擬議決議案並無建議更改。我在此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何啟明議員和其他委員的支持。
 
在立法會通過《議會條例》和《肺塵病條例》的決議案後,我們亦會提交修訂《註冊條例》下的徵款門檻的公告,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這項議案。多謝主席。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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