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二讀《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一系列的監管制度,以加強對升降機及自動梯的規管,保障公眾安全。

香港是世界上發展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配合城市發展的需要,建有很多多層式大厦,安裝在這些大厦內的升降機及自動梯的數量很多,使用率高,它們的安全運作與市民大衆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為此,當局早在1960年已訂立《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安全條例》)。全港現有的升降機數目達五萬七千多部。在2006年至2010年期間,涉及升降機的機械故障個案有一百七十多宗,受傷人數超過20人。 因應近期發生涉及升降機的事故,自2008年起,政府已經加大力度,在現時的法例框架之下,實施了多管齊下的措施,加強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規管。這些措施包括強化《升降機安全實務守則》、公開註冊升降機承辦商表現的資料,以及加大巡查和宣傳力度等。

在推展上述措施的同時,當局亦對《安全條例》進行了嚴謹而全面的檢討。機電工程署在2009年4月成立了兩個由業界(包括工會、商會、職業訓練局、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及有關工程師專業學會所組成的專責小組,分別檢討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及工人的註冊制度,以至相關的事宜。

其後,當局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期間,就專責小組討論所擬訂的條例修訂建議,進行了公眾諮詢,有關建議普遍獲得公眾支持。我們亦在2010年6月22日,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了有關的公眾諮詢結果,並概述了當局就有關修例建議的路向。

由於現時的《安全條例》在1960年制定,在數十年間經過多次修訂後,這條例的結構現已變得非常複雜,加上這次條例修訂建議有需要對現行法例作出大幅修訂,因此,當局建議提交新的條例草案,以取代現行的《安全條例》,以便能以更清晰的條文及更有系統的結構,清楚列明各持份者的責任。

與業界代表作深入討論後,我們已經把建議的條文詳列於條例草案之中。扼要來說,條例草案將加強在四個主要範疇的規管,包括第一,加強規管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工人、工程師及承辦商;第二,增加違例的罰則水平;第三,擴大條例的涵蓋範圍;及第四,完善現行的監管程序,以提高效率。

現時升降機及自動梯工人可根據《安全條例》的指明條款,成為合資格工人,獨立地進行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 不過,在現行條款之下,部分富經驗的工人在轉換僱主或不直接受僱於註冊承辦商的時侯,可能會失去合資格工人的資格。 為了取代這項與就業掛鈎的安排,我們建議引入獨立的工人註冊制度,讓合資格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工人根據其學歷、訓練及經驗,申請成為註冊工程人員。 在新制度之下,那些沒有指定學歷但富經驗的工人,如果能通過技能測試並具有所需經驗,亦可以申請註冊。 註冊工人須每五年為其註冊續期。 透過註冊制度,當局可更有效地監管工人的技術水平、推動持續進修,以及規管不適當及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為免影響現時合資格工人的生計,我們建議引入一項過渡安排,讓他們能在新制度下繼續從事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工作,並協助他們取得註冊資格。

就加強規管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方面,我們建議把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的註冊要求提升至專業工程師資格,以及最少有兩年相關經驗,而且亦要每五年為其註冊續期。為使現有從業員能繼續為市民服務,我們建議讓他們順利過渡至新制度,並會設立一個寬限期,讓擁有相關工程學士學歷和不少於四年工作經驗的從業員,在寬限期內申請成為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

在加強承辦商規管方面,我們建議在法例清楚訂明承辦商的註冊要求,例如承辦商所需聘用的專業人員和工人,以及進行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所需的工具及設施,包括製造商提供技術支援等要求。為了建立查核機制以確保承辦商持續遵守有關規定,我們亦建議這些註冊承辦商每五年須續牌一次。

在違例罰則方面,現行條例訂明,涉及安全規例的最高罰款額只是港幣一萬元及最高監禁期12個月,公衆同意我們的看法,認為這罰則並不足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因此,我們建議把罰則提升至與其他性質相若違例事項的水平,例如《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以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下的罰則。根據這個考慮,我們建議把部分違例的刑罰提升至最高罰款額二十萬元及最長監禁期12個月。

除了提升違例的罰則水平外,我們亦建議擴大法例的適用範圍,把現行條例並不涵蓋安裝在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員會等機構建築物內的升降機及自動梯納入規管。此外,條例草案把升降機及自動梯擁有人的責任擴展至其他對升降機及自動梯有管理權或控制權的人,包括替擁有人管理或控制此等設施的樓宇管理公司,或機構管理人員等,以加強對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規管。

最後,我們建議其他一系列提高運作效率及執法成效的措施,包括改善現時的證明書制度,以及授權機電工程署署長發出改善令,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間內修正不符合法例要求的情況等。

當局希望透過條例草案提供的法律架構,完善監管制度,提升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水平。這一點亦是過去兩年,各位議員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中討論,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質詢,以及在升降機意外發生後作公開評論時所表達的共同願望。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並期望條例草案能早日完成審議並獲得通過。

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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