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在五月三十一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有關公共空間的發言:

我很高興今日發展事務委員會可以安排這個特別會議來討論這個非常重要的課題。我亦很高興我是緊接建築師學會代表的發言來回應,因為剛才黃先生的說話相當中肯,正如我在本委員會4月22日的會議上表示,這個政策是有一定的理念基礎,出發點是良好的,我在此不重複我在4月22日的發言。在座的朋友若有興趣可以在發展局的網頁看到。

我當日亦承認目前在執行上是有一些地方需要檢討及可以完善化,這些包括有關的設施在設計上、審批上或日後的權責、管理方面;小業主在買樓時是否清晰知道有由私人發展商提供的公共設施,往後可能會成為他們要負擔的一部分。在這些方面,政府都是持非常開放的態度。有些工作亦在進行中,如市民的知情權,要了解在那些私人發展項目有這些公共空間。例如在預售樓書方面,運輸及房屋局正在積極跟進往後預售樓花的售樓書,就這些私人發展項目的公共空間或其他的設施是需要另安排資料來發放,而不是放在很後的地方以很小的字來說明。 這些都表示政府非常有誠意亦有承擔與大家探討此問題,從而作出改善。但在此之餘,我需要強調數點,第一是在已經落實了的發展項目中,這些發展項目是受到目前的地契或契約規範,故此政府必須要尊重法治精神及合約精神,不能隨便單方面因為有些朋友不滿意而更改合約的要求,或違反合約。我希望本委員會各位委員都支持政府這立場,因為這個是香港行之有效及穩定發展的支柱。

另一方面,就一些不合理的指控我必需要花點時間作出回應,特別是關於黎廣德先生剛才的一番說話,不過正如在很多公眾討論的場合,黎先生習慣發表意見後便離席,不會親自聽政府的回應。不過不要緊,因為黎廣德先生剛才的發言是代表公民黨,公民黨起碼有兩位議員在席。黎先生提到有兩項事實要我們注意,其實兩項事實並不是很正確,他指城規指引規定每名市民有兩平方米的公共空間,但這是錯的,我們不是說「公共空間」,而是「休憩空間」。這些「休憩空間」可以是「公共」,即由政府管理,或由私人發展商管理但讓公眾享用,亦包括在私人項目裡面的空間,因為城規的主要目的是城市設計,城規不會干預由誰管理、誰擁有及誰提供。這些空間有靜態的空間,有動態的空間,都視之為休憩空間。第二點是黎先生引述一個1999年的案例,我相信這亦是吳靄儀議員寫過的一個英國案例。我亦在某個立法會的會議上回應了究竟在每個地方的公共通道市民有些甚麼落實的權利,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但不等如是既定的事實,所有在這些公共空間都可以隨意行使個人希望做到的行為。剛才發言的幾個團體都有一個很務實的看法,即我們都要平衡公眾、大眾的利益,及少數人,如我們的表演團體、街頭藝術者可以使用空間的利益。更甚的是黎先生指我們有三個違反,我必須要提出強烈的抗議。第一,他指我們容許了發展商交換多了很多樓面面積,從而違背了城規的意向,因為城市規劃委員會規劃希望限定一些發展的限度,亦為市民謀求最大的福利。我已反複指出很多次,在此我必須要再次澄清,絕大部分經過土地契約要求發展商提供的公共設施,包括休憩空間是沒有地積的利益。今天地產建設商會不在,不過石議員可以稍後補充,這是我們在地契內要求地產商提供的公共設施。唯一有額外樓面面積補償是經過屋宇署透過公用契約,私人發展商將私人土地撥歸給公眾使用,按建築物條例規例,我們需要作出補償。更容易引證這件事,便是如果事件真如黎先生的理解,發展商是很喜歡這措施,你們便不會收到由香港地產建設商會提交的書面意見,對於這政策的執行有非常大的意見,都是很強調要我們檢討,而這三頁紙的意見很多與在座今日提出的意見亦很吻合,換句話說大家對於政策的理念既有一定的認同,但亦同意政策落實措施的執行有值得檢討的地方。所以有些人以一貫的陰謀論,認為政府輸送利益給地產商,我必須澄清。

第二是黎先生指公眾沒有伸張權利的途徑,目前我們強化市民知情權,我們兩部門均有熱線讓市民查詢,如有投訴我們亦積極跟進,這些數字我也定期向本委員會公布及交代。但另一方面大家也看到在使用一些公共空間時有一些灰色地帶,大家需要釐清。所以對於今日有幾位發言的朋友指需要有更清晰的指示,包括民主黨甘乃威議員都這樣說,這是我認同的。在立法會的提問上我已經確立了我們往後在管理這些公眾可以享用的設施是需要有更明確的指引,給用家及管理人士包括管理公司或小業主有一個根據。

第三個指控是在中匯大廈的例子屋宇署有越權。我引伸他的說話,是越權的嫌疑,這是基於公民黨一個研究。若是如此,很抱歉,公民黨的研究是流於粗疏,在建築物條例下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是多元化的,不能斷章取義只看某一條條例或某一條規例。今次中匯大廈的例子,公民黨的研究說純粹在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2條,只容許在地面的地方撥歸公眾用途便可補償樓面面積,但在其他的規例,建築物條例主體法例第42條是容許建築事務監督在合理及可行,一般是指有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就建築物條例的規範作出豁免,今次就中匯大廈這個不是在地面的例子,就是豁免了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0條關於如何計算整體的地積比率。每一個我們過往的例子都是符合法律,並不越權,這是政府最重要的誠信。所以公民黨這個書面建議最後一段的總結,即要我們查找 “the extent of unlawful grant of plot ratio and site coverage” 這並不成立。如果公民黨要就個別例子向我們澄清,我是非常樂意,但不能隨便作出這樣一個那麼嚴厲的指控。全港七百萬市民要求我們特區政府做事有誠信,依法辦事。但對於一個原本理念正確,基礎亦穩固,本來亦是雙贏的政策,為何現在似是雙輸,我承認在執行,落實細節以至個別的案例是有改善的空間,這是事實。隨著社會意識的改變,公民力量的抬頭,我亦認為對於這些公眾空間或應採取更寬鬆的態度,這些正是今次我們希望可以和大家研究探討。

今日特別有幾位藝術界的朋友,我非常高興,因為我知道今日有這個聚會,我主動接觸香港藝術發展局,我想其實是有一個從藝術的角度考慮這些公共空間,所以今日除了幾位藝術家的出現之外,如果大家留意,在書面意見有三份相當值得大家參考的,都是來自藝術團體的意見,希望政府不要太過僵化,收緊所有公共空間,或因為恐怕給人指輸送利益,便抹殺以後在私人發展項目再提供這些公眾空間,從而扼殺了藝術團體在正規的表演場地以外的表演的空間。所以我希望各位亦留意到藝術界的意見,因為未來香港的發展,文化、藝術、創意產業是重要的一環。

最後,我想指出,今日不是一個場合去詳細交代每一個例子,但發展局是很樂意就各位有不明白的例子,或有些例子認為要親身視察,我也樂意去看,其實我已約了港灣豪庭的業主委員會親自去看在四樓的平台空間,然後才能讓我們的政策釐訂能更明確。但甘乃威議員特別提到一個例子,我不能不回應,在中遠大廈及新紀元廣場的露天茶座當日是得到中西區區議會的同意,甚至是要求而去做的。大家回想2003年沙士期間,因為要刺激本土經濟,有很大壓力要求政府不要那麼僵化,不要給地政、食環等部門那麼僵化,而扼殺了露天食肆及茶座。所以當時是特別做了一輪功夫,透過各區區議會刺激本土經濟,找適當的地方做露天食肆及茶座,如我們可以容忍或接受得到,我們便給他們做這些工作。中遠大廈及新紀元廣場露天茶座是正式由地政署以waiver收回費用給它做,亦得到中西區區議會的同意。我已經說過,若明天中西區區議會不同意,我們可以在waiver到期時馬上撤回,將這公共空間還給中西區居民或廣大市民,所以在每一個例子大家有疑惑及指控時,是值得給我們一個機會去澄清。多謝主席。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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