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根據《建築物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建築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這項議案旨在修訂《建築物條例》附表8,透過經修訂的附表讓更多的小型適意設施,儘管它們在法律上來說,屬於《建築物條例》下的違例建築,亦可以在「風險為本」的原則下,經適當的機制被繼續使用。
 
現行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源於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的《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該制度為樓宇業主提供一個有效的途徑,以合法、簡單、安全而又方便的形式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並且無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及同意。
 
此外,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一些在規例於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前已經被違例豎設,但又符合相關規定的小型適意設施,亦可以受惠於一個檢核計劃。在計劃下,這些設施在經訂明的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的註冊承建商進行安全檢查、鞏固工程及向屋宇署核證其安全後,可以被繼續使用。
 
簡單來說,檢核計劃能夠容許一些在技術上來說屬於違例但風險相對較低的設施被繼續使用,切合樓宇住戶的實際需要,以及減低業主或住戶的負擔。
 
在二○二○年九月一日,《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曾經被修訂,以擴展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涵蓋範圍。政府現在建議的修訂,讓之前所述的檢核計劃可以涵蓋另外11類的新增適意設施。此外,如有關設施在二○二○年九月一日前——即上述的規例修訂生效前——已被豎設,亦可同樣被繼續使用。
 
最後,如果決議能夠獲得通過,另一個修訂規例將會被提交到立法會審議,旨在修訂《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3,以訂明新增的11類適意設施的詳細情況。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這項動議。

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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