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舊樓升降機安全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
 
近年接連發生多宗舊樓升降機故障引致傷亡的意外。廣為人知的例子包括:今年二月葵涌安蔭邨升降機維修技工遭升降機夾死;上月八日荃灣海灣花園電梯急升撞擊機頂槽,引致一對夫婦受傷;以及本月十一日上水名都一名女士遭𨋢門夾腳,墮槽底死亡。有不少市民極其關注其住所的升降機有否妥善維修保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樓齡超過30年建築物內共有多少部升降機;當中多少部位於觀塘及黃大仙區;
 
(二)有何政策監管舊樓升降機的維修保養;有否因應近年舊樓升降機意外頻生,加強有關監管工作;
 
(三)據當局所知,在眾多舊樓升降機中,分別有哪些品牌和型號的升降機,(i)現已沒有原廠零件供應及(ii)其製造商已沒有在港提供維修保養有關升降機的服務;

(四)機電工程署目前有多少人手負責監管升降機安全工作;當中負責觀塘及黃大仙區的人手為何;
 
(五)會否考慮落實觀塘區議會淘大選區議員的建議,由政府成立基金,資助樓齡超過30年大廈的業主進行檢查、維修及更換舊式升降機,以保障公眾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為機齡超過30年的升降機設立緊急應變機制,當發生緊急升降機事故或意外,或有市民覺得升降機出現不尋常現象或危險跡象時,可隨即啟動應變機制應付有關情況;
 
(七)鑑於有報道指出,機電工程署轄下「註冊升降機承辦商表現評級」制度形同虛設,不少被「搣星」承辦商照樣可承接工程,當局有否檢討現行機制存在甚麼漏洞;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立即進行檢討;及
 
(八)過去三年,分別有多少個註冊升降機承辦商(i)被評為表現不合格、(ii)被發警告信,以及(iii)因違規而被處罰款或吊銷註冊?

答覆 :
 
主席:
 
香港的升降機運作受《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條例》)規管。《條例》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實施以取代已予廢除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並引入了一系列全新及加強的規管措施,當中包括訂明負責人(即升降機/自動梯的擁有人及任何對該升降機/自動梯有管理權或控制權的人)、註冊承辦商、註冊工程師和註冊工程人員的責任。自《條例》實施以後,涉及升降機及自動梯機件故障的每年平均宗數(註)較《條例》推行前已明顯減少,由二○一○年至二○一二年的每年平均28宗減至由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的每年平均7.8宗,減幅為72%。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會繼續嚴格執行《條例》,並致力推出各項措施提升舊式升降機的安全水平,確保公眾能享用安全的升降機服務。
 
就謝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七年底,全港約有66 200多部升降機,當中超過30年機齡的升降機約有20 430部,而位於觀塘及黃大仙區超過30年機齡的升降機則分別約有1 570部及450部。

(二及五)《條例》規定升降機負責人須確保升降機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保持於妥善維修狀況及安全操作狀態。負責人須安排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承辦該升降機的保養工程及確保每隔不多於一個月為該升降機進行定期保養工程及每隔不多於12個月安排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為該升降機進行定期檢驗。機電署會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加強對機齡高及經常出現投訴或故障等風險較高的升降機進行巡查,以監察有關的保養工作及查找有否任何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
 
一般來說,升降機只要有適當的定期檢驗和保養維修,可保障其安全使用。由於近年科技發展迅速,現今的升降機較舊式升降機具備更全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因此,舊式升降機有改善和優化的空間。有見及此,機電署於二○一一年推出《優化升降機指引》,旨在建議升降機負責人為其舊式升降機加裝保護裝置(當中包括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的裝置),使升降機運作更安全、可靠和舒適。
 
截至二○一七年底,全港約有66 200多部升降機,當中約八成的配備未達至現今最新的安全裝置水平。由於優化升降機屬自願性,自二○一一年起至今,約有5 200部升降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優化工程,進度並不顯著。
 
基於上述情況,發展局及機電署正積極擬定短、中及稍為遠期的新措施以提升舊式升降機的安全,進一步保障公眾安全。
 
(三)一般而言,升降機的製造商會依照相關的國際指引或標準進行設計及生產,不少的部件可與其他製造商生產的部件匹配,或甚至原廠生產時已採用其他製造商的部件。故此,當某一製造商或型號停產後,並不代表市場上無法採購相關匹配的部件。
 
然而,隨着停產時間越長,相信搜購可匹配的部件的難度會越來越高,因而有機會影響保養維修所需的時間,降低升降機的可使用率,最終可能無法在市場中購買得到可匹配的部件。
 
故此,升降機的負責人應向註冊承辦商了解實際的狀況,檢視是否需要更換或優化升降機。至於有哪些品牌和型號的升降機,現已沒有原廠零件供應及其製造商現已沒有在港提供維修升降機服務,機電署並沒有相關資料。
 
(四)機電署現時由一支合共43名員工組成的專責隊伍,在全港執行各項規管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的工作。署方會因應實際需要,靈活地調派人手進行有關工作,因此並沒有指派特定人手負責個別區份。
 
(六)香港的升降機備有各種安全部件及設備以確保乘客安全,而妥善的定期保養維修及檢驗能夠確保升降機正常運作。儘管如此,若乘客察覺到升降機有任何異樣,例如升降機門未完全關上時已開始移動,應立即通知升降機負責人(包括大廈管理處、法團及業委會)以作跟進。升降機的負責人在未確認安全前,須暫停有關升降機的運作,亦應盡快聯絡註冊升降機承辦商作出檢查跟進。承辦商有責任認真跟進所收到故障報告,確保升降機的安全運作。
 
當接獲升降機事故發生的通知,機電署會盡快安排當值人員到場進行調查。如發現事故涉及違反《條例》的情況,署方必定會嚴格執法。
 
(七及八)在日常的巡查及出現事故的調查中,如機電署發現承辦商的工作表現欠妥,甚或有違反《條例》的行為,署方會按個案的嚴重性而採取合適的行動。嚴重的個案亦會按《條例》作出檢控及/或提交紀律審裁委員會進行聆訊,涉事承辦商最終可被停牌或除牌。由於有關程序需時,所以署方引入一套「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表現評級制度」,作為執行《條例》以外的一項行政措施,令署方可因應事故的嚴重性,即時扣減承辦商的分數,並上載到署方的網頁內,讓市民可適時知悉各承辦商的表現,從而可選擇合適的承辦商為其大廈升降機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署方亦會適時把調查中的嚴重事故所涉及的承辦商以備註形式上載到上述網頁內,令市民可在選擇升降機承辦商時作出通盤考慮。
 
「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表現評級制度」是以「星級」制度來表達承辦商就所執行的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在安全和服務質素方面的表現,並沒有合格或不合格之區分。沒有「安全之星」的承辦商代表其在機電署過往12個月的巡查中曾有安全事項被扣分,以及收到機電署的警告信和接受署方進一步的調查。正如上文所述,機電署會按既定準則及程序,審視個案中的安全問題,以決定採取合適的執法行動,包括是否需要除牌或停牌。除非承辦商已被除牌或停牌,他們仍可提供升降機保養及維修服務,包括進行中的服務合約。
 
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間,共有17個註冊承辦商獲發警告信。此外,自二○一五年至今,因違反《條例》而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共有四個註冊承辦商,而因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一般)規例》及《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被紀律審裁委員會裁定涉及違紀行為及處以罰款則分別各有一個註冊承辦商。在過去三年,並無註冊承辦商被吊銷註冊。
 
機電署會繼續聽取各持份者對「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表現評級制度」的意見,並適時檢討及改善有關制度。

註:根據《條例》,升降機負責人須就以下升降機事故通知機電署署長 :
(i)有人受傷或死亡,而傷亡涉及升降機或其任何部分相聯設備或機械;
(ii)升降機主要驅動系統發生故障;
(iii)升降機任何懸吊纜索斷裂;
(iv)升降機制動器、超載裝置、安全部件或安全設備發生故障;或
(v)升降機門的聯鎖裝置發生故障。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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