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今日生效

《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今日(二月十五日)刊憲生效。經修訂後,《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中有關消防供水系統工程及內部供水系統工程的規定更能反映政策原意和切合業界作業模式。

發展局發言人說:「《修訂條例》旨在列明獲准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並且訂明這些人士和持牌水喉匠的相關責任;以及就水務監督提出檢控的時限、進入正進行水管工程處所行使視察和提問等權力作出修訂,以提高監管水管工程的成效。」

《修訂條例》生效前已獲水務監督發出有關水管工程之許可繼續有效,而所有在《修訂條例》生效前提交的申請將按照現時《水務設施條例》處理。此外,《修訂條例》新訂有關持牌水喉匠和進行水管工程人士的責任,不適用於《修訂條例》生效前已獲發許可的工程;新的檢控時限亦不適用於在《修訂條例》生效前發生的違例事項。

政府會盡快開展《修訂條例》的宣傳工作,包括向業界發出作業指引和印製宣傳單張。
 

2018年2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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