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處理違例建築工程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答覆:

問題:

屋宇署近年對違例建築工程(俗稱「僭建物」)零容忍。在觀塘、黃大仙、牛頭角、新蒲崗、鯉魚門等舊區,疑涉僭建的商住樓宇林立,而被屋宇署勒令清拆僭建物的例子不計其數。例如,屋宇署曾向過往數十年一直居於觀塘月華街多幢大廈天台僭建屋的一眾長者業主,發出清拆僭建屋命令;亦曾命令鯉魚門海鮮食肆業主,拆去用作抵禦颱風和海浪及別具漁村特色的僭建物,以還原為簡陋寮屋。反觀,行政長官本月較早前出席本會答問會時,卻呼籲各界對新任律政司司長寓所有僭建物一事,採取包容態度。有媒體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形容該處理手法。行政長官又指出,過去十年僭建物處理政策不斷改變,以及當局以一視同仁、平等原則對待官、民僭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行政長官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前任行政長官和高層官員居所僭建物,與處理市民物業被指僭建(特別是月華街天台僭建屋)個案,在取態和行事方式有否差異;

(二)有否評估,市民及商戶可否以警覺性及敏感度不足為理由,要求當局重新審視其物業僭建物個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因應行政長官呼籲以包容態度處理律政司司長寓所僭建問題,以及鑑於屋宇署據報需時100年才能完成處理已累積逾80萬宗的僭建個案,屋宇署會否檢討和修訂相關政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都十分重視香港樓宇安全。在制定及執行處理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的政策時,政府一直以樓宇安全為先,並會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按照緩急輕重分類處理。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負責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對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我們已制定清晰的僭建物執法政策,而屋宇署亦一直遵從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按照《建築物條例》及執法政策處理僭建物個案。

屋宇署對僭建物的執法工作,是以「風險為本」釐定執法行動的緩急先後,並針對「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採取行動。根據二○○一年四月訂立的僭建物執法政策,「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有七種,包括(1)對生命或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2)新建或建造中的僭建物;(3)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滋擾的僭建物;(4)個別大型僭建物;(5)個別樓宇內外滿布的僭建物;(6)大規模行動目標樓宇的僭建物;及(7)在採用環保設計並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的樓宇部分出現的僭建物。為了加強對僭建物的執法,我們於二○一一年四月起把「須予以取締」僭建物的涵蓋範圍擴大,還包括所有位於樓宇天台、平台、天井及後巷的僭建物,經擴大的「須予以取締」類別適用至今。

凡屬「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採取執法行動,具體而言,除非業主已主動處理涉事僭建物,例如委任認可人士提出糾正方案,否則該署會發出清拆令,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並將相關清拆令註冊於土地註冊處。業主如無合理辯解而又未能在清拆令訂明的指定期限內糾正情況,屋宇署會考慮檢控有關業主,並可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必要的清拆或糾正工程,然後向失責業主追討工程費用、監督費及附加費。

至於不屬「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署方會因應情況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或警告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僭建物。業主如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清拆在警告通知內列明的僭建物,屋宇署便會將警告送交土地註冊處,以註冊有關警告在涉事物業的業權記錄上,有關警告通知只會在業主清拆僭建物後方予以註銷。

就屋宇署針對僭建物的執法工作,一貫的政策和取態是要求業主盡快糾正違規情況。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不會就是否有人違反《建築物條例》進行刑事調查;但如有資料顯示可能有《建築物條例》下的註冊人士涉嫌參與僭建物的興建,或有關註冊人士明知而向屋宇署提交失實文件等,該署則會作出跟進,包括作出刑事調查。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徵詢屋宇署後,我的回覆如下:

(一)屋宇署在處理僭建物的事宜上,一直本着依法辦事和一視同仁的原則,根據《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按照由二○一一年年中採用的既定做法,如果有傳媒查詢或報導的僭建物牽涉的業主屬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屋宇署會優先進行實地視察,查明懷疑僭建物是否存在,以盡快釋除公眾的疑慮。如在實地視察後發現任何僭建物,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行動,不會因為涉事人的身分而採用不同的執法標準。

我們必須重申,一直以來,屋宇署同事都恪守專業獨立的操守,不偏不倚地按照《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

(二)及(三)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於二○一一年四月開始實施。鑑於現存僭建物的數量龐大,有關政策一直秉持「風險為本」的原則,妥善釐定執法行動的緩急先後。如剛才第一部分的回覆所述,在處理每一宗涉及僭建物的個案時,屋宇署均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及跟進行動。如在視察後確定有屬現行僭建物執法政策下「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無論業主事前是否知悉其擁有物業存在僭建物,除非業主已主動處理涉事僭建物,例如委任認可人士提出糾正方案,否則屋宇署仍會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在過去三年(即二○一五至二○一七年間),屋宇署平均每年發出約13 000張清拆令,而在該三年內平均每年約26 000個僭建物被拆除。

對現行僭建物執法政策作出任何重大修改,必須小心行事,以免令社會無所適從,甚或向社會傳達錯誤信息,誤以為政府沒有打擊僭建物的決心。在現階段,政府沒有計劃對現行僭建物執法政策作出重大修改。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處理僭建物問題,除採取現行措施,包括檢控、徵收代辦工程附加費、實施檢核計劃及資助計劃,以及透過社區服務隊提供支援外,亦會探討其他有效方法,以促使業主清拆僭建物。此外,屋宇署亦會致力提高工作效率,並在有需要時調整工作優次,例如調整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數目,或集中資源於一些因僭建物而導致風險較高的樓宇進行大規模行動。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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