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安置受收地及清拆寮屋計劃影響的居民

以下為今日(五月三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本月二日派員到元朗橫洲永寧村、鳳池村及楊屋村張貼收回土地公告,以落實橫洲發展計劃(第一期)。該等鄉村的居民感到十分彷徨,並透過鄉議局向政府提出多項訴求,包括政府覓地重建他們的鄉村、在豁免全面入息及資產審查下編配公屋單位予他們、押後收回土地等。就安置受收地及清拆寮屋計劃影響的居民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受橫洲發展計劃(第一期)影響的住戶數目、人數及寮屋數目,以及當局在二○一五年十月進行凍結登記期間登記的住戶數目為何;

(二)鑑於受一九九八年九月以前公布收地及清拆寮屋計劃影響的住戶無需通過全面入息及資產審查而可獲編配公屋單位,但據悉當局其後曾對該政策作出修改,該項無需審查的安排現時是否已不適用;如是,何時開始實施;在推展各項涉及收地及清拆寮屋的計劃時,當局有否向受影響的住戶解釋最新的安置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給予受收地及清拆寮屋計劃影響的住戶恩恤安排,例如在豁免全面入息及資產審查下編配公屋單位及發放特惠現金津貼給他們;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私人土地、舊批約土地及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住戶所獲安置安排有否分別;如有,詳情及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劉業強議員提問的各部分,在諮詢發展局及地政總署後,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正如政府過去曾在不同場合(註一)指出,政府是根據一套既定機制處理因公共用途而收回私人土地及清理政府土地的事宜,包括對合資格的業權人和住戶作出安置及補償。

根據現行機制,若受影響的住戶本身是私人土地的業權人或合法租戶,他們可根據相關香港法例(包括《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等條例)申領補償(一般稱為「法定補償」)。可獲補償的權益、申領補償的程序以及評定補償基準和原則已在有關條例中列明,條例並賦予土地審裁處就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的權力。他們亦可申領適用的特惠土地補償及特惠津貼,作為法定補償申索以外的另一選擇。

若受影響的住戶對土地或構築物並無合法權益,上述適用於私人土地業權人或合法租戶的法定補償制度及相關的特惠津貼並不適用。

按現行政策,所有經清拆前凍結登記並受清拆影響的住戶,其佔用的構築物(不論是否位於政府土地,或位於私人農地(包括舊批約土地))必須屬持牌住用或經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作居住用途的構築物,並需要符合入住香港房屋委員會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相關資格,方可獲安排入住公屋。自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開始,所有因政府清拆行動而須遷置人士(包括上述持牌及登記構築物的居民)的安置資格準則,與其他公屋申請者劃一,包括須進行入息審查、資產審查審查及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規定」。由於公屋是涉及大量公帑資助的珍貴社會資源,因政府清拆行動而須遷置的人士須接受資產及入息審查的規定,以確保有限的公屋資源用於安置真正有需要但無法負擔其他類別房屋的家庭,以免對正在輪候公屋的眾多申請者造成不公。

如住戶在緊接清拆前凍結登記日之前持續居住在持牌住用或經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作居住用途的構築物十年或以上,惟因超出申請公屋的入息及資產限額或其他情況而未能獲配公屋,可申請「持牌住用構築物和已登記住用寮屋的核准佔用人之特惠津貼」。津貼額按佔用作該居住構築物的面積及居住年期計算,上限為60萬元,已申領該等津貼的人士在兩年內不能申請公屋。

若住戶佔用的構築物屬於持牌非住用或經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作非居住用途的構築物,以上特惠津貼安排並不適用。若他們在直至緊接清拆前凍結登記日之前持續佔用該構築物作居住用途兩年或以上,可申領「住戶搬遷津貼」(註二),津貼額按住戶人數而定。

以上適用於持牌構築物或一九八二年登記寮屋的安排,是考慮到政府的寮屋管制政策一直表明,獲「暫准存在」的非法構築物只限於一九八二年全港寮屋登記中已獲登記的寮屋。即使獲「暫准存在」直至自然流失,或政府因發展計劃、改善環境或安全理由而被清拆,經一九八二年登記的寮屋以至持牌構築物亦不得改作與記錄不同的用途。

在進行清拆前凍結登記時,地政總署會向受影響的居民發出「受政府清拆行動影響的寮屋居民安置簡介」,當中詳細闡述現行的清拆安置政策。

此外,政府的一貫政策是不會讓任何人士因政府的行動、天災或緊急事故而無家可歸。因此,其他不符合上述安置資格的人士,如無法自行另覓居所,可在有關政府部門的轉介下,向房屋署申請入住臨時收容中心,以等候審核資格作進一步安置或自行另覓居所。

就橫洲第1期公營房屋發展計劃而言,因應發展時間表,地政總署於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就該發展計劃所涉及的土地進行清拆前凍結登記,共登記約180個住戶,涉及約400人。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暫時確立已登記的住戶當中約100戶居住在持牌住用或已於一九八二年進行的寮屋登記中已登記用作居住用途的構築物;約50戶居於持牌非住用或於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中登記作非居住用途的構築物,餘下約30戶居於非持牌或沒有寮屋登記的構築物。由於仍未能聯絡部分構築物的佔用人,受影響住戶的情況仍待全面確實。地政總署已陸續聯絡已登記的住戶,向他們解釋相關的安置及特惠津貼安排。截至本年四月底,已約見了80戶。

地政總署已於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根據條例張貼收回土地公告,受影響的私人土地將於收地公告張貼後三個月復歸政府所有,這是指土地業權復歸政府。至於住戶或其他佔用人須何時搬離所佔用的構築物或政府土地,目前具體目標是希望於二○一八年初把有關土地移交土木工程拓展署以進行工程之前,分階段進行。政府會繼續與受影響的土地業權人和佔用人緊密聯繫,向他們解釋清拆補償、安置事宜及處理有關的資格審批工作,並在二○一八年初以前分批完成審批申請特惠津貼或公屋的資格。

註一:包括近期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與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橫洲公營房屋發展計劃的聯席會議、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下整體撥款的討論、以及政府與受橫洲公營房屋發展影響居民的會面等。

註二:「住戶搬遷津貼」適用於居住在持牌住用或經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作居住用途的構築物的合資格住戶,或直至緊接清拆前凍結登記日之前持續佔用持牌非住用或經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作非居住用途的構築物作居住用途兩年或以上的合資格住戶。合資格申請公屋或申請「持牌住用構築物和已登記住用寮屋的核准佔用人之特惠津貼」的住戶亦可同時申請「住戶搬遷津貼」。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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