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就工廈違例住用單位採取聯合執法行動

屋宇署及地政總署今日(五月六日)宣布,針對新界荃灣灰窰角街6號的工業樓宇(DAN6)內的違例住用單位採取聯合行動,以保障公眾及住戶的安全。

近日有傳媒報道該樓宇有單位被用作住用用途,根據批准建築圖則,該樓宇的設計和建造只擬作工業用途。屋宇署展開調查後,今日向被發現非法用作住用用途及有僭建物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命令,着令中止將該單位用作住用用途,拆除有關僭建物並按照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圖則還原受影響的樓宇部分。

另外,由於DAN6的地契指明有關土地只可作一般工業及/或倉庫用途,把單位用作其他用途,例如住宅,屬違反土地契約,地政總署已發警告信要求該單位的土地業權人糾正違反地契條款事項。考慮到把工業樓宇用作住宅的嚴重性,地政總署會按需要考慮採取進一步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將有關單位的權益轉歸政府。

有關樓宇同時已被納入屋宇署針對工業樓宇被用作住用用途的大規模行動中,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會安排分批巡查該樓宇的其他單位。

屋宇署表示,工業樓宇內的單位絕不宜作住用用途。工業樓宇在逃生途徑及其他消防設施,以至照明與通風等方面的要求,均與住用樓宇有別。工業樓宇內的單位可隨時用作工業活動或儲存危險及易燃物品,而這些潛在風險一般不能單靠改善工程得以消除。把工業樓宇非法改作住用用途及搭建僭建物,會對住戶構成嚴重的安全風險,非法更改用途及加建僭建物亦違反《建築物條例》。

屋宇署警告工業樓宇的業主不要將其單位非法更改作住用用途及搭建僭建物,任何違反有關法例或不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可被檢控。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發出的清拆命令、第25(2)(b)條發出的中止命令或第26(1)條發出的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至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地政總署亦提醒土地業權人必須遵守有關地契訂明的條款。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工業樓宇內的單位時亦須留意有關地契的准許用途,以免日後因地政總署對該等違反用途的單位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而蒙受損失或可能負上法律責任。

任何人士均不應在工業樓宇內居住。參與工業樓宇買賣及租務活動的人士,如準買家及租戶和地產代理等,應先查明單位的原先批准擬作的用途,不應把只供作工業用途的單位作住用用途。公眾如對樓宇的原先批准擬作的用途有懷疑,除可徵詢獨立的專業意見外,亦可透過土地註冊處的查冊服務或屋宇署的「百樓圖網」系統查閱有關樓宇的佔用許可證、批准的建築圖則及其他相關資料,以核實有關處所原先批准擬作的用途。

2016年5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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