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樓宇外牆維修工作的安全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強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工會指出,發展商近年在設計樓宇時為求令樓宇有豪宅的華麗外觀以吸引買家,往往在樓宇外牆採用大量鋁板、雲石及大幅的落地玻璃。然而,採用該等物料會令樓宇日後維修外牆困難,亦增加維修工人從高處墮下的風險,而小業主亦可能因而須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室內裝修及樓宇維修業的職業傷亡數字,並按年份、行業及傷亡類別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多少宗及百分比的個案涉及樓宇外牆的設計及外牆維修工作;當局有否計劃檢討現時外牆維修工作的安全指引,並針對新建成樓宇的外牆設計缺陷,盡快推出補救措施,以保障維修工人的職業安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五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小業主就樓宇維修和保養事宜求助的個案;會否嚴格規定發展商須在住宅物業的銷售文件、大廈公契及其他相關文件內,列明有關的維修和保養責任的詳情,使準業主清楚了解自己的法律責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建造業人士向本人反映,不少發展商及其建築設計團隊並不重視屋宇署就建築物外部檢查及維修設施發出的作業守則,當局會否考慮參考英國的建築物設計及管理條例,立法規定發展商呈交的建築圖則,必須仔細考慮日後樓宇外牆維修的問題,並設置永久通道設施(包括(i)提供安全及合適的進出通道及工作台、(ii)在大廈外牆加設「羊眼圈」及螺栓等永久錙固裝置供工人懸掛安全帶、(iii)在安全及合適位置裝置吊船並提供合適進出通道及設備及(iv)在外牆裝設吊船定位設備以穩定吊船),以改善在建築物外部進行維修期間的工作安全水平,確保工人的職業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和運輸及房屋局後,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據勞工處所提供的資料,裝修及維修業在過去五年(截至二○一三年上半年)發生的工業意外,按年份及意外類別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錄。同期涉及「人體從高處墮下」的受傷個案為982宗,死亡個案則為20宗,其中10宗死亡個案是工人在從事樓宇外牆工作時發生的。勞工處已為各種高危工序(包括外牆維修)發出工作安全指引,並會因應工作環境的轉變,不時更新指引。此外,職業安全健康局一直以來資助業界購買工作安全設備,包括流動式臨時防墮繫穩裝置及全身式安全吊帶等。

(二)屋宇署沒有備存就業主因樓宇外牆的維修和保養事宜尋求協助的相關統計數字。

在發展項目落成前,發展商根據地契條款及有關指引,草擬大廈公契,以訂明業權人之間的權利、權益和責任,包括維修和保養責任等事宜。

運輸及房屋局表示,《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第621章)已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全面實施。根據條例的規定,一手住宅物業的賣方須向公眾提供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售樓說明書須提供的資料包括大廈公契(或公契擬稿)的摘要,以及發展項目中的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就發展項目的外部裝修物料而言,賣方在售樓說明書須列出外牆裝修物料的類型、窗框及玻璃的用料、窗台用料及窗台板的裝修物料、花槽裝修物料的類型,以及陽台或露台裝修物料的類型和是否有蓋。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發布的《一手住宅物業買家須知》,有提醒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應留意大廈公契(或公契擬稿)內載有天台和外牆業權的相關資料,以及建議他們應閱覽大廈公契(或公契擬稿)。

(三)發展項目在設計上如能顧及長遠建築物外部檢查及維修的需要,並提供所需的設施,有助改善在建築物外部進行有關工作的安全水平。為此,屋宇署已發出《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就建築物外部檢查及維修設施提供技術指引,鼓勵建築業界採納有關建議。

鑑於不同的發展項目在設計上可能有其獨特的要求和需要,在考慮應否規定新發展項目在設計階段必須為日後樓宇外牆維修提供指定設施時,必須審慎研究建議對樓宇設計可能構成的影響。

另外,我們知悉建造業議會屬下的工地安全委員會正就提升工人在建築物外部工作安全的不同方案進行研究,同時會參考不同地區處理有關問題的經驗和做法。政府會配合委員會有關的工作,以保障從事建築物外部工作工人的職業安全。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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