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設施條例》服務收費調整

政府今日(七月十二日)在憲報刊登《2013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調整根據《水務設施條例》( 第102章)下《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章)所提供的二十四項服務收費。

將調整的收費項目包括:

(一) 安設總水管接駁裝配,和在政府持有的土地上(包括修復地面)安裝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二) 重新接駁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三) 提供和安裝水錶;
(四) 提供水錶;
(五) 重新加上消防供水系統或水錶的封口;
(六) 測試水錶或私人檢測錶(包括移走和重新安裝);
(七) 水喉匠牌照簽發、續期和考試;
(八) 簽發釣魚牌照;
(九) 檢驗用水樣本;以及
(十) 每次到場收集用水樣本。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根據「用者自付」原則,政府的政策是收費水平一般應訂於足以收回服務的全部成本。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費升幅過大,二十四項服務現行收費將提高約5.9%至20.1%。

修訂規例將於七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如通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新收費將於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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