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代主席:

發展局就涉及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的僭建物個案的政策,屋宇署一貫的執法和做法,以及大家的一些質疑甚至指控,我在開場發言時已經作了一些說明,我盡量不重複,但我亦有必要回應幾位議員的要求或誤解。

首先,湯家驊議員剛才發言時,我剛剛離席。因為今日很忙,過來開會時未有機會吃午飯,所以兩點多時很餓,去了canteen(飯堂)吃了一個湯意粉。湯家驊議員點名要我回應他幾點,我就他關心的幾點有以下回應。

第一,他提到二○一一年四月,發展局改變了優先取締僭建物的範圍。他大致上意思是,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增加這些範圍後,加入了一些新執法項目,而因為這樣,屬於優先取締的項目,屋宇署不會再發信,要做便會立即發出清拆令採取行動。我必須指出,湯家驊議員在這裏可能有些誤解。我們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回覆梁國雄議員的書面質詢時,有以下一個說明。我引述,為了加強樓宇安全,屋宇署自去年四月一日起實施經修訂的僭建物執法政策,擴大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範圍至包括所有位於樓宇外部的僭建物,而小型適意設施除外。回覆中又說,例如位於樓宇的天台、平台,以及天井和後巷的僭建物,我們一般簡稱為「上、中、下」;建築物的上部、中部和地面,不論有關僭建物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程度或是否新建,根據經修訂的執法政策,屋宇署實際上會對在樓宇外牆及外部的絕大部分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勸喻信,敦促業主盡快自行糾正有關物業的違規情況。若業主未能在指定期間內展開糾正工程,屋宇署便會發出法定命令,着令業主進行所須工程,糾正違規情況,亦會把有關命令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對於未有適當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屋宇署亦會考慮對其提出檢控。至於一些不屬於須優先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因應情況向業主發出勸喻信或警告通知,敦促業主自行安排清拆僭建物。

主席,簡單來說,屋宇署接到舉報或轉介時,他們便會去視察。視察和巡查後如果確認有僭建物,就會看看這僭建物是否屬於須要優先取締的類別。如果不是,他們便會發出勸喻信或警告通知。如果是的話,即是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他們不是馬上發出清拆令的,他們會先發出勸喻信。勸喻信發出後,相關的業主如不採取適當行動,三番四次敦促都不做時,屋宇署才會發出清拆命令。

當然,在他們視察時,如發現有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並且是有危險的,或是一個大型行動的其中一部分,那樣屋宇署便會直接發出清拆令。所以,剛才湯家驊議員的理解,是有所誤解的。基於剛才所講的誤解,湯家驊議員質疑屋宇署對貝璐道4號的4號屋和5號屋的執法的決心是否有問題,因為屋宇署並非馬上發出清拆令,而是先發信。正如我剛才解釋屋宇署發出勸喻信要求業主採取行動,是其一貫的做法。至於4號屋地下的僭建空間,正如之前答覆立法會查詢時指出,亦在屋宇署自己發出的聲明所提及,他們已於十二月三日發信要求業主的獲授權人士提供補救方案予屋宇署,在屋宇署同意後才可進行施工。

湯家驊議員另外提出,指屋宇署在處理4號屋地下低層懷疑僭建工人房時似乎有涉嫌包庇,因為他認為屋宇署在六月底視察時理應有合理懷疑,就是牆背後有僭建工人房,而屋宇署當時應立即採取執法行動。主席,我認為這個講法有欠公允。為甚麼呢?因為十一月二十三日梁振英先生發表聲明至今,其實有很多資料披露在大家眼前,其中包括在聲明中指出,在4號屋地下低層有擴建部分,該部分後來被牆封了。當我們有這些資料做背景時,湯家驊議員剛才所懷疑的,似乎言之成理。但大家必須注意,我亦希望指出,幾個月前,即六月二十六日,當屋宇署看到傳媒報道,前往4號屋視察,屋宇署掌握的資料並非那樣全面,當時傳媒的報道是指4號屋內有一個僭建工人房,但並沒有實質的憑證。屋宇署在現場是按他們一貫的做法,確定傳媒報道的懷疑僭建物,即懷疑僭建的工人房是否存在,結果是他們並沒有發現的;至多那幅牆與原來圖則的位置並非完全相符,由於當時屋宇署未能確定那幅牆是否僭建物,亦覺得那幅牆與周圍並沒有明顯的危險,屋宇署便按一貫做法,向認可人士發出信件,查詢建造那幅牆的目的及構造。正如我剛才所說,屋宇署需要處理大量僭建物個案,考慮到資源,他們有分輕重緩急,亦有分是否有危險。所以除非這個個案,當時他們認為有明顯的危險,否則他們會按他們一貫的做法,要求業主提供資料,然後才決定下一步的跟進行動。事實上,當業主在十一月二十三日的聲明裏交代了在4號屋底層有一個擴建部分,並且被一幅牆遮蔽之後,他們根據這個資料前往視察,便已經馬上要求安排將那幅牆打開一個通口讓他們視察,從而作出跟進。因此,我認為湯議員儘管可以不同意屋宇署同事當時的判斷,但不可以單憑一些事後才掌握的資料而說屋宇署的同事當時的執法不公,甚或有包庇之嫌。

主席,接着我想回應劉慧卿議員剛才提出的幾點。她基本上說發展局和屋宇署沒有出來就着僭建講清講楚,提及我們出來解釋的時候吞吞吐吐、欲言又止。主席,我必須指出,其實就着這僭建事件,屋宇署和發展局多次以外不同方式,已向立法會和公眾提供資料和解釋。自從事件發生以來,發展局和屋宇署亦有出席過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亦曾回覆和解答立法會議員好幾次的書面或口頭質詢。舉例來說,上星期三,十二月十二日,郭家麒議員提出口頭質詢,我答覆之後,他感到答案未夠完備,他當日下午給我一封信要求更全面的資料提供。即使我在十二月十三、十四、十五日三日,到了上海公幹,但我們已經盡力,亦已經在十四日的黃昏將回覆給了郭家麒議員。在剛過去的星期日,發展局和屋宇署的同事準備好到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就議員的查詢作出詳細的解釋,但很可惜會議流會,所以不存在我們迴避或逃避這個問題。

主席,第三點就是剛才梁家傑議員說,他認為不可以接受我們曾經回答立法會時說,就是4號屋下面那幅牆其實是經屋宇署評估之後,確定是符合《建築物條例》第41(3)條的規定,屬於豁免審批的工程,無須在建造前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在完工之後亦無須向屋宇署提交任何文件。因此,屋宇署認為該幅牆本身並沒有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判斷有關的牆是豁免審批的工程,並不表示屋宇署接納處理了該幅牆就是解決這個僭建空間的適當方案。不過該幅牆本身應是怎樣,是有一個客觀的準則去決定是否須要施工前審批、是否須要完工後通報。其實我們在十二月十四日答覆郭家麒議員提問時,在答覆裏有兩份附件,說明了在什麼情況下有那些是屬於豁免審批的工程、那些工程屬於不受限制,在完工之後亦不須要提交任何文件。

主席,最後我亦想回答石禮謙議員詢問關於約道的個案。由於該個案本身有刑事調查正在進行中,所以我在這裏不便作出評論。多謝主席。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55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