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李卓人議員提出的議案,動議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行政長官位於山頂貝璐道4號的4號及5號屋的違例建築工程及有關事宜。我會就屋宇署對這宗僭建物個案的處理發言。

屋宇署在處理僭建物和執法工作方面,一直都是本着專業精神,秉持不偏不倚、依法辦事的原則處理每一宗僭建物個案。屋宇署署長在上月二十九日亦作出了嚴正聲明,指出近日一些對屋宇署的指控,包括指屋宇署人員在處理貝璐道這個案上對業主有所包庇,又或是指因受到高層壓力而停止調查。這些均並非建基於事實的言論,對於屋宇署一直克盡己職的同事絕不公道。

在上月三十日,屋宇署的本地屋宇測量師協會及測量主任權益小組發出聲明,容許我引述聲明的一些主要內容。聲明指出:「近日某些傳媒就特首住所僭建的報道中,有針對屋宇署員工的誠信、專業及持平等不公平的言論,對屋宇署的同事造成很大的困擾,我們希望就此作出回應及澄清。屋宇署的同事一直以來都是本着緊守法紀、專業判斷、公正持平的態度去履行我們的職責。」聲明又指出:「屋宇署的專業及技術人員,有能力作出專業的判斷,亦有決心維護專業的操守,絕不會容許有所謂『包庇』或『施壓』的情況出現。我們重申,不論執法的對象身分是誰,屋宇署的同事在履行職務時都會堅持一貫『依法,專業,持平』的態度去處理。過往如是,將來亦一樣。」

從以上的聲明可以看到屋宇署的同事近日面對一些毫無事實根據的攻擊所承受的壓力,面對種種沒有真憑實據支持的指控,我今天實在有必要再次為他們抱不平。我希望再一次就個案的事實,向議員及透過議會向市民大眾詳細說明,希望各位的討論能夠建基於事實,亦為屋宇署的同事討回公道。

在處理僭建物個案時,屋宇署一直遵從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對每一宗涉及僭建物的個案,該署均會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不會因為業主的身分而作出任何特別安排。簡言之,即署方不會因為業主是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而在執法上特別嚴苛或特別寬鬆。現行的既定程序如下,第一,屋宇署會率先跟進並作實地視察經由公眾舉報或傳媒報道,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以早日釋除公眾疑慮。這程序於去年年中引入。當時,發展局有見及傳媒報道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懷疑僭建物個案,引起公眾關注,為了早日釋除公眾疑慮,決定屋宇署應就這類個案率先作出實地視察。第二,經實地視察後,屋宇署會按照《建築物條例》及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不會因為業主是高官或社會知名人士,而在執法工作方面特別加快或特別拖慢。

就傳媒於本年六月二十一日報道有關貝璐道4號的5號屋有懷疑僭建花棚,由於個案涉及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屋宇署隨即按上述處理涉及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個案的程序,率先安排人員於第一時間,即當日,到訪上址進行實地視察和就視察所得作詳細記錄。而發展局局長亦第一時間,即同日下午向傳媒講述屋宇署的初步視察結果。而因應傳媒於六月二十二日就4號屋庭園一項懷疑違例的僭建物的報道,屋宇署亦於該日再派員到該物業視察。並綜合兩天視察的結果,於同日,即六月二十二日,向業主發出勸喻信,敦促其盡快糾正違規情況。發展局局長同樣第一時間,於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向傳媒講述兩次視察的結果和署方的跟進工作,屋宇署亦在當日發出新聞稿,講述視察結果及有關跟進工作。

因應傳媒於六月二十六日早上報道4號屋地下低層可能有「僭建工人房」,屋宇署亦是即日下午到現場視察。當時署方並沒有發現傳媒報道的「僭建工人房」或新的僭建物,但發現原來士多房的一幅牆有部分與原來的批准圖則所顯示的位置不符。由於當時未能確定該幅牆屬僭建物,亦無發現該幅牆及其周圍有明顯危險,所以屋宇署沒有足夠理據發出勸喻信或清拆令。屋宇署於翌日,即六月二十七日,發信予認可人士,同時亦將副本送交業主,要求提供該幅牆的構造及其建造目的的資料,以確定進一步需採取的跟進行動。其後,屋宇署三次書面催促認可人士提供有關資料。

有意見質疑為何屋宇署在多次不獲回應的情況下,仍不採取進一步行動,例如發出清拆令和釘契,或引用《建築物條例》下的權力向法庭申請手令甚或破門入屋,要求業主打開牆身作詳細視察。主席,我必需要指出,屋宇署在處理有關樓宇安全的工作時,很多時候都會要求有關人士,包括業主、認可人士、承建商等提交資料,以讓署方進行所需的調查及決定下一步行動。

就僭建物而言,屋宇署在處理一般僭建物的投訴或進行大規模行動時,很多時候都需要花上不少時間,多次聯絡業主才能成功進入單位內視察或取得所需的資料。事實上,屋宇署每年接獲數以萬計的僭建物舉報或投訴,如在二○一一年,已收到四萬多宗涉及僭建物的個案,基於資源考慮,屋宇署在處理僭建物工作時,必須以樓宇安全為先,並且實事求是和按緩急輕重,不可能就每宗個案都隨便動員破門入屋或向法庭申請手令。因此,除非個案有明顯危險的情況,否則屋宇署一貫的取態是盡量鼓勵業主與署方合作。

讓我舉一個個案解釋,傳媒在今年四月報道新界有一多幢式洋房的屋苑有部分洋房懷疑有僭建地牢,屋宇署過往多個月來一直跟進,包括發信要求業主安排屋宇署入屋視察。儘管經多次與業主聯絡,至今仍有部分單位未能入內視察,但基於屋宇署人員從屋外視察並沒有發現有明顯危險的實際情況及資源考慮,屋宇署仍未就這個個案破門入屋或向法庭申請手令。

另一個案,傳媒在去年六月報道港島有一洋房有懷疑僭建地牢,屋宇署亦一直跟進,包括多次去信業主要求安排屋宇署入屋視察,署方正等待業主作出安排。由於屋宇署人員從物業外圍視察,並沒有發現任何明顯安全問題,因此,亦沒有就這個個案破門入屋或向法庭申請手令。

在貝璐道的個案,屋宇署亦是按照一貫跟進類似個案的做法,發信要求業主及認可人士提供資料。

業主於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發表有關其物業的聲明後,屋宇署人員於其後第一個工作天(即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一)聯同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到4號及5號屋視察,以跟進及調查有關聲明提及的違例建築工程,並在視察後在上址外面向在場的傳媒講述調查的發現。署方亦於翌日十一月二十七日發出新聞稿以書面講述調查的發現。屋宇署於十一月二十九日亦再到上址視察,確定4號屋地下低層一幅牆後的樓面空間屬「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署方於十二月三日向業主發出勸喻信,敦促其盡快拆除有關僭建物。業主及認可人士須就有關清拆工程向屋宇署提交補救方案,並在獲得屋宇署的同意後方可展開工程。

主席,我列出上述個案的詳細時序及事實,是希望讓各位知道屋宇署在處理這個案時,一直按照既定程序,率先作實地視察,並按照《建築物條例》及現行執法政策,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同時,署方亦盡量以最快時間向公眾就已確定的僭建物和跟進工作發放資訊,以早日釋除公眾疑慮。事實上,除了向傳媒講述事件和發出新聞稿,發展局和屋宇署亦多次以不同方式向立法會提供資料和解釋個案,自事件發生以來,發展局和屋宇署亦曾出席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另外亦分別答覆了四條立法會書面和口頭質詢,向議員就執法政策、個案詳情及解釋個案的處理等方面提供資料。若有需要,我們亦樂意向議員提供其他有關資料。

對於有評論指發展局局長和屋宇署在貝璐道個案中刻意保持低調,而在約道5A及7號的個案則特別高調,這說法實在是站不住腳的。在約道個案中,傳媒首次於本年二月十三日報道事件,屋宇署於二月十四日到現場視察但未能成功入屋。及後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聯絡後,屋宇署於二月十六日進行實地視察。相對貝璐道的個案,我剛才已經說過,屋宇署是在傳媒報道後即日作出實地視察的。另外,在約道個案中,發展局局長在屋宇署實地視察後並沒有即時公開講述屋宇署採取的執法行動。相反,在貝璐道個案中,發展局局長兩次在屋宇署實地視察的當日(即六月二十一及二十二日)便即時向傳媒講述屋宇署的視察結果。

有關屋宇署包庇的指控,亦絕無其事。在貝璐道個案中,傳媒最初只報道了4號屋的懷疑僭建花棚以及5號屋的搭建物,但屋宇署在實地視察時,根據一貫做法在相關懷疑僭建物所在的樓宇外圍視察,根據視察所得,確認還有其他數項未有報道的僭建物,屋宇署便立即按照既定執法程序跟進,更主動向傳媒透露,這些都說明所謂包庇之說實在是穿鑿附會。

剛才李卓人議員問,發展局局長是否有指示屋宇署執法行動應如何進行,我之前回答議員提問時說過,發展局負責制定政策,執法機關為屋宇署,發展局局長從沒有就執法行動對屋宇署作出任何指示。

主席,亦有指屋宇署多次向業主發信,要求提供有關4號屋地下低層牆身的資料,在不獲回應的情況下仍未採取進一步行動,有放生之嫌。這亦與事實不符。在沒有獲得實質的資料前,試問社會會否同意屋宇署可輕率地「釘契」或向法庭申請手令破門入屋?在當時的情況下,屋宇署是按照一貫做法,先要求業主及認可人士提交資料,以便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行動,我覺得是絕對合理的。屋宇署在處理有關樓宇安全的工作時,很多時候都會要求有關人士,包括業主、認可人士、承建商等提供資料,以讓署方進行所需的調查及決定下一步行動。根據屋宇署六月二十六日的視察,當時未能確定該幅牆屬僭建物,所以屋宇署沒有足夠理據發出勸喻信或清拆令。而根據當天的視察,亦無發現該幅牆及其周圍有明顯危險,因此屋宇署根據一貫做法先要求業主及認可人士提交資料,以便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行動。

對於有指屋宇署曾經有上級人員指示前線同事不要就該幅牆跟進,更加是憑空捏造。屋宇署六月二十六日的視察時發現該幅與原來批准圖則所顯示的位置不符的牆,便立即於翌日發信要求就該幅牆的構造及其建造目的提供資料。這正說明所謂不要跟進的情況絕非事實。

對於有意見指屋宇署在處理這個案時與處理約道的個案有厚此薄彼之嫌,這亦是站不住腳的,亦對屋宇署的同事有欠公道。我必須重申,不論是貝璐道或是約道個案,屋宇署均是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不會因為業主的身分而作任何特別安排。但我們亦必須指出,每宗個案都有其獨特之處,不能夠作直接比較。

在約道個案中,屋宇署是在傳媒首次作出報道後的第四日(二月十六日)進行視察。當時不少傳媒報道了據稱曾參與有關房屋興建的建築業人士提供有關該房屋建造時的情況,例如僭建物興建時的相片及設計圖等資料,顯示在個案中可能有一些在《建築物條例》有法定責任的人,如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等,明知而違反在進行工程前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的規定,向屋宇署作出失實陳述等情況。因此,屋宇署在當時已有足夠資料決定有需要展開刑事調查。就貝璐道個案,類似的情況及資料並沒有出現,但屋宇署會繼續分析評估視察所得的資料,以及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跟進,以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執法行動。

主席,我希望以上羅列的事實經過能幫助大家更清楚掌握事件的實情,並且知道近日一些對屋宇署同事的指控實在缺乏事實基礎,對有關同事絕不公道。此外,屋宇署在處理貝璐道個案時一直按照既定程序,並按照《建築物條例》及現行執法政策,我再強調,是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同時,署方亦盡量以最快時間向公眾就已確定的僭建物和跟進工作發放資訊。事實上,除了向傳媒講述事件和發出新聞稿外,發展局和屋宇署亦多次以不同方式向立法會提供資料和解釋個案的處理,例如我之前所述,發展局和屋宇署曾出席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另外發展局局長亦分別答覆了四條立法會書面及口頭質詢,向議員就執法政策、個案詳情及解釋個案的處理等方面提供資料。

主席,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一項十分重大的決定,我懇請各位議員在考慮時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事實上,發展局和屋宇署一直也有詳細交代有關的政策、程序,以及屋宇署視察結果和執法工作的進展。綜合以上的事實,我們認為立法會實在沒有需要亦沒有足夠理據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委任專責委員會調查事件。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反對李卓人議員提出的議案。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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