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玻璃窗戶及玻璃幕牆安全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年九月,西九龍豪宅項目凱旋門一個高層單位的一塊巨型窗戶玻璃突然爆裂,從高空掉下的玻璃碎片擊傷一名途人。報道指出,自二○○七年以來共有超過三十塊窗戶玻璃從該屋苑的單位掉下,威脅到當區居民及途人的安全,情況令人憂慮。報道又指出,屋宇署制定的窗戶玻璃安全標準遠低於歐洲一些國家的水平,而且住宅單位窗戶玻璃爆裂及掉下的事故時有發生,顯示「玻璃癌症」問題嚴重,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當局接獲大型屋苑或樓齡十年以下的樓宇的窗戶玻璃爆裂或掉下事故報告的宗數和該等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並按樓齡及事故原因列出分項數字;有否跟進及提出檢控;若有,檢控數字及其他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二)有否檢討現行的強制驗窗計劃每年揀選強制驗窗的樓宇數目是否足夠;鑑於新建成樓宇的窗戶玻璃爆裂及掉下的事故不時發生,會否考慮把樓齡十年以下的私人樓宇納入強制驗窗計劃;及

(三)有否計劃加強監管玻璃幕牆的設計及建造,並立法規定一旦發生意外,相關的承建商須負上責任;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旨在規管位於私人土地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及建造,並為此訂定安全、衞生及環境方面的建築標準。根據《條例》的規定,除非屬於可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或獲豁免審批的工程外,任何人士如有意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委聘認可人士,並於有需要時,聘請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擬備及提交圖則,供屋宇署審批。此外,有關人士亦須聘請註冊承建商按照經批准的圖則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在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後,認可人士須事先取得屋宇署的書面同意,才可展開工程。有關玻璃窗及玻璃幕牆的用料、設計和建造受《建築物(建造)規例》所規管,屋宇署亦有制訂相關的「幕牆、玻璃窗及玻璃牆系統」及「鋁窗」兩份《作業備考》,為業界人士提供清晰的設計和建造指引。

香港的玻璃(如鋼化玻璃)品質控制方面的水平一般與歐洲及國際標準相若。屋宇署在其發出「幕牆、玻璃窗及玻璃牆系統」的《作業備考》中,規定所有鋼化玻璃須經過熱浸程序處理並符合英國標準BS EN 14179-1:2005,以減低鋼化玻璃因硫化鎳包含物而自發性破碎的風險。該規定符合歐盟標準EN 14179-1:2005。事實上,在制定私人樓宇的各項安全標準時,屋宇署均會參考和借鑑相關的國際標準及經驗。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就私人樓宇而言,屋宇署自二○○四年十月才開始記錄有關樓宇玻璃窗戶連窗框脫落的舉報數字,但並沒有單是窗戶玻璃爆裂個案的數字,亦沒有分析涉及樓宇的類別或樓齡。根據有關記錄,直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該署共接獲二百三十三宗私人樓宇玻璃窗戶連窗框脫落的舉報,事件共導致一人死亡及二十二人受傷。屋宇署並沒有關於這些個案在問題中提及的其他統計資料。

另外,根據房屋署的資料,截至二○一二年九月底,在過去十年期間,該署共接獲七宗有關居者有其屋屋苑玻璃窗脫落的個案,涉及屋苑的樓齡約由十五年至二十五年。

(二)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全面展開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從根源處理本港樓宇失修的問題。其中,強制驗窗計劃適用於樓齡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樓宇業主每隔五年須在指定期限內就樓宇的窗戶,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進行訂明檢驗和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而有關的訂明修葺工程須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每年,屋宇署會安排揀選五千八百幢樓齡達十年或以上的樓宇進行強制驗窗計劃,每年選出的目標樓宇,將包括不同地區內不同狀況及樓齡的樓宇。屋宇署現正陸續向首批按季被揀選進行強制驗窗計劃的目標樓宇發出法定通知。

在制定強制驗窗計劃的規定時,當局曾於二○○三及二○○五年進行兩階段的公眾諮詢,對象包括社會各界及各主要持分者(包括業主、專業團體及建築業界)。就強制驗窗計劃而言,諮詢所得的社會共識是此計劃應適用於樓齡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而檢驗周期應為五年。由於強制驗窗計劃正處推行的初期,我們現時沒有打算更改計劃下樓宇的適用樓齡,但會因應所取得的經驗不時檢討其成效。我們亦鼓勵業主應根據需要自行安排為其窗戶進行檢驗及修葺,以確保樓宇的良好保養和安全狀況。此外,屋宇署亦有透過宣傳教育市民要適當使用窗戶及定期保養維修的重要性。

(三)正如上文所述,根據《條例》的規定,除小型工程或獲豁免審批的工程外,任何人士如有意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委聘認可人士及/或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擬備及提交圖則予屋宇署審批,以及聘請註冊承建商按照經批准的圖則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在展開工程之前亦必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同意。此外,為確保正在進行的建築工程符合法例規定,屋宇署人員會定期監察及巡查施工中的地盤。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均有法定責任統籌、監督及進行建築工程,並須提交測試報告以確保其工程項目的質量符合《條例》的規定。在發出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前,屋宇署會對有關建造用料或構件的測試報告及已完成的工程作最後核查。

就玻璃窗戶及玻璃幕牆的用料、設計和建造,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須確保其工程項目符合《建築物(建造)規例》,以及由屋宇署發出的上述兩份《作業備考》所訂明的安全標準。其中,《建築物(建造)規例》規定,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所使用的所有物料,須在性質和品質方面適合其所作用途;妥為混合或製備;及在應用、使用或安裝時足以發揮其設計的功用。這些規定適用於樓宇內的玻璃窗戶及玻璃幕牆。而《作業備考》則詳細訂明相關規定和標準,包括玻璃窗戶及玻璃幕牆的物料、設計、安裝及測試等方面。《作業備考》亦規定註冊承建商須聘用具備有關經驗和技能的監工和工人,以及訂定適當的品質保證程序,以確保玻璃窗戶及玻璃幕牆安裝妥當。

任何人士或承建商如違反以上規定,有可能會觸犯《條例》下某些條文,例如第40(1AA)條及40(2A)(a)條。根據《條例》第40(1AA)條,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4(1)條(即有關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和同意工程的展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四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兩萬元。另外,違反《條例》第40(2A)(a)條的規定,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如屬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或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八個月(如屬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檢驗或小型工程)。

屋宇署不時檢討以完善《作業備考》。上述「幕牆、玻璃窗及玻璃牆系統」及「鋁窗」兩份《作業備考》分別於二○一二年五月及二○○六年三月作出修訂。為切合時代需要,屋宇署剛於今年十一月展開一項顧問研究,以檢討現行有關玻璃用料、設計和建造的規定和標準,玻璃窗戶及玻璃幕牆將包括在研究範圍內。研究亦會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和做法,確保有關規定符合最新國際標準。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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