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強制驗窗計劃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多名業主向本人求助,表示接獲私營工程公司的郵寄宣傳品,聲稱強制性驗窗計劃(驗窗計劃)適用於十年以上樓齡的大廈,並表示可提供免費檢查鋁窗服務。該等公司的人員驗窗後表示鋁窗需要維修以免違法,並推薦逾萬元的維修計劃。本人的辦事處職員向屋宇署查詢後發現,該等驗窗人員並非合資格人士。根據驗窗計劃,屋宇署會先向目標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發出預先知會函件,再在一至兩個月後向業主發出驗窗的法定通知。上述業主懷疑有人誤導市民藉此斂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屋宇署就驗窗計劃進行的宣傳的對象為何;有否評估針對長者及沒有瀏覽互聯網習慣的人士的宣傳是否足夠;

(二)鑑於驗窗計劃的第二階段宣傳計劃已於二○一二年五月展開,有否檢討該宣傳計劃的成效,以及會否再加強宣傳;

(三)除了在屋宇署的網站及其位於旺角的辦事處提供驗窗計劃的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名冊,政府會否增加擺放名冊的地點,以供長者及沒有瀏覽互聯網習慣的人士查閱;

(四)政府會否考慮設立窗戶檢驗及修葺工程項目費用的指引,供業主及法團參考;及

(五)政府會否跟進及調查上述個案,包括監管非合資格人士進行驗窗的情況;會否懲處違規人士,以及罰則為何?

答覆:

主席: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全面展開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從根源處理本港樓宇失修的問題。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分別適用於樓齡達三十年或以上及樓齡達十年或以上的所有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宇業主每隔十年須在指定期限內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伸出物及招牌,進行訂明檢驗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而根據強制驗窗計劃,樓宇業主每隔五年須在指定期限內就樓宇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屋宇署向樓宇業主發出了強制驗樓及/或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後,業主才有法定責任安排為樓宇及/或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和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然而,所有樓宇業主都有責任確保其物業的良好保養和安全狀況,包括為物業進行定期檢驗和適時維修。因此,除了在接獲由屋宇署發出的強制驗樓及/或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外,業主亦應根據需要安排為其樓宇及/或窗戶進行檢驗及修葺。如業主收到由屋宇署發出的強制驗樓及/或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則業主及其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和註冊承建商,必須按照《建築物條例》和《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例》的要求,進行檢驗計劃。屋宇署會按季揀選目標樓宇進行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並向目標樓宇的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發出法定通知。如有需要,業主可致電屋宇署熱線,查詢其樓宇是否已被揀選進行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

就被選定只須進行強制驗窗計劃的目標樓宇,屋宇署會向樓宇的法團發出預先知會函件,或將該函件張貼在樓宇內的顯眼位置,以提示有關業主/法團做好準備及安排。在發出或張貼預先知會函件的一至兩個月後,屋宇署會向目標樓宇的業主/法團發出法定通知。由該法定通知發出日期起計,有關業主/法團須在三個月內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並在六個月內完成訂明檢驗及檢驗後所需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如強制驗窗計劃的目標樓宇並未成立法團,當局會給予額外三個月時間,以便有關業主籌備及安排進行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為加強公眾對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的認識,屋宇署已開展兩個階段的宣傳計劃。在首個階段,屋宇署在二○一二年二月中推出了一輯政府宣傳短片/聲帶,主要用作宣傳註冊檢驗人員註冊的事宜。該短片/聲帶在所有電視台和電台,以及包括巴士和鐵路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播放。第二階段由二○一二年五月初展開,屋宇署於其網站設立專題網頁,載有兩項檢驗計劃的詳情,供公眾參考。另外,為宣傳計劃的全面實施,屋宇署在二○一二年六月底推出另一輯有關兩項檢驗計劃規定的政府宣傳短片/聲帶、小冊子、一般指引、海報及戶外廣告等宣傳工具。有關的宣傳小冊子亦已上載於屋宇署網頁,及擺放在各屋宇署的辦事處及各區的諮詢服務中心,供市民參閱。另外,自第一階段至今,屋宇署一直積極參與由各專業團體、民政事務處、區議會、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物業管理公司及個別屋苑自行舉辦的多個講座,以加強在社區推廣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屋宇署亦有透過社區的社會福利機構邀請長者出席講座,從而加強對長者的支援工作。

屋宇署正全面展開上述第二階段的推廣及宣傳工作,並會不時檢討其宣傳成效,如有需要會適當調整策略,以取得更佳效果。

(三)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在強制驗窗計劃下,獲委任進行窗戶的訂明檢驗或監督訂明修葺的合資格人士,須是當時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下列其中一份名冊內的人士,包括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及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或臨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上述各份名冊及一份合資格人士的名單除可從屋宇署的網頁查閱外,公眾人士包括長者亦可到屋宇署各辦事處、房協的物業管理諮詢中心及市建局的市建一站通,查詢有關資料。

(四)有關窗戶檢驗及維修專業服務收費的水平,會因應不同因素而有所分別,如樓宇窗戶的數量及大小、保養及維修狀況,及行業當時的市場環境等。現時可提供驗窗及修葺服務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名列於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及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或臨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約有10,000名,數量足以在市場上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平台。業主/法團可從不同的註冊承建商取得報價,以作參考及比較。

(五)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是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為驗窗後有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提供妥善監督,確保修葺後的窗戶達致安全。當檢驗或修葺完成後,合資格人士須向屋宇署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為有效監管而進行抽樣審查之用。

而根據《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例》,如合資格人士屬以公司註冊的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的代表必須親自為窗戶進行檢驗,而該代表亦必須為該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任何合資格人士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並非合資格人士的人無合理辯解而核證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修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最高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及可就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元。

就問題提及的個案,屋宇署正作出跟進,如發現有人士或承建商涉嫌違規,會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考慮向其提出檢控及/或紀律處分。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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