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新界村屋僭建物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不少新界村屋的業主向本人求助,他們表示對現時的村屋政策(尤其牽涉僭建的事宜)有很大的憂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村屋業主向本人表示,屋宇署於二o一二年四月推行的「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要求業主在提交申報表格時,同時提交由合資格人士作出的安全證明報告,證明建築物的安全,而部分業主難以承擔該等合資格人士所收取的高昂費用,因此不會主動作出申報,政府會否豁免村屋業主提交安全證明報告、為有經濟困難的業主提供資助,或改由政府的專家提供該等報告;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村屋業主表示,現行法例規定小型屋宇「不得超過三層或高於8.23米(即27呎),而有蓋面積一般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即700平方呎)」,限制了業主加建一些較大型及固定的環保設施(例如有支柱的地下簷篷或由村屋外牆伸建的簷篷有助於隔熱,因而可減少使用冷氣機),當局會否考慮放寬限制,容許業主加建該等環保設施;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規管小型屋宇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已經實行多時,政府會否考慮作出修訂;如會,具體的時間及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多年來,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情況,備受社會各方面的關注。在處理有關問題上,我們的目標是要保障建築物及公眾安全,並且秉持依法辦事的精神。在這大前提下,並在參考過去處理僭建物的經驗和各方面意見後,當局於去年六月二十八日的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以「分類規管、按序處理」的手法,務實地處理現存村屋僭建的問題。而有關的執法政策亦於本年四月一日實施。

在新的執法政策下,屋宇署除維持一貫做法,向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及新建僭建物,即時執法之外,也把違例情況嚴重和對樓宇安全具較高潛在風險的僭建物列作「首輪目標」,逐步予以取締。

在加強執法工作的同時,屋宇署亦就其他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現存村屋僭建物,推行一項「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申報計劃)。在指定的申報期內,村屋的業主可就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前已建成,並屬首輪目標以外而屋宇署於該日前亦未有採取執法行動的現存僭建物,向屋宇署提交資料作登記,包括有關僭建物的相片、描述、大小和建成日期。獲接受登記的合資格僭建物,只要在首次安全檢驗和核證之後,每五年一次由一名T2(註:T2人員是指持有由大學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學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職業訓練局轄下前工業學院所頒發的土木/結構工程學、建築科技學、建築測量學、建築學或同類學科高級文憑或高級證書的人士。該等人士並須擁有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職級或以上的適任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檢驗和核證,在首輪目標執法階段期間,除非變得有迫切危險,否則屋宇署不會要求清拆而業主亦可以暫時保留。在指定申報日期屆滿後仍未向屋宇署申報的僭建物,該署會率先採取執法行動。

為配合新執法政策能暢順和有效地推行,屋宇署亦已透過直接郵遞、舉行說明會和不同的宣傳媒體,進行多輪相關的宣傳和公眾教育活動,提高村屋業主的樓宇安全意識,加強他們對執法政策的認識。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在申報計劃下,村屋僭建物的業主可就符合申報資格的現存僭建物,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向屋宇署申報資料。為提供充分時間予村屋業主作出安排,他們於申報資料時,無須即時提交安全證明報告。他們可於申報後六個月內委聘合資格的人員檢驗有關構築物和向屋宇署提交首份安全證明報告。為方便業主,他們亦可選擇於申報僭建物的資料時一併提交首份安全證明報告。

申報計劃的涵蓋範圍,主要是那些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小型僭建物。故此,在通常情況下,有關檢驗構築物和擬備安全證明報告的工作,一般T2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都已經足以勝任。但若有關僭建物涉及一些需特別留意的結構構件,如懸臂式平板露台,業主便須委聘註冊專業工程師進行安全檢驗和提交安全證明報告。

這項安全檢驗和核證的安排,目的是為確保有關僭建物在獲享暫緩執法期間,仍能符合樓宇和公眾安全的基本要求。故此,我們不會考慮豁免安全檢驗和證明的規定。

就安全檢驗和核證服務所涉及的費用,通常視乎有關僭建物的數量、大小、和建築結構上的複雜程度而定。收費水平由業主及其所委聘的技術人員或專業人士按市場情況自行協定。

為提升市場競爭,屋宇署已透過相關的專業團體和組織,鼓勵業界人士積極參與,提供安全檢驗和核證服務。屋宇署並聯同這些專業團體和組織,在互聯網上提供合資格人員的資料,給有需要的人士參考和查詢,也使他們能以合理的市場價格,獲取所需服務。當局並沒有打算取代業界人士所提供的服務。另外,適當維修樓宇包括處理住所僭建物是業主的責任,當局並沒有計劃提供安全檢驗及核證費用的資助。

(二)當局完全理解,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對改善生活環境和提升舒適水平的訴求,與日俱增。一些小型的環保和適意設施,是村屋居民日常生活的合理需要,裝置這些設施既改善村民的生活環境,也配合政府鼓勵環保的政策。為此,我們在去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加強對村屋僭建物執法政策的時候,也同時公布一系列可獲豁免的指定小型環保和適意設施。這些設施涵蓋範圍廣泛,包括符合指定尺寸、建築物料和建造方式的支承冷氣機金屬支架、晾衣架、伸縮式帳篷、小型簷篷、鐵籠式外置窗花、小型天線或碟形電視天線、小型太陽能發熱器或太陽能設備、沒有圍封的天台遮篷和開放式天台園藝棚架等。在新的執法政策下,這類指定小型環保和適意設施不但可以繼續保留,即使日後也可隨時加建,毋須經由有關部門批准。

(三)本港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管。該條例於一九五五年制定時,只適用於「香港島、鴨脷洲、九龍及新九龍」。自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開始,該條例已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前第322章,於一九八七年為第121章取代)規定的方式,適用於新界。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的規定,符合訂明規格的村屋,當獲得地政總署署長簽發豁免證明書後,有關的建築工程可獲豁免而不受《建築物條例》的部分條文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所管制。過往,當局也有不時按需要對《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作出修訂。為確保建築物及公眾安全,當局現時並沒有計劃就《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作出修訂。一如既往,當局會不時檢視條例的實施,並在有需要時提出修訂。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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