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發展局局長就《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發展局局長曾俊華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法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及其他委員,為條例草案提供了很多寶貴的意見。法案委員會合共召開了七次會議,在草案審議期間,委員會亦邀請了多個業界相關團體發表意見,就條例草案下各項建議及運作細節作詳細討論。我們聽取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並會提出若干修訂。

《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五項措施,進一步加強樓宇安全監管制度。這些立法措施是在二○一○年一月馬頭圍道塌樓事件後,我們就樓宇安全政策的檢討中提出的。上一任行政長官亦在二○一○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採用一套多管齊下,涵蓋立法、執法、對業主的支援及協助,以及宣傳與公眾教育的新方法,加強香港的樓宇安全。

事實上,在過往幾年,我們為加強樓宇安全的立法工作從未間斷。立法會於二○○八年六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間通過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主體法例和多項規例,為業主提供一個合法、簡單、安全而方便的途徑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監管制度在二○一○年底全面實施,至今一直運作良好,亦普遍受業界及公眾歡迎。

在二○一一年六月,立法會通過實施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的主體法例,相關的附屬法例亦於去年十二月制定,屋宇署隨即展開強制驗樓計劃下註冊檢驗人員的註冊工作。兩項計劃已於今年六月三十日開始全面展開,屋宇署現正陸續為首批目標樓宇發出預先通知。

另一方面,針對近年劏房的現象,我們亦於今年五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了一項修訂規例,將與劏房相關的建築工程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內,以確保工程的質量,並且讓屋宇署可以更好地掌握這些工程的進行及其數量,以便更有效監管這些工程。該規例的審議程序經已於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完成,並會在今年十月三日正式生效。屋宇署現正積極籌備規例實施的相關工作。

我們今天討論的《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進一步提升執法部門的執法和管制能力,並加強對不遵從法例要求業主的阻嚇力,這有助我們進一步提高樓宇安全。

這條條例草案其中一個重要的立法建議,是讓屋宇署可以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私人處所。我們提出這個建議的原因,是現時《建築物條例》第22條雖然賦予屋宇署可以在警察在場的情況下破門入屋,進行調查及執法,但基於對私有產權的尊重,署方過往只會在極端的情況下才引用有關條文。近年,由於劏房的出現,屋宇署須要進入私人處所內調查的情況亦日益增多,但這些行動往往受到不合作的業主和住客阻撓。這可以從一些執法數字中看到,屋宇署在二○一二年頭四個月針對違規劏房巡查了一千三百七十個單位,在當中八百七十五個(即百分之六十四)遇到困難,無法進入處所內調查。故此,我們建議修改條例,引入法庭作把關,並加入多項保障條文,以在便利屋宇署的執法工作以及保障私有產權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

議員發言中亦有提及手令建議。這項建議亦是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最具爭議性的;除了草案的條文外,議員亦關注到屋宇署的執行程序細節。接着下來,我會就議員關注的幾個方面作簡單的闡述。

申請手令的理由是法案委員會討論中最關注的問題。正如我們過往向議員多次強調,手令建議並非要擴大建築事務監督的現有權力。現時《建築物條例》第22條授權建築事務監督進入,或在警方在場的情況下破門進入處所,以達到訂明目的,包括確定《建築物條例》的條文,或根據該條例所發出的通知或所作出的命令是否獲得遵從。在條例草案下,我們建議除非涉及緊急情況或得到業主或佔用人的准許,屋宇署必須要向法庭申請手令,才可進入處所。

在申請手令前,屋宇署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條例草案下五種訂明情況中,觸及至少其中一種。議員特別關注該五項理由中的其中兩項,即「有建築工程已經或正在於違反《建築物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於任何處所或土地進行」,以及「處所或土地的使用已違反《建築物條例》任何條文」。議員認為該兩項理由涵蓋的範圍太闊,未能恰當地保障私隱和私有產權。因應議員的關注,我們將會提出修正案,我會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詳細的解釋。

我們建議裁判官可發出手令,授權建築事務監督或「獲授權人員」為指明目的,進入處所,或在有必要的情況下,破門入屋。就議員對「獲授權人員」的涵義的關注,條例草案訂明,「獲授權人員」是指獲建築事務監督就任何該等指明目的,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實際執行上,「獲授權人員」是指屋宇署的人員,包括屬於屋宇測量師或結構工程師職級或以上的專業職系人員,以及屬於測量主任或技術主任職級或以上、屋宇安全主任職級、屋宇安全助理職級及見習屋宇測量師職級的技術職系人員。這些人員現時亦有參與不同類別的執法行動,包括須要進入私人處所的行動。上述人員職級將會載列於屋宇署的內部員工手冊內。

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屋宇署必須被拒絕進入處所,或已經在最少兩個不同的日子到達處所,但仍未能進入,才可向法庭申請手令。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有議員關注到,只訂立在兩個不同日子到達處所的規定或許未必足夠,並提出是否有需要訂明該兩次到訪相隔的最短時間,讓業主或佔用人有充分機會就屋宇署要求進入其處所調查作出回應。

在處理一般個案的情況下,屋宇署就因應舉報或大規模行動而進行的初步視察,會由署方的外判顧問公司進行。如顧問公司人員未能進入處所,會在處所留下聯絡便條。根據現時顧問合約條文的規定,屋宇署聘請的顧問公司一般須在最少三個不同日子及不同時間嘗試進入處所視察。如均未能成功進入處所,顧問公司會向屋宇署人員匯報有關個案,以作跟進。

根據建議的條文,建築事務監督或「獲授權人員」須在最少兩個不同的日子到訪及嘗試進入處所。而按照屋宇署的現行做法,該兩次造訪會在不同的時間進行。換言之,在一般個案中,在向法院提出任何手令申請前,屋宇署的職員和顧問公司的人員將合共最少五次到訪及嘗試進入處所,這種安排將提供充分機會予業主或佔用人,就屋宇署進入其處所的要求作出回應。

我們認為不應該為兩次屋宇署人員造訪訂明最短的相距時間,應該要保留一定的靈活性,以便處理需要迅速採取跟進行動的個案,例如一些涉及嚴重違規或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的個案,法案委員會對此表示贊同。

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除了草案的條文以外,議員亦就屋宇署的執行程序提供了很多寶貴的意見,包括建議署方在申請手令之前及之後,須盡量跟業主或佔用人聯絡,以減低滋擾。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屋宇署向法庭提出手令申請前,擬申請手令進入處所的通知必須已送達處所的業主或佔用人。

因應議員的建議,屋宇署將會在上述通知中列出負責人員的聯絡方法,方便業主或佔用人查詢進入處所的要求及目的,以及擬提出的手令申請的詳情。在手令發出後,屋宇署亦會盡力嘗試聯絡有關業主或佔用人,通知他們手令已經發出,以便安排進入他們的處所。上述執行程序會清楚列明在屋宇署的內部員工手冊內。

條例草案提出兩項建議,以加強對不遵從法例要求的業主的阻嚇力。該兩項措施根據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計劃的修訂條例,已適用於該兩項計劃。我們建議將這兩項安排,伸延至所有由屋宇署發出的法定命令和通知,以促使業主承擔本身的責任。

第一項建議,賦權建築事務監督在向不遵從法定命令或通知的業主追討由監督支付的費用時,可徵收不多於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建築事務監督將有酌情權,按每宗個案的情況,決定附加費的金額,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釐定附加費金額的原則將會載列於屋宇署的內部指引。

根據我們原先的建議,業主如經證實在遵從有關命令或通知時遇到實際困難,例如年老、體弱、傷殘、患有精神病、被租客拒絕進入處所、有不合作的人士阻礙通往樓宇公用部分,以及未能成功安排進行樓宇公用部分的工程等,只需繳付百分之十的附加費。有議員關注到,如年老或體弱的業主在自行安排工程時遇到實際困難,應獲特別考慮。我們接納了這個意見,如業主年老、體弱、傷殘或患有精神病,並遇到實際困難,其附加費會獲得全數豁免。

至於其他人士因被租客拒絕進入處所、有不合作的人士阻礙通往樓宇公用部分,以及未能成功安排進行樓宇公用部分的工程等原因而遇到實際困難,屋宇署會徵收百分之十的附加費。

至於另一項建議,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拒絕分擔業主立案法團為遵從法定命令或通知而進行樓宇公用部分的檢驗及修葺的費用,即屬違法。違犯者一經定罪,可被處第4級罰款(即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

條例草案建議引入一套法定的招牌監管制度,以務實的方式處理現存違例招牌的安全問題。加入檢核計劃的違例招牌須合乎既定的規格,並經證明符合安全及技術標準。除非招牌的安全狀況有變,否則可保留繼續使用,但此後須每五年重新進行一次安全檢核。屋宇署將對不參加是項計劃的違例招牌採取執法行動。條例草案主要為監管制度提供法律框架,相關的技術細節日後會於附屬法例內訂明。

在審議期間,有議員建議收窄現時賦權條文的涵蓋範圍,以免日後對檢核計劃的適用範圍引起爭議。因應這方面的關注,我們將提出修正案,在《建築物條例》加入一個附表,訂明納入檢核計劃的項目清單。我將在稍後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作詳細解釋。

最後,根據去年已獲立法會通過的法例,獲委任進行強制驗樓的註冊檢驗人員,必須向屋宇署報告任何在檢驗期間於樓宇公用地方或外牆發現的僭建物。為配合去年四月一日生效的僭建物執法政策,我們在本條例草案中,建議註冊檢驗人員亦須就任何在樓宇屋頂或平台,或樓宇毗鄰的庭院、斜坡或街道的僭建物,向屋宇署報告。此舉將有助屋宇署迅速採取行動,落實新的執法政策,以產生更強的阻嚇作用。

主席,條例草案將有助我們落實更全面的樓宇安全監管制度,各項建議已經過詳細的討論,並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亦想藉今日這個機會感謝各位議員,過去幾年一直支持我們在樓宇安全方面的工作,包括繁重的立法工作,我們能夠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順利完成各項法例的審議,實在有賴各議員的緊密配合和參與。

不過,我必須強調,要保障本港樓宇安全,單靠立法和執法並不足夠,我們會動員支援機構包括香港房屋協會和市區重建局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技術和財政上的支援,但最終仍然需要市民,尤其是業主的積極配合,對自己擁有的物業作出妥善維修,建立確保樓宇安全的文化。

最後,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我稍後提出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3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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