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在《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動議致辭全文(第二部分)(只有中文)

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動議致辭全文(第二部分):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19及27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委員的文件內。我剛才在恢復二讀辯論及介紹當局的修正案時已概述部分修訂。我會先介紹只有政府修正的部分,然後再解釋我們對甘乃威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的觀點。

首先,正如我在剛才的二讀辯論中提及,假若有些舊樓業主,在組織維修上有嚴重實際困難,在多方協助下最終仍無法自行進行檢驗及修葺工程,為保障公眾安全,屋宇署會介入,代業主進行工程,然後分攤有關費用並向個別業主追討。不過,為防止業主濫用有關安排,原修訂條例草案訂明未有遵從法定通知的業主,屋宇署於追討由該署支付的費用上,會施加定額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議員認為不應把附加費劃一,當局應考慮事件的嚴重程度,在某些個案考慮較低附加費。應議員的要求,我們將修訂條文,容許建築事務監督擁有酌情權,可施加較低的附加費,上限為百分之二十。

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的第19條,在《建築物條例》(《條例》)下擬議新的第30B(11)及30C(9)條中,將建築事務監督在追討他為未有遵從強制驗樓計劃或強制驗窗計劃下的通知的業主所預支的費用而施加的附加費,由劃一的百分之二十,修訂為不多於百分之二十。

我們亦應議員的要求,建議取消條例草案中有關強制驗窗計劃必須由同一名合資格人士就同一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的規定,讓樓宇業主留有彈性,可委任不同的合資格人士進行驗窗及監督修葺的進行。

我們建議刪除《條例》下擬議新的第30E(1)條中,有關強制驗窗計劃必須由同一名合資格人士就同一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的規定,改為容許不同的合資格人士分別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條例草案第19條下擬議《條例》新的第30C(8)條、30E(2)至(8)條及第27(8)條下《條例》新的第40(2AD)條亦因而需要作相應修訂。

條例草案訂明,強制驗樓的檢驗範圍包括大廈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法案委員會同意,條例草案第19條中擬議《條例》新的第30A條內提及「伸出物」的定義,會於相關的附屬規例中訂定較為適合,因此,我們建議廢除新的第30A(1)條中「伸出物」的定義,該條文的標題亦需作出相應修改,而新的第30B(5)條中亦會以「規例所訂明者」字眼取代「招牌除外」。

全體委員會剛才已通過有關條例草案第25條的修正案,在《條例》加入新的第39(1A)條,分開處理將業主拒絕分擔其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為遵從由建築事務監督就強制驗樓或驗窗計劃發出的通知而為公用地方所進行的檢驗及維修費,列為刑事罪行的建議。現我動議就有關拒絕分擔公用地方檢驗及維修費的罰則,在《條例》中新增第40(4C)條,原建議中的監禁罰則將被移除,但罰款就由原建議的第3級調升至第4級,即增至25,000元。

最後,與剛才全體委員會已通過的修正案類似,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第27條引進技術性修訂,移除草案內與剛實施的《2008年建築物(修訂)條例》有關的參照,並修訂《條例》第40條中文文本內的相關條文,以確保《條例》與《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用詞一致。

主席,上述的建議均已在法案委員會詳細討論,並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的修正案。

與此同時,甘乃威議員亦就條例草案第19及27條提出修正案,要求於《條例》內規定建築專業人士須遵從有關招標程序的最佳做法的作業備考,如果不遵從即屬犯罪。我們已多次在法案委員會解釋,目前這些作業備考屬於行政性質,立法規定專業人士遵從這些作業備考,不符合《條例》的立法原意,在技術上亦不配合該《條例》的運作。跟余若薇議員一樣,對於甘議員三項修訂,我們有不同程度的保留。對於要刑事化,我們有高度保留,甚至可說是反對。至於將作業備考寫入法例,正如余議員提出,很多其他法例,包括本局最近提出的《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我們亦有相近條款,規定這些實務守則的發出,所以很難在原則上有很大反對,但我認為在這階段,就招標程序做這事,恐怕甘議員未有深思熟慮。所以這需要更廣泛的業界諮詢及討論,才能付諸實行。無論如何,讓我解釋目前我們在建築物規管的三層架構,以及為何我認為將作業備考以立法形式規定並不合適。

香港的建築安全標準及要求一向由一個三層架構規管,多年來行之有效。第一層是訂明主要法律框架的主體法例,即《建築物條例》。第二層是在《條例》下制訂的附屬法例,訂明詳細的程序及技術細節,亦屬法定要求。第三層則包括屋宇署發出的行政作業備考、作業守則及指引,向業界及公眾說明有關主體及附屬法例要求的程序、技術標準及最新作業的細節和最佳做法。這些行政文件亦不時會把某些不在《條例》範疇以內,但於進行建築工程時會觸及的事宜作出指引和建議,例子包括防止噪音滋擾、減少使用木材,以至法案委員會關心的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招標程序等。發出這些行政文件的原意,是知會從業員有關的做法及鼓勵他們遵從,其目的並非要令這些樓宇安全及設計範圍以外的有關最佳做法成為法定的、必須採用的要求。這些最佳做法,是我們鼓勵從業員在法定要求以外跟從的理想水平。事實上,基於作業備考這類文件屬行政性質,建築專業人士不遵從這些指引及不採用這些文件中訂明的最佳做法不會亦不應構成違反《條例》。

《建築物條例》的立法原意是透過管制規劃、設計及建造,以確保樓宇安全。甘議員提出的修訂,具體涉及招標程序。這個是從業員與業主之間的商業行為,我們認為在《條例》中涵蓋這類商業行為和有關人士的操守事宜,以及其他樓宇管理事宜,實屬不恰當。

甘議員的擬議修正案提及的作業備考,他的來源是屋宇署參考了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發出的《維修工程指引》而制訂,而房協及市建局的《維修工程指引》,建基於兩間機構在過去數年實施「樓宇更新大行動」中取得的經驗。明顯地,招標程序並非認可人士及承建商等專業人士對樓宇建造及維修的主要法定專業職責。屋宇署擬定作業備考,只是鼓勵各持分者採納由房協及市建局經驗總結得來的招標程序的最佳做法,是出於署方深切明白,良好的樓宇管理有助改善樓宇的保養及維修,議員對有關建議亦表示支持。

該作業備考建議在推展與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有關的檢驗及維修時,所有樓宇業主就採購註冊檢驗人員和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服務而進行的招標程序,均應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其中,任何遞交標書的註冊檢驗人員及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均須同時提交一份道德及反圍標聲明,承諾不會參與圍標行為。

我們認為,與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引起的招標程序有關的事宜,屬於專業人士的商業行為和樓宇管理事項,有關事項不配合《建築物條例》的立法目的。挑選檢驗或修葺從業員的招標程序、進行此等程序與否及以何等方式進行,樓宇業主本身有權作最後決定,而在某些情況下建築專業人士根本亦未必能直接參與其中或控制當中程序。因此透過修訂《建築物條例》,將不遵從這些招標程序最佳做法的行為構成刑事罪行,加諸有關的建築專業人士身上,實在有欠公允。因此我得悉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工程師學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均對甘議員的提案提出極大保留或反對,亦已即時致函立法會表達他們強烈的意見。

再者,作業備考在《建築物條例》中並沒有法律地位,目前所有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作業備考均是行政性質,建築專業人士不遵從任何備考並不會直接構成《條例》下的罪行。將不遵從關乎招標的行政作業備考訂為《條例》下的直接罪行,做法並不妥當。有關的做法亦有可能間接減低建築專業人士投身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行列,註冊提供服務的意欲,實在不利於這兩項計劃的推行。

我們會積極透過公眾教育及宣傳,建議業主跟從有關最佳做法。我們相信有關的行政指引將為樓宇業主在安排招標及決定批出合約時提供有用的參考。我們並已取得相關專業學會,包括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工程師學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的確認,對於任何因偏離或不遵從該備考而引致疏忽或專業失德的情況,有關的註冊檢驗人員或合資格人士均可能要面對所屬專業學會及註冊管理局的紀律處分程序。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將行之有效的行政作業備考下的最佳做法訂為法定要求,並不適合,而且會帶來極大的不良效果。因此,我懇請各位議員否決甘乃威議員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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