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孚新邨第八期附近的住宅發展項目符合法定要求及地契條款

就部分美孚新邨第八期居民對他們附近一個住宅發展項目的關注,發展局發言人今日(四月三日)證實該項目符合相關的法定要求以及地契的准許用途。政府並無理據干預該合法的私人發展項目。

發言人說:「該住宅發展項目(發展項目)位於新九龍海傍地段第25號餘段及第25號B段(該用地)。根據地契條款,該用地可用作非工業用途,包括住宅用途。自一九八五年起,該用地已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在《荔枝角分區計劃大綱圖》上被劃為「住宅(甲類)」地帶。建築事務監督(監督)已按《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批准有關發展項目的建築圖則及地基工程的展開。」

根據最新獲批的建築圖則,該用地將會興建一幢20層高的單幢式樓宇,其高度將與毗鄰美孚新邨第八期樓宇的高度相若。

發言人補充說:「有建議指政府應與該用地的擁有人進行非原址換地,以停止有關發展項目。我們必須強調,行政會議只會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包括有充分政策理據和涉及整體公眾利益時,例如按本港的文物保育政策保護和保存一幢歷史建築,才考慮非原址換地。」

「在這個案中,有關發展項目符合規劃和建築方面的法例,而地契亦准許將有關地段用作住宅用途。現時並無促使政府對私人業權作出干預的政策考慮或特殊情況,而政府並沒有充分的理據,單就部分地區人士的反對,便向有關擁有人提出任何非原址換地的建議以停止有關發展項目。」

立法會及深水埗區議會曾就居民對有關發展項目的關注作出討論。其中,立法會議員已就有關議題在二○○四年、二○○九年及二○一○年(二○一○年為兩次)與當局舉行多次個案會議。在二○○九年至二○一一年間,政府的代表亦多次出席深水埗區議會就有關議題成立的工作小組的會議,並與美孚新邨第八期居民會面。透過深入的討論,有關部門已解釋事件情況並澄清當中一些誤解。例如,就有關發展項目使用了美孚新邨第八期地段的所謂「剩餘地積比率」的說法,當局已作出解釋,指由於發展項目的地段是有其本身發展參數的獨立地段,故有關問題並不存在。

發言人說:「我們充分理解公眾近年對優質的生活環境有愈來愈強的期望,而政府已採取多項措施,包括更新政策和檢討多個政府計劃,以正面回應這些訴求。然而,我們絕對不能放棄對私有產權的尊重以及對法治的維護。」

有關發展項目的背景資料載於附錄。


2011年4月3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8時16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