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減收土地短期租約的租金

以下為今日(六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儘管政府在本財政年度減收土地短期租約百分之二十的租金,為期三個月,但一些以短期租約承租政府土地經營臨時停車場的營運商最近卻增加泊車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調查該等停車場在政府減收地租後調整泊車費的情況;如果有調查,把泊車費調低的停車場的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如果沒有調查,有否計劃進行調查;

(二)鑑於有報道指現時約一半的臨時停車場是由四個大租戶經營,政府如何確保減收地租的措施最終使為數眾多的泊車位租用人受惠,而不是少數的土地承租人受惠;及

(三)鑑於政府在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答覆本會的質詢時表示,不會訂定貨櫃車泊車費而是會交由市場決定,以盡量減少政府對私人商業活動的干預,但有貨櫃車司機指出上述減收地租措施已干預了市場的運作,政府下次再減收地租時,會否考慮引入條款(例如停車場營運商須承諾相應地減收泊車費),以確保寬減措施惠及泊車位租用人?

答覆:

主席:

財政司司長在二○○九/一○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政府會減收大部分政府物業和土地短期租約百分之二十的租金,為期三個月。這個支持企業營運的措施亦適用於承租政府土地經營收費公眾停車場的租戶,並已於本年四月生效。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以短期租約出租政府土地作臨時收費公眾停車場用途,是以公開招標進行的,一般都是價高者得。作為業主,政府並無規管租客營運停車場的收費,一切由市場決定。而推行上述紓困措施時,政府並沒有要求承租人將寬減的租金得益轉予消費者,因此地政總署在執行有關臨時停車場短期租約寬減租金這項措施時,只是按定下的規則向合資格的承租人減收租金,而並無干預承租人向泊車人士收取的停車費。但應我要求,地政總署已發信有關承租人,希望他們能盡量將所得到的租金優惠與顧客分享,幫助社會大眾共渡時艱。地政總署在寬減措施推出後,並無調查有關停車場有否調整泊車費。事實上,地政總署在租出土地作停車場用途時,一向都不會調查或規管泊車費用,因此我們亦無計劃針對是次寬減租金的措施進行調查。

(二)寬減合資格政府土地租約租金是財政司司長「撐企業、保就業」的其中一項紓困措施,透過減輕企業營運成本,紓緩他們所面對的裁員壓力,或其他營運上的困難。我們認為現時向有關租戶直接寬減租金已大致達到這個政策目的。

(三)寬減租金是政府回應目前經濟環境的一項紓困措施,並無干預市場運作。財政司司長在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宣布新一輪的紓困措施,將早前減收短期租約租金的安排延長三個月。基於上述的考慮,政府無意引入條款,規定承租人必須相應地減收泊車費,但地政總署稍後會再發信給各有關的承租人,重申希望他們能盡量將所得到的租金優惠與他們的顧客分享。


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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