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太古城第五期發展

以下為今日(一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太古城第五期的居民向本人表示,當他們購入現時的單位時,屋苑的平台只設有休憩處和非食肆的商店。該地段的土地租契亦訂有在屋苑「限制食物供應、旅館等行業」的條款,但契約持有人在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書後,可暫時豁免受有關的租契條件限制。由於該屋苑的發展商正計劃將第五期平台的休憩處和商舖改為食肆,居民擔心發展商會進一步將平台發展為食肆區,吸引屋苑旁的港島東中心及外來的人士光顧,因而可能對屋苑的衞生環境和居民健康及社區產生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政府有否接獲居民針對該屋苑的食肆的投訴;若有,投訴的數目和內容;


(二) 現時該屋苑的規定土地用途和限制為何,以及是否准許在平台設置食肆;若然准許,可設置的食肆的數目及面積為何;


(三) 該發展商就該屋苑提出暫時放寬有關的租契限制的申請的進度,以及政府處理該申請的程序;


(四) 鑑於現時已有超過1000名該屋苑的居民簽名反對該申請,政府會否基於居民的意見,拒絕該申請;


(五) 港島東中心的建築面積及用途分布;當中已申請及獲批准設立食肆及會所的面積各有多少;


(六) 至今共接獲在港島東中心開設食肆的申請數目,以及該等申請的進度;及


(七) 針對上述個案,政府如何保障私人屋苑的居民的權益,以防止發展商在售樓後將屋苑平台的休憩處和商舖改建為食肆?


答覆:


主席:


一些舊政府土地契約中載有厭惡性行業條款,該條款不容許在有關契約的有效期內在有關物業營運某些以前被視為屬滋擾性或厭惡性的商業活動。由於時移勢易,加上獨立規管各類型商業活動(如食物或酒精飲品供應)的發牌制度已相繼成立,透過地契來對該等活動的限制在現今來說已不合時宜,因此承租人可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許可證,以免這些不合時宜的條款妨礙正常的商業活動。


就問題的七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兩年,政府共收到兩宗有關太古城第五期發展(亦稱安盛臺)食肆的投訴,其中一宗指一間食肆有蟑螂滋生,另一宗投訴涉及兩間食肆,問題包括油煙排放、員工在梯間丟棄煙蒂及便溺;以及太古城第五期發展的食肆沒有妥善處理垃圾而引致附近地方老鼠及蚊蟲滋生。經過調查後,雖然並未發現如投訴般的情況,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已提醒有關食肆負責人作出適當行動,並要求太古城管理公司加強屋苑範圍內的防治蟲鼠工作。


(二)太古城第五期發展在《裵魚涌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 S/H21/25》(該圖)上劃為『住宅(甲類)』地帶。根據該圖的《註釋》,在『住宅(甲類)』地帶內建築物的最低三層,『食肆』屬經常准許的用途。因此,在安盛臺二樓平台商舖作食肆用途,無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


雖然如此,有關用途仍須符合其他有關法例及政府土地契約的規定。太古城第五期發展的商舖受到裵魚涌海旁地段第2號的土地契約所規管。該地契屬舊土地契約,雖無特別用途限制,但某些行業例如提供食物和經營旅館等,則如上文所述,受制於存在於舊土地契約內的厭惡性行業條款。因此,該地段上的物業如用作食肆、酒店等用途,業主仍須向地政總署申請許可證,予以豁免有關限制。


按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所批准的建築圖則顯示,太古城第五期發展設有作店舖用途的非住用總樓面面積為3,384.88平方米,而《建築物條例》並沒有條文限制建築物內食肆的面積及數量,只要食肆的設計及建造符合該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包括地積比率、結構穩定性、走火通道、耐火結構等的規定。


就太古城第五期發展而言,食環署收到兩宗食肆牌照申請,並正就有關申請徵詢屋宇署、消防處、規劃署及地政總署的意見。


(三)及(四)地政總署收到有關物業業主(即太古地產有限公司)的豁免許可證申請後,已經按現行既定的審批程序,連同居民的意見及其他人士的意見,把該申請呈交於十二月十二日的地區地政會議進行審批。地政會議審批該申請的考慮條件包括食肆用途符合現時規劃,屬經常准許的用途;食肆經營者須符合現今法例要求,並向有關部門申請及領取所需的牌照及遵守發牌條款;業主須確保有關物業的食肆用途遵從有關公共契約。地政會議在考慮上述條件下決定批准發出豁免許可證予有關物業。值得一提的是,就舊土地契約申請豁免厭惡性行業條款,顧及上文所述的歷史背景,地政總署不可任意或不合理地否決類似的申請,而須按公平和一致的原則處理這些申請。


(五)及(六)至於港島東中心,按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所批准的建築圖則顯示,其用途為辦公室及附屬設施,其總樓面面積為142,791.8平方米。至於其土地契約方面,亦屬舊土地契約,地政總署已就其厭惡性行業條款批准豁免許可證。截至目前為止,食環署沒有接獲港島東中心申領食肆牌照的申請,亦沒有向該中心內任何處所簽發食肆牌照,而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亦沒有收到任何在港島東中心設立會社(會所)合格證明書的申請書。


(七)業主及經營者須遵守公共契約條款使用物業內的商舖,在符合地契條款包括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許可證及符合食環署的食肆發牌條件情況下,可將商舖作食肆用途。至於居民提出有關營運食肆可能造成的環境及衞生等問題,應由包括食環署在內的相關部門跟進。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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