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從事升降機和自動梯保養及維修的工人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日)立法會會議上葉偉明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工人從事升降機及自動梯的保養及維修工作,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人符合《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29A(4)條中「合資格的升降機工人」的定義下(a)段及(b)段所述的情況、分別有多少人符合同一條文中「合資格的自動梯工人」的定義下(a)段及(b)段所述的情況,以及不符合該等情況的工人數目;

(二) 會不會修訂上述條文中「合資格的升降機工人」及「合資格的自動梯工人」的定義下各自的(b)段,使現正或曾經符合該等段落所述情況的合資格工人,即使不再直接受僱於任何升降機或自動梯的註冊承建商,仍會被視為合資格工人;如果會,立法時間表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 鑑於勞工處制訂的《工作安全守則(升降機及自動梯)》第6.3.1項訂明,「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切勿讓工作人員於安裝在樓宇的升降機或自動梯上獨自工作」,而機電工程署制訂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第4.3.3項則只列明在兩種情況下須由兩名或以上升降機工人執行有關工作,兩個守則有所分別的原因是甚麼;當局會不會另外制訂一套統一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工作安全守則,列明每項保養或維修工序所需的合資格人士數目,以確保他們不會被承建商安排獨自進行較危險的工作?

答覆:

主席:

在回答葉偉明議員有關從事自動梯和升降機維修保養的工人這問題前,我想有必要先說明目前在《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第29A(4)條(a)段及(b)段所指的「合資格的自動梯工人」和「合資格的升降機工人」的分別,以下簡稱(a)段和(b)段。

按(a)段的條文,「合資格的升降機或自動梯工人」是指持有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或屋宇裝備工程證書的人,或已完成任何工業學院或職業訓練中心所舉辦的關於升降機或自動梯的課程,並已接受獲機電署署長認可的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學徒工藝訓練為期或合計為期不少於4年的人。

按(b)段的條文,「合資格的升降機或自動梯工人」則是指已受僱於任何註冊升降機或自動梯承建商為期或合計為期不少於4年,並獲僱用他進行有關工程的註冊承建商認為他在該等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方面具有充足的經驗或訓練,使他在無須監督的情況下亦具有足夠能力進行該等工程的人。

簡單地說,屬(a)段的工人是完成了正規及學徒訓練的工人,因此他們的「合資格的工人」身份是永久性的。而屬(b)段的工人是無須經過正規及學徒訓練,而他們的工人資格是獲僱用他的註冊承建商確認的。

就問題的三個部份,我回覆如下。

(一) 過去3年,按由註冊承建商所報告的「合資格的工人」的記錄:

在2005年,總共有4,820名「合資格的工人」。屬(a)段的工人有1,217名。屬(b)段的工人有3,603名。2005年的數字沒有細分為升降機工人和自動梯工人。

在2006年,總共有4,405個「合資格的自動梯工人」,屬(a)段的有1,079個,屬(b)段的有3,326個;另有4,678個「合資格的升降機工人」,屬(a)段的有1,201個,屬(b)段的有3,477 個。

在2007年,總共有4,525個「合資格的自動梯工人」,屬(a)段的有1,069個。屬(b)段的有3,456個;另有4,825個「合資格的升降機工人」,屬(a)段的有1,214個。屬(b)段的有3,611個。

(二) 葉議員關心的是屬(b)段的「合資格的工人」能否有更永久性的身份讓他們即使不再直接受僱於任何升降機或自動梯註冊承建商,仍會被視為合資格的工人。我們認同目前在(b)段的「合資格的工人」擁有一定的技術和知識,而註冊承建商亦認為他們有充足的經驗或訓練,使他們在無須監督的情況下亦具有足夠能力進行指定的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我們非常珍惜他們的知識和經驗,亦明白他們的訴求,正因如此,政府已制定了一套新機制,為有足夠經驗而曾獲認可為(b)段的「合資格的工人」提供補充培訓課程,令他們在理論和實習方面得到更全面和更新的知識,藉此協助他們成為永久性的屬(a)段的工人。首班課程已經開始,而第二班課程亦將會推出。我們會留意屬(b)段工人對課程的反應及計劃的成效,並與業界保持緊密接觸,再決定未來提升升降機和自動梯工人的認可機制,我們在現階段不會排除立法的建議,在進一步考慮這課題時我們亦會顧及與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的相互關係。

(三) 政府一向非常重視工人的職業安全,所以不同政府部門亦會因應需要就保障工人的安全而訂立相關的規例及指引。

就進行升降機及自動梯相關的工程,勞工處制訂的《工作安全守則(升降機及自動梯)》,旨在保障工作人員安全,並向有關東主或承建商提出安全守則的建議,以保護其從事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的僱員的安全。

至於機電工程署發出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旨在保障公眾人士和升降機或自動梯使用者的安全。但為着同時顧及工人的安全,機電工程署的實務守則亦要求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需要依從勞工處制訂的工作安全守則進行。

為了加強保障升降機使用者和升降機工人的安全,機電工程署在制定《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時,經諮詢業界後定出下列兩項升降機工程必須由兩名或以上的升降機工人進行:

i)  將受困在停於開鎖區域外的升降機乘客救出;及
ii) 用手鬆開電動升降機的曳引機的制動器,或操作液壓升降機的手控緊急下降或上升裝置。

為進一步改善及強化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的實務守則,機電工程署經已和電梯業總工會、兩個升降機承建商協會、及升降機承建商,透過現有的工作小組,商討改善在進行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時須要採取的安全措施。在2008年11月24日的工作小組會議中,各方同意深入探討訂明特定維修保養項目所需的次數及工時,以及須由兩名或以上的工人進行的工程項目,以進一步保障工人的安全。



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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