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七題:升降機故障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25日,大埔富善邨善雅樓一部升降機從高空墜下地面。據報,該部升降機的8條懸吊纜索中有7條折斷,情況十分嚴重,但該屋邨的管理公司在意外發生後未有立刻向居民公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各公共屋邨的升降機發生故障的數字及有關詳情,以及當中有多少宗與上述事故涉及同一型號的升降機;當局是否在每次事故發生後即時獲悉有關情況,以及有否作出公布;

(二) 現時各類型樓宇的升降機的保養(包括檢驗頻率及範圍)的規定為何;上述事故發生後,當局會否就承接升降機保養維修工程的注意事項發出指引或規定;及

(三) 政府如何監管管理公司公布升降機故障的安排?

答覆:

主席:

《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為保障香港私人樓宇升降機的安全提供法定框架。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根據該條例負責規管私人樓宇的升降機。條例並不涵蓋屬房屋委員會管理的公共屋邨及政府擁有的樓宇,這些樓宇的升降機由其他相關機構負責監管。

就問題的三個部份,現回覆如下:

(一) 房屋署負責監管公共屋邨(「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的屋邨除外)的升降機。這些升降機發生的事故,如涉及身體受傷或影響升降機正常運作的機件損壞,屋邨管理處需盡快向房屋署轄下的獨立審查組的升降機條例執行小組報告。這項安排是參照《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的規定而設的。自2006/07年度起至2008年9月底,此等事故的分類數字如下:

 年份     事故總數  不涉及   涉及
              機件故障  機件故障 
 ──     ────  ────  ────
2008/09年
(至9月底)    32    30     2

2007/08年  66    63     3

2006/07年  71    68     3

  自2006/07年度以來,在公共屋邨內並沒有發生涉及大埔富善邨升降機事故中同型號的升降機的事故。

如因機件損壞而升降機需要停止運作進行維修,屋邨管理處會在受影響的大廈張貼通告向住戶通報有關情況,並會盡快處理。至於其他較輕微而與升降機的性能無關的事故(例如涉及乘客使用升降機時跌倒或在升降機門開關時遭夾傷等),屋邨管理處會即時協助傷者及按上述機制向房屋署轄下獨立審查組的升降機條例執行小組報告。
 
(二) 《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規管私人樓宇的升降機。該條例規範升降機的定期保養、定期檢驗及定期測試週期如下:

(i) 在定期保養方面,每部升降機須在每隔不超逾1個月的時間由註冊升降機承建商進行檢查、清潔、加油及調校。而機電署制訂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更嚴格要求升降機承建商至少每隔兩星期進行以上的保養工作一次;或按製造商的指引進行有關保養(以較頻密保養週期為準);

(ii) 在定期檢驗方面,每部升降機須每隔不超逾12個月由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徹底檢驗一次;及

(iii) 在定期測試方面,每部升降機須每隔不超逾12個月由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在無負載下測試其安全設備一次;另每隔不超逾5年由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在升降機負載下測試其安全設備一次。

升降機工程只能由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及承建商進行,他們必須根據由機電署發出、符合國際標準的安全指引及實務守則內的要求,提供升降機保養服務。另外,升降機裝置中使用的主要安全零件必須具備認可獨立測試機構發出的型號測試證明書,以確保零件的質量。機電署發出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亦提供了定期保養的指引。至於政府樓宇的升降機,現時由機電署轄下的機電工程營運基金負責維修保養工作。該營運基金亦按照《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的規定及技術標準安排進行相關工程。

公共屋邨的升降機方面,雖然《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並不涵蓋公共屋邨的升降機,但房屋署亦聘請在該條例下註冊的升降機工程師及承建商,根據條例及機電署的指引的所有規定和標準為升降機進行維修和保養。

機電署會透過一個現有的工作小組,就檢討現行的實務守則諮詢承建商和工人代表,以進一步加強升降機的安全要求。該工作小組現時由一名總工程師主持。實務守則會指明維修保養的程序、次數和時間,以保障升降機安全。工作小組會於本月召開會議。為顯示有關檢討的重要性,這些工作小組會議將由機電署一名助理署長主持。

(三) 《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27A條規定某些事故須予報告,在這規定下指明的升降機事故發生後,升降機的擁有人須即時將事故通知機電署及升降機的註冊承建商,而管理公司一般會代表升降機的擁有人作出這些通知。機電署亦發出了名為《上落平安:升降機操作及保養須知》的小冊子,提醒大廈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單位通報事故的責任。機電署會向有關業主、法團和管理單位加強宣傳,令他們加深了解其應盡的責任。機電署在檢查升降機安裝時,亦會查閱有關的升降機維修工作日誌。如發現有應報告而未有報告的事故,機電署會作出調查和跟進,如有需要,會向有關的註冊升降機承建商發出警告信,以促使升降機的擁有人即時將事故通知機電署及升降機的註冊承建商。

至於政府樓宇的升降機,亦設有通報機制,在事故發生後,相關管理單位/承建商會通知機電署轄下的機電工程營運基金。公共屋邨亦採取相同的安排。在公共屋邨的升降機發生的事故,如涉及身體受傷或影響升降機正常運作的機件損壞,屋邨管理處需盡快向房屋署轄下獨立審查組的升降機條例執行小組報告。這項安排是參照相關法例及機電工程署的規定而設的。



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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