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所訂罰款刋憲

政府今日(十二月一日)刋登憲報公布按過去累積通脹提高《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所訂的最高罰款額。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發言人表示,增加罰款額的主要目的是維持《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所載罰款條文的阻嚇作用,以保護珍貴的水資源。

非法取水、未經許可更改消防或內部供水系統,以及未經許可干擾水務設施的最高罰款額由五千元增加至二萬五千元。

發言人說︰「社會各界日益期望當局嚴懲不法行為,特別是關於未經水錶量度而用水的情況,有關罰款額的修訂對此作出了正面回應。」

發言人續說︰「香港大部分市民均奉公守法,提高罰款對他們並無影響,反而會有助珍惜水資源,並可加強保護供水系統。我們日後會繼續定期為《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的罰款及其他條文進行檢討。」

《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就通脹作出調整後的最高罰款額,其貨幣價值會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標準級數表的相應罰款級數以代之。此舉利便政府日後因出現幣值變動以致最高罰款額不合時宜時,可藉着單一項立法措施作出修訂。



2006年12月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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