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政府收回公共工程合約

以下是工務局局長李承仕今日(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石禮謙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建造業行內競爭激烈,導致部分公共工程合約以不切實際的低價批出。由於部分工程項目施工情況欠佳,而且不符合約規定,政府當局須收回工程項目重新招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在過去24個月內重新招標的工程項目數字;

(二) 所涉及的額外費用和時間;及

(三) 有否評估該等工程項目延遲完成對社會造成多大損失;若有,評估結果的詳情為何?

回覆:

主席女士:

(一) 在2000年和2001年,政府共收回11份公共工程合約。

(二) 這11份收回合約所引致的額外費用估計為400萬元至1.83億元不等,預算費用總額共增加3.06億元。每份合約因而須要延長的時間不同,平均約為9至12個月。

(三) 政府在每份合約內均訂明承建商必須完工的最後日期。我們亦會評估承建商不能如期竣工對政府所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若無法追討,最終便會由社會承擔。在評估損失金額方面,我們已有行之有效的機制,而有關金額亦會在合約內以算定損害賠償的形式訂明。

在合約內訂明的算定損害賠償,即預計工程不能如期完成所造成的損失金額,必須是真正的估計,方可按照合約追討。根據法律原則,在與能夠合理証明的最大損失金額比較時,算定損害賠償必須不能過高,也不能不合情理。否則,有關金額只可視作為罰款,而不能按照公共工程合約追討。

二○○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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