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廢水排放標準與水質指標不能作直接比較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蔡素玉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渠務署計劃在大嶼山昂坪興建污水處理廠,並把經處理的污水經由東灣排放入海。根據渠務署向環境保護署提交的《東灣方案環境評估報告》,距離排放口5米的海水中的無機氮濃度,預計會超出東灣所在的南區水質管制區的有關水質指標60倍以上,然而報告指有關排放卻不會對該處水質造成嚴重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採取補救措施,減低該些污水對東灣的海水水質造成的影響;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 鑒於當局會檢控排放超出標準的污水的工商業人士,當局對這項由政府部門倡議的工程項目有否採用同樣嚴格的污水水質標準?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排放標準是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頒布的「技術備忘錄」而制定,主要為管制廢水的排放。水質管制區的水質指標則是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為各水質管制區所訂立的水質目標。由於被排放的水會與受納水體混合,從而獲得稀釋,因此排放標準與水質指標並不能作直接比較。事實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技術備忘錄清楚指出,在混合區(即被排放的水與受納水體發生初步稀釋作用的區域)內的水質是可超越水質指標的。

  要評估個別排放對水質的影響,正確的方法是測量有關排放對混合區以外水質的影響。昂坪污水處理廠是一所處理水平十分高的三級污水處理廠,經其處理的水,「無機氮」的預計含量將會低於「水污染管制條例」技術備忘錄所規定的排放指標約85%。環境評估研究結果亦顯示,在最壞情況下,在排放點半徑500米外的水域(即混合區以外),排放經處理後的水只會令「無機氮」本底水平提高0.3%,並不會對該區的水質構成不可接受的影響。因此,並無需要採取任何補救措施。

(二) 環境保護署是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下的「技術備忘錄」而制定所有污水排放標準,並按照有關標準監控政府部門及工商業界的工程/設施。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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